关税征免种类

一、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惊醒后续管理。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以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在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成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但报后,可以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在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害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有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者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因照章纳税。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为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也需要进行减免税统计。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及有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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