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区矫正的难点及其对策探讨

  [摘 要]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刑罚个别化、社会化、人道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罚领域的具体落实。利用社区资源矫正犯罪在西方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法律确认,在联合国亦得到了倡导。我国于2003年也正式启动了社区矫正。同时,由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制度与我国目前社会价值观的冲突,以及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与现有法律的不相协调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难点。  [关键词]社区矫正;难点;对策  一、当前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缺乏赖以存在的社会意识土壤,社会认同有待加强  社区矫正在我国与传统的社会价值有所冲突,缺乏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意识土壤和社会认同,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步履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怀疑社区矫正的行刑效果,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不热心;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刑种和相关刑罚制度的适用,仍停留在过去的认识水平上,在实践操作上重视不够。  (二)缺乏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此项内容的规定近乎空白。主要表现在一是实体的不适应。二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相关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责权不明,缺乏操作性。从以上情况上看,要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在法律角度给予充分保障。  (三)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矫正工作者职权不明晰  现行的司法体制中,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和执行权交叉行使,造成侦查、执行合一和审判、执行合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均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执行权,造成行刑主体过于分散。  (四)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律监督机制薄弱  就目前情况看,两院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并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应当如何具体开展的程序性规定,只是提纲挈领对于社区矫正的意义、定义、适用范围等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程序方面,只是粗略提及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各自负责哪些工作,但对于如何开展这些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社区矫正各个阶段的衔接、社区矫正的管辖、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程序等并无涉及。  (五)缺乏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的运作机制  矫正工作人员肩负改造社会重任,没有经过专业的职业资格培训,便难以胜任。不少试点地点几乎没有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多由社区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社区民警、社区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因此在公安机关内部没有也不可能建立其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队伍及执行人员;从目前来看,最为缺乏的是训练有素的心理专家。  二、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  尽管当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既符合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大局,又顺应了全球范围内刑罚制度发展的历史潮流,同时也应认识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要构建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形成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1.可以先制定一些更为广泛的原则性规定,并及时修改刑法、刑诉、监狱法等法律,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和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从宏观上加强工作指导。  2.允许通过一些立法方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制定地方性社区矫正法规,鼓励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模式,不断总结提炼工作经验。  3.完善法律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与矫正实践相适应的工作制度,作为法律的有效补充,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制度、每日见面考勤制度、问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联系会议制度、思想教育制度、公益劳动制度等,使社区矫正对象在制度的约束和束缚下,朝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有序、规范地进行矫正。  4.从更长远看,我国可探讨制订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将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归纳其中,也将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其中。同时,将来可以将行刑集中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在构建统一行刑权的同时,对行刑权的监督制约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这是保障行刑公正、防止行刑权滥用的必然举措。  (二)树立科学的社区矫正理念  1.营造良好的社区舆论氛围。要对此进行多方面的正面宣传,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兼具司法、教育、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功能,是充分运用一切社会资源,尽可能塑造一种与正常社会相仿的矫正环境,促进罪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从而营造一个全社会善待社区矫正的氛围。  2.确立刑罚的人权保障观念。人权保障观念是其得以产生并获得不断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只有确立刑罚的人权保障观念,社区矫正的实施与推广才能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才能坚持在依法剥夺或限制罪犯某些权力的同时,亦承担着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义务;才能坚持凡不为刑事判决锁剥夺的权利都是罪犯所拥有的权利的理念。  3.确立行刑的人道化理念。行刑人道化就是指刑罚种类、程度与执行都要与人性的基本要求相符合。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罪犯也是人”。作为人,罪犯也有其尊严和独立人格,对罪犯的任何非人对待均不是人道或反人道的。  [作者简介]陈燕,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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