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公司“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科、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落实民主决策程序,加强和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公司“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暂行)》。
一、监督管理内容:“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重大决策包括:
(1)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任务;
(2)公司内部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3)关系公司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制定和出台涉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5)涉及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包括:
(1)公司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2)推荐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3)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荣誉人选的推荐;
(4)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3、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公司重要设备购置、基本建设项目、装修改造;
(2)公司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
4、大额度资金是指非生产性支出的使用在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的。
二、“三重一大”事项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委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书记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论证材料;党委办公室或相应部门一般应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两天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做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
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根据情况组织有关职能机构人员、职工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党委办公室或相应部门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三、责任人员:
公司党委书记是“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的总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科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
四、责任追究:
1、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三重一大”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要建立“三重一大”台帐,登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有关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3、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调离岗位。
4、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对领导班子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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