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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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纵横·2015年第4期

对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若干思考

放,潘中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混合所有制经济”摘要:近年来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把积极发“混合所有制经济”展定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为促进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应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使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间信息有较大的透明度。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经济;一股独大;法人治理结构;信息不对称中图分类号:F2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5)04-0065-04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

1997年,“混合所有制”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就提出概念,并在之后对该概念做出明确的解“国有资本、。近年来,释,即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加国有企业活力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以下简称《决定》)着重强调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有资本、重要性,并指出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表1呈现了我国各地相继出台的有关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政策。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表1

省/直辖市上海重庆广东安徽贵州湖南北京

我国各省(直辖市)出台有关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政策

文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国资大会》

《广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会议》

《安徽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3年行动计划启动暨推介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

[1]

出台时间2013年12月2014年1月2014年3月2014年3月2014年3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

《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也就是说,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提高我国资

作者简介:郭

放,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潘中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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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配置的效率,就要区分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给予市场更多的自由度。而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项政策正可以很大程度上加大市场调节的力度,继而让国有企业更具活力。

对国有企业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可为国有企业带来较为先国有企业利润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依靠市场垄断,而与民进的企业管理制度与经营经验。长时间以来,

由于缺少市场竞争导致其管理制度相对落后。所以,民营资本的进入可改善国企的企业管营企业相比,

理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进而提高经营业绩。第二,可为国有企业引入更高效的激励制度。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多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委任,民营资本的进入可有效督促国企逐渐改变原有的激励制度。第三,可缓解在国有企业中广泛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国企的委托方是国有资本的代理方则是企业的高管,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且委托方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力度。监管部门,

所以,作为代理方的企业高管权力过大,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的事例屡见不鲜。民营资本可作“代理成本”。为监督者存在于董事会,这就可大大缓解国有企业的

对民营资本来说,由于无法进入一些国有企业垄断的市场,其发展受到严重限制,国有企业所掌握加快发展,继而盘活整个市场。的资源可以帮助民营资本开拓市场、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依赖的几个因素

总体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依赖于企业内部合理的股权结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之间信息的透明。

(一)合理的股权结构

随着各地相继出台与混合所有制相关的政策,一些民营企业家认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需要具备合理的股资本与民营资本双方的权益可能会被对方侵吞。要消除这一顾虑,

权结构。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内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超过50%),就可称其为控股股东,该股东可“一股独大”。“一股独大”完全控制公司的经营运作,也就形成了所谓的往往会导致国有股东侵吞其他具体可表现为关联交易泛滥、会计信息失真、非法挪用募集资金、频繁以该上市公司为自己担股东权益,

199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凌光实业被国有企业恒通集团收购,后者成为了凌光实保等等。如,

“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国有法人股),恒通集团完全掌握了凌光实业的经验决策权,其总裁亲自担业

任凌光实业的董事长。截至2000年,恒通集团通过种种手段共计非法从凌光实业中小股东手中侵吞了

[2]8亿元。“一股独大”表2列出了2003 2013年间,每年我国上市国有企业的数量、国有资本的企业数

量(国有持股比例超过50%)、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企业所占比例及上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一股独大”的均值。可发现,在上市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企业数量从2003年的420家下降到了2013年的317家,且上市国有企业国有持股比例的均值也从2003年的45. 84%下降至2013年的31. 81%。“一股独大”即使国有资本企业在上市国企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但截至2013年该比例仍有31. 92%。可见,虽然我国已进行了几十年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但“一股独大”现象在我国部分上市国有企业这是改变“一股独大”的途径,但如果民营中依然存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强调民营资本入股国有企业,

“一股独大”,“混合”资本持股过低,国有资本现象得不到控制,就会为国有资本侵占民营资本创造条件后的成果就难以保障。并且,由于这些企业长期由国家管理,体制僵化、官僚气息重等对改革不利的因素短期内无法改变,加之国有资本在公司内部的话语权重,这也极大地限制了民营资本对自身权益的有应注意到,当民营资本持股比例过大时,相应地在公司内有了话语权,同样有可能出于个效维护。另外,

人利益考虑侵占国有资本。他们可能与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相勾结,通过“权钱交易”来实现侵占国家财产的目的。—66—

表2

年份[***********][***********]20122013

上市国有企业数量

[***********][**************]5

2003 2013年我国上市国有企业国有持股比例的统计“一股独大”国有资本企业数量(国有持股比例超过50%)

[***********][**************]

“一股独大”国有资本

企业所占比例

45.16%43.81%42.03%30.37%28.71%30.35%32.12%31.43%30.31%30.84%31.92%

上市国有企业国有持股比例的均值

45.84%45.57%34.18%31.78%31.16%30.72%30.90%31.06%31.20%32.15%31.81%

数据来源:国泰安数据服务中心中国上市公司股东研究数据库。

(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关键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来建立委托代理制度,这是确保企业进行科学经营决策的关键。企业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收益分配等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构建,尽量排除各种外部因素的束缚与干扰。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管理层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道德风险。因此,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真正目的不是民营资本入股国有企业,而是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继而形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让企业健康发展。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聘任制度的依法产生及依法发挥其职能。事实上,我国很多国有企业已实现了股份制改革并上市,然而这些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股东大会缺乏中小股东参与,甚至不按时召开;公司董事长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委派,而非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也多担任公司的管理层,并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监事会成员多由公司内部人担任,无法起到监督作用;总经理聘任制度不完善等等。所以,要建立起真正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是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之间信息的透明

在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本来就存在相当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根据委托代公司大股东作为代理人有理由为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也形成了所谓的理理论,

“第二类代理问题”(“第一类代理问题”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分别是公司股东与经理人)。而民营资本的介入可以改善国有企业的这两类代理问题,但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初期,国有资本一定还是公并且由于之前长期管理公司,在公司内部拥有更多的话语权,相应地也有更大的信息优势。司的大股东,

相比之下,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小,种种弊端都使他们较难获得一些如公司经营方面的信息,这就形成了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完备会引发道德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非对称性信息市场中,

这就使作为大股东的国有资本与作为小股东的民营资本间产生了新的代理问题,风险与逆向选择行为,

即国有资本可能利用信息上的优势侵吞民营资本的权益,这就会降低民营资本的盈利。

三、促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建议

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健康发展,离不开企业内部合理的股权结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国有资本与很难实现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民营资本之间信息的透明。如果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具备这几个条件,优势互补。因此,可采取如下措施促进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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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营资本的权益

相关部门可颁布法规强制国有资本减持,规定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营资本的持股比例不能过少,使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能存在股权上的制衡。同时,还应意识到,当国有企业中民营资本持股比例过高时,民营资本可能就从被侵吞者转变为侵吞者。因此,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多个大股东共同组成的董事会才能尽可能保证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权益保持一致,减少一方对另一方利益的侵吞。另外,应加快立法,在现行的法律上增加限制公司大股东权力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条款,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健全外部审计及内部审计的制度等。

(二)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首先,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职能和作用。股东大会代表的是所有股东的权益,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任免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工作的权力与职责。然而,我国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现象严,重,他们缺乏监督大股东的意识,对股东大会的参与度不高。这就使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这种现象在国有企业中更为突出。由于在混合所有制施行的初期,民营资本的持股比例必然不高,所以会导致企业股东大会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职能。针对这一问题,第一,可强化中小股东的参与意识,团结从公司治理内部机制上寻求对国有资本的约束。第二,要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多数中小股东的力量,

股东大会的监督力度,杜绝不按时召开、不按照规定召开等违法行为,使股东大会真正可以代表所有股东的权益。其次,改革国企高管的任免机制。我国国企的董事长多是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任命,而不是召集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这一事实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所以,国企董事长的任免机制也应完善。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CEO 或高管的现象非常普遍,且也是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任命。这使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拥有了资本的经营权,自然而然地也具备了侵占民营资本以及外部投资者权益的条件。为应对这一问题,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总经理及其他部门高管应由董事会从职业经理人市场招聘,同时要增设对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制度,这是保证混合所有制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

(三)减少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间的信息不对称

首先,要加大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话语权,给民营资本更多的机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随着在公司内地位的提高,民营资本的信息优势也自然会提升。其次,要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外部监督与信息披露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常用方法。如,通过强化监事会、信用中介、政府部门的可有效约束所有者的行为,减少信息优势者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信息披露可动用公众的力量审计监督,

促进企业信息透明化,降低信息不对称。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 ]. 人民日报,2013-11-16. [2]马如飞. 恒通掏空棱光案探析[J ]. 审计与理财,2005(2):8-9.

[3]厉以宁,.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程志强. 中国道路与混合所有制经济[M ]

[4]唐跃军,——基于第二类代理问题和终极控制权理论的视角宋渊洋,金立印,左晶晶. 控股股东卷入、两权偏离与营销战略风格—[J ]. 管理世界,2012(2):82-95.

(责任编辑:张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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