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XX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生产任务的重要物质基础。认真

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有效配置学院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学院

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

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

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

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

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

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

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

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对全院的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如下:

(一)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及处置及等手续;

(四)组织学院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学院归口部门为:教学、后勤

管理、图书馆、行管。各归口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教学归口负责管理教学系统的

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

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及其它等。

后勤管理归口负责管理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和后勤管理系统的仪

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

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及其它等。

图书馆负责管理全院图书资料(包括各单位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

行管归口负责学院行政系统办公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家具等;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其

主要职责如下:

(一)运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

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

(二)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

制度;

(三)拟定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组织可行性

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各使用单位的采购活动;

(三)打印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验收单及条形码,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及有

关报表;

(四)组织本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

建议;

(七)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根据业务

量和管理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正确使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

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处置的录入登记工作;

(二)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三)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五)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其它报表;

(六)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七)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八)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九)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院及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非法人)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

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

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

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家具;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 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扩建发生

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

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

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

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重置价值计价;

(十二)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

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

费等计价入账。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非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

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实物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六条 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按《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论证、考查、招标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项目,学院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学院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应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款或索赔。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购置(包括捐赠),都必须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帐。

(一)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通过验收建立账、卡,在办理财务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二)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指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产品的技术参数,逐项验收其功能,并考察其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验收的原始记录和资料应随验收报告一起存入院档案室。

(四)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基本建设工程及成套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有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或形成的生产能力,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各大项目要签署正式验收报告,全部文件归入院档案室。

(五)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六)从国外引进设备,要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并上报技术验收报告,所有资料复印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存查。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所有资料原件报学院档案室(部门留复印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时,应及时在索赔期内完成有关索赔事宜。

(七)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财务处不予报销;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管理: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其程序为:

(一)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报销前,须提供以下资料:合同、发票和供货方提供的购置清单,基建工程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如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填写不清楚,则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

(二)各单位不按以上程序办理,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或购置价格明显过高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三)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打印的“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财务报销联及发票(或文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

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并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或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签订契约,登记备查账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原则下,提倡各部门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和设施开展社会有偿服务,但必须征得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向学院上交设备、设施折旧和占用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还所占用的固定资产,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

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出租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固定资产系统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

(三)学院财务处审核;

(四)上报学院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处置总价值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

(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审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院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学院财务处设置总分类账簿,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

统计分析、数据备份等工作;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账,负责分管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归口审核以及验收单、条形码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打印等工作,定期与学院财务处进行账务核对。归口审核工作要做到认真及时,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天。

如审核不通过,要填写审核意见,由资产管理员修改后重新提交。

(三)使用部门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八条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定期对固定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核对,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三十九条 系统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应按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本系统。

第四十条 财务审核人员应按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办理

固定资产财务审核手续,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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