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算

什么是销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此谓销项税额。

怎样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如:某钢铁公司向某机械公司出售一批钢材,出厂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该钢铁公司应当向机械公司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1000万元×17%

=170万元

此外,因为在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额中,销售额包括不含税和含税两种,所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怎样确定当期销售额

当期销售额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等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在向购买方收取货款,劳务收入以外同时收取。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一下公司计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例如:某书店本月的图书销售收入为113万元(含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该书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不含税销售额=113万元/(1+13%)

=100万元

销项税额=100万元 ×13%=13万元

销项税额的检查

一销售额的检查

⒈不含税销售额的检查。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的销售额为价税混合收取的,要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⒉ 价外费用的检查。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对价对收费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中核算,这样,企业常常出现对价外费用不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甚至有些企业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因此,价外费用的检查是销项税额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价外费用的检查,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⑴了解掌握情况。向销售部门了解销售情况和结算形式,通过产品销售市场分析有无加收价外费用的可能及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收取价外费用等。

⑵检查往来账户。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看是否有挂账欠款,尤其是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或“其他应收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其对应账户是否是和货币资金的流入或债权“应收账款”账户的借方增加额发生关系。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

如果出现以上对应关系,则需通过发票、收据等原始单据进一步证明是否是价外费用,有无计税。

⑶检查成本、费用类账户的会计核算。注意成本、费用类账户登记的红字,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等账户的借方面发生额红字的冲销记录。

[例]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一般纳税人)检查中发现,企业收取货款时另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17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财务费用

11700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销项税额。 借:财务费用

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⑷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因此按合计制度的规定,有些价外费用可以记入此类账户,因此在检查时要分析收入的来源与属性,是否属于销售货物而收取的利息补贴等价外费用,是否正确计算了销项税额。

⒊混合销售的检查。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有两个:

⑴ 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⑵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9即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检查时,一是按照标准判定检查对象的销售收入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二是确定属于混合销售的收入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二是其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注意混合销售中的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例]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负责运输,每台电视机不含税售价为3000元,同时收取运费共计10000元。该厂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6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电视机厂销售电视机关负责运输收取运费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并入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为52453元[300000×17%+10000/(1+17%)×17%],运费收入应纳增值税为1453元。正确的账务调整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

145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⒋ 兼营销售的检查。与混合销售行为相我别,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具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检查时要注意企业是否存在兼营行为,是否进行了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一并缴纳了增值税。

二税率的检查

增值税实行两档税率,即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另外,还设计了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

⒈基本税率。基本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⒉低税率。低税率为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

计征增值税。

⑴粮食、食用植物油。为了照顾人民生活必需,对这些货物从低征税。

⑵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⑶图书、报纸、杂志。这主要是为了支持宣传、文化、教育事业。

⑷饮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这主要是为了照顾农民和支持农业生产发展。

⑸农业产品。包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⑹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⑺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⒊零税率。只限于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包括两类:一类是报关出境货物;另一类是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但对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白金等,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⒋税率的其他规定

⑴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的售额,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按17%的税率征税。 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即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就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⑶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检查时,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对应上述适用税率的规定进行核对调整。

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介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构成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联的颜色和名字

现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有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印象中有一个抵扣联,还有呢? 顺序又是如何的 机打发票为三联。 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一般是3联,每联发票右边都写明给购货方。抵扣联,发票联,自己看就行了。

2、四联:

第一联 蓝色 存根联

第二联 棕色 发票联

第三联 绿色 抵扣联

第四联 黑色 记账联

各联的作用: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禁止购买情况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要求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保管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重新开具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识别真伪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

第一:从外表看有以下二个方面特征:

1、红色荧光防伪标记或微缩字母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其中上线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即“GJSHWZJJZH”。通过高倍放大镜可以清晰地看到。2、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号码字体印刷。

第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能起到防伪功能作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避免收取假发票有力手段.企业从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时,需持由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 税控IC卡,由税务部门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将企业所购发票的 起止范围登记在其税控IC卡上,同时有关这些发票的流向信息 被登记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这样,税务部门在发票的发放环 节便掌握了专用发票使用的重要信息。便于加强控制的管理。

在开票过程中,利用防伪开票子系统提供的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和税额等)经数据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码(也称密文)打印在发票上,同时将用于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录到金税卡的黑匣子中。如需识别一张发票的真伪,可通过数据扫描仪或键盘将发票上的密文输入认证报税子系统,采用字符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数字信息经解密恢复出七项关键参数,再与发票上的相应内容比对,由于防伪增值税专 用发票是一票一密,因而比对结果一致则为真票, 若不相符即为假票。

虚开发票之罪

犯罪牵涉的行为人被判处死刑的数以百计;犯罪涉及的标的额动辄上亿,经常与“特大案”、“大要案”联系在一起;犯罪猖獗程度令人瞠目结舌,火车站广场、地铁的进出站口等地的公开叫卖见证着它的疯狂;犯罪行为“致富”速度极快,甚至超越印钞。

它,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种种迹象表明,这一略带神秘、却又让人胆战心惊的罪名需要我们深刻的反思和检讨。

新税制的“衍生品” [1][2]

一句十分准确地表达增值税发票作用的话是这样说的:增值税发票好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用不好就会成为不法分子盗窃国库的工具。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横空出世显然就是利剑之一面,可以说是我国新税制运行的“衍生品”。

新税制运行仅仅几个月,利用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的势头就已相当猖獗。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就是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推行、犯罪势头的猖獗而出现,该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该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侥幸者的“赚钱机”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进东律师向《法人》介绍说,“增值税发票自身具有‘抵扣税’和‘出口退税’的利益功能和利益空间,利益诱惑是冒险者的根本动力。”因此,虚开增值税发票似乎成了心存侥幸者的赚钱机器。理论上说,虚开一张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就可以获利17万元,如此高额的利润“回报”,有无数人明知前方的万丈深渊,也不惜铤而走险。也有一些人因为生意做亏了,见别人靠开发票轻松发了财,便懵懵懂懂跟着上了路。

在2007年备受各界关注的叶双凯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叶双凯伙同唐春林、詹益海、刘益场、林茂盛等人,先后注册成立5家“空壳”公司,然后,以虚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进行抵扣,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厦门市近年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首次使用极刑,同时本案也创下厦门破获的税案中虚开增值税额的最高纪录,涉案1.52亿元。

而犯罪分子经过与税务部门多年的周旋后,学会了用更隐蔽的手段对付税务部门,甚至和税务工作人员内外联手作案。

最典型的案例当属2005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当时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陈学军、吴芝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此案中,吴芝刚是个大学毕业不到三年的年轻税官,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非法获得的密码,进入税务所的电脑系统违规违法操作,私改数据,甚至在电脑里随意起几个公司名字,把陈学军等人非法购买的发票算到这些并不存在的公司名下,他同时还为陈学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入防伪税控“认证”系统提供帮助,致使陈学军团伙做下“惊天大案”,虚开税款达3.93亿元。

再如,原广东德庆县税务局干部李华成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2.9亿多元,于2006年12月被判死刑。该案号称是国内首宗税务人员利用税控机IC卡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构成上的公婆论

通过一系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可以发现,虚开罪的辩护人、公诉人往往会首先着力于从理论上论证该罪的构成要件。而原因就在于,立法的模糊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该罪的构成存在很多的争议,呈现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态势。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朱勇辉律师接受《法人》采访时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普遍发生于目前的经济领域中,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一个现状。比如,双方当事人存在真实的交易,但是一方不给出具发票,另一方可能会找第三人出具一些发票来顶账,即张三供货、李四开票。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存在一些争议。

从形式上看,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并不存在交易,第三人开票似乎就是虚开行为。实践中,就有一些法院判决存在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构成犯罪。

但是,也有一些专家指出,存在真实交易的开票行为本身没有骗税目的,也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只是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因此,有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不应构成犯罪,至多是接受行政处罚。

再如,有的行为人,特别是单位之间,为了人为地增大销售额,制造虚假繁荣“包装”企业,从而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理论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既虚开罪是否以主观上具有偷骗税款目的为构成要件。

而对于法律条文理解的分歧也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完善、修订虚开罪法律的呼声日渐升高。

冒险家的绞首架

在珠海法官论坛上,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列出了一系列数据:韩国10年执行死刑者101人,日本20年来平均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不到两个半人,与中国人口差不多的印度9年来才有一人被判死刑。

初步统计显示,中国刑法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有333条,带有死刑的条文则有66条,占规定具体犯罪法条的19.8%!死刑比例较大。更让人意外的是,在对经济类犯罪死刑适用日趋谨慎的情况下,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最严厉刑罚却为死刑。

在1995年《决定》颁布之前,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偷税或骗税的行为是按偷税罪定罪量刑的。而偷税罪的量刑相对较轻,最高刑期是7年。1995年《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颁布后,最高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核准了大量的死刑案件。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后,以该罪名义判处死刑的依然很多。据了解,从震惊全国的第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算起,至今因虚开增值税发票使作案者被判死刑的案件,已数百人,其案值累计达近千亿元。看来,政府是想通过铁腕手段来推行增值税发票制度的顺利实行。

曾经,在2001年宣判的广东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就有黄振池、林俗存、黄文龙、何涛、周松青、林镇裕、陈汉杰七人被判死刑,其中一人为死缓。

而在周正毅案一审裁判作出之前,也有人猜测,周可能会因为虚开罪被判死刑。

在无数作案者因为虚开罪被送上绞首架的同时,有很多的学者和专家对该罪死刑的适用提出了质疑。

陈兴良教授就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呼吁刑罚改革。某市最近判一虚开增值税发票者死刑,因为他造成了国家4亿元税收的损失。陈明确指出,这是税收制度出了问题。迷信死刑是不可取的,重要的是提高治理能力。

无论如何,触目惊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死刑档案,确实值得立法者、司法者反思,毕竟死刑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很难定性为“极其严重”。 大要案的家常客

涉及11省、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08”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07年1月19日宣判,涉案2亿元;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伏法,涉案近4亿;内蒙古破获最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5.16亿;安徽巢湖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被公诉,涉案2亿;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雷霆一号”专案被侦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68亿元„„

由于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及其造成的损失多则数亿元,少则也有上千万元,案发后,很多都符合“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刑的广泛适用,甚至有人称为“滥用”。因此,制订合适的量刑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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