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法律问题浅析

城郊法庭 孙超

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这被称为罪名的竞合,罪名的竞合具体包括法条的竞合和想象的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虽都是同一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但罪数形态各归责原则又迥然不同,本文做以浅析。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和的区分标准是:法条竞合时,不管现实案情如何,两个条文都具有竞合关系,或者说,是否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并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有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

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亦即,现实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例如,无论怎样进行诈骗,票据诈骗都是诈钱的一种特殊方式,触犯票据诈骗罪的一定同时触犯诈骗罪,这就是法条竞合。但破坏电力设备就不一定同时盗窃电力设备,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一定同时触犯盗窃罪,这就是想象竞合。

二、规责适用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情形

1、规责的一般原则

对于法条竞合,通常的使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先,排斥

普通法条的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特别法会导致罪行不均衡,且法律没有禁止性时,则应该按照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即如果普通法重,就适用普通法)。

对于想象竞合,除了《刑法》第204条第2款这样的极特殊情况外,都是按照择一重罪论处。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特殊情形

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还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我们在此举例说明:“假设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他人500万元,应如何定罪”?

第一、如果认为招摇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由于诈骗罪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266条)”,那么对甲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另有规定”的招摇诈骗罪。这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明确禁止性使用普通条文的情形。但是,甲这种诈骗行为危害显然重于普通诈骗罪,因为他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财产法益,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或活动职能。如果按照招摇诈骗论处,由于该罪最高法定刑仅为10年有期徒刑,甲最高只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依照诈骗论处,由于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甲最高可以倍判处无期徒刑。犯普通诈骗罪,数额在500万元的,通常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处甲10年有期徒刑显然是严重违反罪行相适

应原则的,所以依照法条竞合得出的结论并不合理。

第二、如果认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则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想象竞合犯是择一重罪论处的,因此可以对甲按照诈骗罪论处,判处甲无期徒刑,这样就不存在罪行不相适应的问题了。认定这两个犯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也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因为两罪保护的法益并不完全相同。招摇撞骗罪主要保护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活动,诈骗罪主要保护财产法益。触犯招摇撞骗罪的不一定同时触犯诈骗罪,所以二者应当是想象竞合关系而不是法条竞合关系,正是在此法理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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