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急预案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师生员工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确保师生员工的健康与生命,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社会稳定,根据《黄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黄陂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行“统一领导,快速反应;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系统联动,群防群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结合各单位实际具体到人)

(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园长)

副组长:分管后勤、教学副校长(副园长)

成员:医务室(保健室)负责人(或医师)、各班班主任(或老师)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部署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健全学校/托幼机构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2)审批各项卫生应急管理制度、年度卫生应急工作计划以及风险预警信息报告等。

(3)对下设的应急管理工作组和托幼机构各职能部门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督查。

(4)人员、技术、设备设施和应急处置经费、物资保障等事项的决策。

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1)决定启动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2)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托幼机构各相关部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现场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

(4)审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配合教育局、食药卫监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二)风险信息联系员

联系员:医务室(保健室)负责人或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联系员职责:

1.向托幼机构分管领导汇报突发公共卫生风险预警信息。

2.负责托幼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公共卫生信息的沟通。

3.按照领导小组指示,向教育局、食药卫监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信息报表统计汇总、报告和资料管理。

(三)风险预警管理工作组

组长:常务副校(园)长

副组长:医务室(保健室)负责人或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成员:食堂主任(或管理员)和各班班主任(负责老师)

风险预警管理工作组职责:

1.负责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

2.撰写托幼机构卫生应急年度工作计划。

3.撰写和修订各种公共卫生风险管理制度。

4.制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5.建立和管理幼童健康档案。

6.督查托幼机构各部门风险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起草并报告各学期公共卫生风险预警专题报告。

7.健康教育及宣传工作等。 (四)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校长(园长)

副组长:常务副校长园长、医务室(保健室)负责人

成员: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食堂负责人和事件相关的各班老师、保育员和食堂炊事员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发现突发公共卫生预警信息或征兆时,采取相应预防性措施。

2.按照领导小组命令,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应急预案。

3. 积极配合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开展现场调查,落实其提出的

处置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调整教学时间等)。

4.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三、信息报送与信息发布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一)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2.准确 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 发生Ⅰ级(特大)事件,可直接报教育部。

4.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5.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信息联系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可以直接同时报告教育部、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急办公室。

2.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

(三)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患病(中毒)人员症状、患病(中毒)人数、事件经过、可能的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 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事件控制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包括事件性质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责任

追究情况等。

(四)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2.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不得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四、风险因素管理 (一)组织管理

1.实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卫生工作校长(园长)负责制。

2.设立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组织。

3.依据本单位规模、学生或幼童数量,设立符合要求的保健科(室)或卫生室(保健室)。

4.中小学校按600︰1的比例配有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在600人以下的中小学校配专(兼)职保健教师。

5.托幼机构按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托幼机构配专(兼)职保健教师。

(二)制度(机制)管理

1.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下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制度

(1)校长负责制度。

(2)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制度。

(3)学生健康检查及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4)学生晨检制度。

(5)因病缺课登记制度、表格。

(6)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7)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8)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9)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10)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11)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12)垃圾管理制度。

(13)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全下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制度

(1)园长负责制度。

(2)一日生活安排制度。

(3)膳食管理制度。

(4)儿童体格锻炼制度。

(5)卫生与消毒隔离制度。

(6.)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7)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8)体弱儿管理制度。

(9)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10)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11)伤害预防制度。

(12)晨、午检制度。

(13)健康教育制度。

(14)卫生保健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15)食品卫生“五四”制。

(16)厨房安全制度。

(17)保健室安全制度。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1.中小学校公共场所指图书馆、洗浴场所、理发场所、娱乐场所、体育馆等。

2.中小学校公共场所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

(四)中小学校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基本卫生管理

中小学校教室、学生宿舍、集体食堂、生活饮用水、厕所应符合《国家中小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及相关卫生标准。

(五)托幼机构生活、服务用房基本卫生管理

1.托幼机构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2.托幼机构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

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3.托幼机构生活用房、服务用房应符合《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托幼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卫生标准。

(六)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是以促进健康为核心的教育。

2.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5个领域。

3.托幼机构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心理健康、生活常规养成、卫生习惯培养、自我保护、体质体能培养等领域。

4.中小学校应按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根据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依照小学低年级、小学中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年级、高中年级5级水平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5.托幼机构应按照《托幼机构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制订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危险化学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中小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1.建有危险化学品、药品专库,分类存放,专账、专人管理。

2.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实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处理记录。

五、应急反应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依据国家预案所规定的定级标准,确定事件级别。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信息联系员及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领导。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实

施应急措施。

1.食物中毒应急措施

(1)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2)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或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

(3)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

(4)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5)与中毒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幼童)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6)组织人员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

(7)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取样留验;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8)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9)对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10)在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11)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传染病应急措施

(1)及时隔离患病的学生(幼童),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2)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做到有效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空气流通(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

(3)暂停组织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4)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主要针对肠道传染病)。

(5)协助卫生部门对患群所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6)对与患者接触过的人员,包括同学、老师进行随访,并配合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7)加强每日晨午检工作,对缺勤的师生员工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的原

因,对患有传染病的师生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8)每日对患病师生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疾病转归。

(9)采取临时停课等特殊措施

1)采取全校(全园)临时停课措施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采取一部分班级或年级临时停课措施前,应根据教育部、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其他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临时停课标准,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报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10)与患病学生(幼童)[特别是中小学生(幼童)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11)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12)对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13)在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14)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预防接种(或服药)造成的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的应急措施

(1)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出现不良反应的学生进行救治。

(2)停止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封存剩余接种疫苗或药品。

(3)组织人员对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的学生(幼童)进行排查。

(4)与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5)配合卫生部门排查原因,对引发反应的药品、疫苗取样留验。

(6)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7)对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8)在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

与自我保护意识。

(9)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二)较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有人员死亡的,应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与安抚工作,同时还应在卫生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介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

(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每日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

(四)其他未达一般事件(Ⅳ级)的中小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鉴于中小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五)中小学校所在地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中小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中小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善后与恢复工作

(一)工作重点转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正常秩序。

(二)工作措施

1.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托幼机构的生活和服务用房)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

2.因传染病暂时停学(入托)的学生(幼童),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3.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三)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四)善后与整改

1.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害的相关人员的善后工作。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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