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包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前调查和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考虑:

一、原告与王某某所签高利贷款协议,如果是真实的话,应属王某某个人债务,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1、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举证阶段原告出示的证据表明,原告向王某某放高利贷时,包某某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在借条及抵押协议上签字、捺印行为,足以证实这一高利贷款行为非夫妻的合意,是王某某单方行为,并且在二被告离婚时,王某某也承认和包某某没有共同债务;同时,举证阶段我方提供6份证据证明,2013年12月以后,被告家庭唯一一项大宗支出就是女儿支付的房款,但分期支付的两笔款共计228600元与王某某毫无关系,王某某的贷款没有用在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因而不属于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甚至极有可能是违法消费所欠的债务,因为其有赌博恶习。 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王某某所欠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所以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指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本案的贷款如果真实的话,因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王某某个人,由王某某个人承担。

二、抵押协议无效,请法庭责令原告将房屋权利证书还给包某某。 答辩阶段我方已经陈述,因设定抵押的房产属于禁止流通物不能设定抵押,王某某单独无权处置大宗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权利人包某某既没有授权也未签字确认,王某某自己设置的抵押协议无效。原告应将包某某名下的房屋权利证书返还给包某某。

以上意见,请法庭重视。

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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