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第77号)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2年第77号

《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于2012年11月13日公司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4日起施行。

总经理:

2012年12月4日

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利用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通过购买等渠道增加上述固定资产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有关规定,规范投资行为。

第五条 小型基建项目应遵循从紧控制原则,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与建设标准,从紧安排投资。原则上亏损单位不安排小型基建项目。

第六条 小型基建项目应按照立项、前期、开工、建设、投用的投资项目周期,形成从决策到实施再到后评价的闭环- 2 -

管理。小型基建项目计划纳入公司综合计划管理。

第七条 小型基建项目应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小型基建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全过程严格控制技术、管理、资金、政策、法律、市场及合作伙伴等风险,确保风险可控、在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决策、统一计划管理,项目主体具体负责”的管理模式。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公司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向集团公司上报投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开工事项;

(二)负责审批公司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负责编制公司小型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小型基建投资计划;

(四)负责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立项申请、方案审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等。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计划与发展部是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公司计划管理程序编制、上报、下达小型基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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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划,对小型基建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报备;负责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负责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后评价工作,组织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展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工作,负责对重大小型基建项目议案上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三) 财务部负责组织编制小型基建项目资本性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项目资金筹措、拨付及使用情况财务监督;负责审批集团批复的小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四)政策与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小型基建项目提出法律审查意见,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五)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管理工作。

(六)铝业生产部负责铝业小型基建项目专业化管理,负责组织、论证、审查所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建议并编制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所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造价管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执行过程的控制和检查监督;负责小型基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七)煤炭与煤化工部负责煤炭小型基建项目专业化管- 4 -

理,负责组织、论证、审查所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建议并编制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所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造价管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执行过程的控制和检查监督;负责小型基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八)发电部负责电力小型基建项目专业化管理,负责组织、论证、审查所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建议并编制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所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造价管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执行过程的控制和检查监督;负责小型基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九)审计与内控部负责公司小型基建项目的风险管理和内控评价工作,对小型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管理。

(十)监察部负责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监察,对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参与小型基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上报本单位小型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执行公司下达的小型基建投资计划。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开展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施工建设、档案资料、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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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立项审批及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限额以上小型基建项目向集团公司申请立项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充分论证;

(二)应初步落实项目开发可行性,着重研究项目建设条件、建设方案、风险分析及对策等内容;

(三)与地市及以上政府签署开发协议,获得项目开发权;

(四)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同意立项开展前期工作,并且公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限额以下小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整体建设的小型基建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限额以下小型基建项目向公司申请立项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充分论证;

(二)应落实项目开发可行性,着重研究项目建设条件、建设方案、风险分析及对策等内容。

第十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经集团公司立项批复后,由建设- 6 -

单位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需通过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工作。

计划与发展部负责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与发展部负责组织对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公司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计划与发展部。

第十六条 需集团公司审批的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小型基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立项批复的投资总额及建设规模,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投资的,须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已立项的小型基建项目在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建设条件和意义,须办理核销。在集团公司立项的小型基建项目核销由公司计划与发展部提出核销申请;在公司立项的小型基建项目核销由所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经公司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章 年度计划与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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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纳入公司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统一管理。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小型基建投资计划建议、资金使用计划和资本性收支预算。

第二十条 小型基建项目必须履行集团公司立项或备案程序后方可列入年度综合计划与预算。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综合计划与预算下达后,新立项的小型基建项目,在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后相应追加计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小型基建项目计划与预算,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与检查监督。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时,按公司综合计划与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小型基建建设需要,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小型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统计按照公司基建投资统计要求执行。

第五章 开工、建设与后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审批的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建设,由集团公司审批。小型基建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并取得核准及施工许可证,具备开工条件后,由公司- 8 -

计划与发展部向集团公司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复后项目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由公司审批的限额以下小型基建项目的开工建设,由公司组织审批。项目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取得施工许可证,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公司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公司决策同意后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后,公司计划与发展部和财务部应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资本性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筹措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向公司计划、财务、统计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资金到位情况报表和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应切实采取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合同管理等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小型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按规定组织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避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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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做好小型基建项目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小型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应在工程验收后90天内完成。竣工决算经内审部审计后报公司财务部审批。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审批后的竣工决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完成后,应对项目的决策、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全面系统回顾,将经验和需提高改进的事项反馈到新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形成小型基建项目的闭环管理。

小型基建项目原则上竣工一年后开展后评价工作。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并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六章 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根据需要负责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包括:审批手续、资金来源、概算,招投标、合同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应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建设期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重点做好内控制度,工程预算、结算、采购和工程成本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小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应进行- 10 -

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核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审核工程概算的执行结果和造价控制情况。审计结果作为决

算审批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监察部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小

型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并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小型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电投规章〔2012〕年第51号)

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与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4日起施行。原《中电

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规定(试行)》(2009年第6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

设项目管理流程图(限额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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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限额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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