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总包分包-热点问题汇集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总包分包 热点问题汇集

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分包发票怎么开?

总分包工程中的发票开具技巧:

1、四类分包人的发票开具技巧

(1)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2)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如果分包人是个人,只能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只能抵扣3%;

(4)如果分包人是被挂靠的一般纳税人, 则总包应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向挂靠方索取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

2、总包人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或协调费的发票开具技巧由于总包人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或协调费是基于总包向分包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营改增前必须向分包人开具服务业的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必须向分包人开具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包人是一般纳税人)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

3、总分包人间违约金和罚款的发票开具技巧

(1)总包收取分包人的违约金,则向分包人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分包收取总包人的违约金,则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3)总包从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下分包人应承担的罚款,则向分包人开具

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后建筑业总包与分包工程要如何开票缴税?例如,我公司5月1号后新签订的合同总包100万,分包给分包公司50万,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是不是我公司给甲方开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分包公司再给我公司开5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啊?那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啊?我公司是核定征收。那我企业所得税不就...

应该是分包先交税先开,然后总包开全额,扣除分包款交税。这只是涉及增值税,所得税按照税法正常核算跟营改增没关系。

营改增后建筑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可以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费用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劳务分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税吗?

劳务派遣公司很不利啊,进项很难取得,销项6%,劳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建筑的总包方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的分包发票,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

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因此,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不可作为申报缴税时的扣除凭证。

我单位是施工企业,总承包一项工程1000万元,将800万元工程分包给A 公司,请问: 1、我单位能否全额开具发票1000万元给建设方,并全额上缴1000万元税款,我单位仅凭分包结算单入账进成本,后不附A公司开具发票,这样操作有何风险? 2、如果这项工程没有竣工,5月1日营改增后老合同的发票开具过程,开票流程是怎样的? 回复:1、您这样的操作在营改增前后都是有风险的。在营改增前,正确的做法是贵公司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给建设方,A 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发票给贵公司,贵公司按照200万元交税,A 公司按照800万元交税。贵公司凭A 公司开具的分包发票作为营业税差额纳税扣除的依据,也是贵公司分包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2、如果这项工程没有竣工,5月1日营改增后属于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为分包方开具的分包发票。开票流程如下:贵公司按1000万元开具发票给建设方,A 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发票给贵公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 销售额。

11.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后分包抵税关注账务处理变化?

营改增以来,建筑行业相关税务问题是税企双方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纳税人目前最关注的是总分包工程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处理,而税务处理有何新变化?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

营业税时代。《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差额纳税,税率为3%。总承包人对分包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由分包方自行缴纳。 增值税时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时应全额纳税,但可以抵扣进项。简易计税平移了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具体如下表:

案例: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1000万元。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

甲公司总包人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建设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产生纳税义务。

(2)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12

(3)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向项目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差额计税: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1000-29.12=970.88(万元)。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另外,对于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应及时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资料)或递交书面资料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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