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河西乡司法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审判工作需要,强化制约机制,不断提高队伍执法水平,保证司法公正,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错案追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五)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六)分清性质,区别对待;

(七)分清责任,各自承担。

第三条 错案审查和追究工作由上级司法局长负责。纪检监察部门是错案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作全改、部分改判案件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决定;

2、通报;

3、统计。

第五条 认定错案的权力机构是司法局审判委员会。凡发现有错误的案件和各级人大、上级司法局提出审查的案件,信访、举报的案件,经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后,提交到审判委员会。

第六条 错案主要指:

(一)在主要事实认定上有错误的;

(二)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二章 错案认定

第七条 凡有被上级司法局确认的视为错案:

第三章 错案责任的划分

第八条 错案根据性质及其成因可分为故意错案和过失错案,根据程度及其后果可分为全部错案和部分错案。

第九条 确认错案后,应当明确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并划清各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办案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错案追究的处理情况向上级司法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司法局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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