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XX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女诉XX男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围绕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XX女与XX男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贵院应依法判决驳回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持二人的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进行充分的调解工作,仅在开庭时程序性的问了句“同不同意调解”,并未充分了解其二人真实的内心意愿,也未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基本的审查,听信了XX男的片面之言即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原则和法律规定,也将给当事人双方甚至二人的女儿XX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恳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XX女内心并不希望离婚,她离开家也是迫于无奈,XX男在庭审中陈述其接过XX女三次,可见其内心也是希望家庭团圆的,如果仅因一时意气之争,而导致经营8年的婚姻破裂,二人日后也必定会后悔,而且对幼女的伤害必将是终生的、无法弥补的。
XX女自离开家后,居无定所,又不能与女儿相见,非常痛苦,如果双方当时发生争执错在XX女,那么XX女已经诚心悔改,如果错在XX男,那么XX女在主观意愿上并不想离婚,其在一审文书送达过程中一
直躲闪不见,也是听信了一审代理律师的意见,以为不出现就可以离不成。
XX女并不是一个开朗外向的人,但其诚实、勤恳、淳朴,自婚后与XX男一直本本分分地日子,二人也从未发生过大的矛盾、纠纷,王家一家的日子越过越好,XX女可以说是劳苦功高,古人有“七出,三不去”,XX女即使犯了“七出”还有“三不去”,“前贫践,后富贵,不去”。结合二人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无论是从人情还是法理上,贵院应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和好的可能,给孩子一个在完整的家庭中成长的机会。
2.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XX女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
根据法律规定XX女可以主张分割相应的房产、财产,且XX女一直打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外公外婆也可以帮代,而且判决孩子由XX女抚养,XX男也要尽一定的抚养义务,XX女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反之XX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且家大业大,不仅在养猪、种地,以后可能还要照顾XX男与后娶的妻子的孩子,即使都是女孩儿,XX获得的爱护和照顾也肯定不如其亲生母亲,那么XX必将在一个缺少关爱和沟通的环境下长成,而且女孩子到了青春期,心理的变化也不是不善言谈和沟通的父亲能够了解和时时关注的,现在孩子被迫写下同意与父亲共同生活的材料,并不证明其内心就真的这样想,而且XX未年满10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法律对此作出
年龄限制,正是考虑对未成年子女对事物的判断存在的缺陷,况且从此事也可见王家的教育和抚养方式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XX女作为一个母亲,其从未放弃过对女儿的抚养权,其在找到代理人后,对于女儿的抚养权,非常坚定地争取。天下的母爱都是伟大和无私的,恳求贵院结合案情,给XX女一个机会。
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XX女应依法分得家庭共同财产的1/4。
XX女在婚后拿出全部彩礼2万元,盖起了200平方米的猪圈,XX女父母又借给他们6千元钱买猪仔,又给了他们一车喂猪的饲料,至今这6千元借款未还。
XX女嫁入王家时,王家仅有草房三间,2006年翻建了88平方米的砖房,其所用的钱分文未借,都是自2004年XX女与XX男婚后与公公婆婆养猪、种地的收入所得。
2007、2008年XX女与XX男又到俄罗斯打工,收入5万元,回国后都交给婆婆管理、支出。
XX女离开家时,还有猪60头,XX女走后没几天,XX男一家就将猪卖掉,共卖了10万元,该笔款项XX女未分得一分。
近四年每年耕种土地86亩,农业纯收入每年也在5万左右。
XX男在庭审中称XX女带走了10万元钱,与事实不符,无论是在一审还是在其前往赵家接XX女的过程中从未提出过这么重大的事,可见其是昩着良心说谎,这种说法证明其恶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在事实上严重侵害了XX女的合法权益。
4.关于证人证言,XX男在一审中称证人宗XX是XX女的亲属,其不能作证,事实是证人宗XX是媒人,又是双方亲属,其是XX女婆婆赵X
的亲属,又与XX男一家住在一个村多年,对王家的情况非常了解,虽然其因出国无法出庭作证,但其已经用录音录像将证明内容表述清楚,宗X的证人证言具有相当的可信性,一审法院在未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径直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XX女与XX男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一审法院未履行调解职责,也未审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二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判,判决维持婚姻关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女
代理人:
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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