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要:08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以来,大部分工程均采用了固定单价合同,但部分工程往往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从而易导致大量工程造价纠纷的产生。本文就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风险分担、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结算易产生的纠纷问题具体分析了相关的应对措施,从而避免在结算时产生各类工程造价纠纷,从而真正达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和目的。

主题词:固定单价合同 结算问题应对措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4.3条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而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往往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这将有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

一、风险分担问题

【存在问题】:目前部分部分工程中施工企业承担过多的风险,部分合同风险分担机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合理分担风险的材料范围、幅度限值、价差计算方法约定不清时,也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

【应对措施】:

1、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原则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工程风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上,因此针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分担、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在合同中均需要有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文与之相对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因为材料价格有可能上涨,也有可能下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首先确立如下原则: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材,如砂石、墙体材料等受货源及运输成本影响较大、钢材、水泥、木材、电线电缆、金属管材等除上述因素外,还受到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所以均应在合同中明确属于应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

(3)、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分先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理论上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其中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问题

【存在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的原则,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仅是预估量,是各方投标报价的共同依据,因此其清单具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在结算时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但合同中如果没有全面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与之相对应,工程结算就无法顺利进行。

【应对措施】:施工合同中应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变化情况和种类制定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1、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与设计不符情况时价款调整原则。此种情况的产生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因为设计变更,还有一种可能性则为原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不够,项目特征描述不到位,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有关规定,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所以合同中应明确按投标价格扣除,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2、合同中应明确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3 规定:“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目前大多数工程中都能明确这项原则,但对于施工合同来讲,仅确定如此基本原则,对于今后顺利地进行工程结算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应予以进一步

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3、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增减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结算时工程数量以合同约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所以原有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减。所以一般施工合同在确定以上价款调整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以下约定:

(1)、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2)、约定合同价款中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的工程量的范围,如对于增加后需要调整综合单间的工程数量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是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合同约定幅度为10%,则根据清单规范的要求需要调整综合单价时工程量应按1200-1000*10%计算。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结算问题

【存在问题】:由于当前措施费用的计价方式问题,措施项目费事实上很难简单地用固定单价来解决工程结算问题,如部分措施项目费用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以费率计算,很难界定其是否能包干使用,部分措施项目费如脚手架和模板,一般情况下,分部分项工程有变更,其脚手架、模板工程量也随之变更,理论上其工程量虽然可以根据图纸计算出相对精确的工程量,并可套用定额计算综合单价,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结算,但一般发布工程量清单时,招标方也往往不会提供其具体工程量而由施工企业直接报价,部分施工企业又将这部分费用作为优惠让利的内容,缺少具体费用组成明细,因此在工程结算时,如无相对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则没有办法进行其费用的调整。

【应对措施】:在施工合同中区分不同措施项目的特点制定其结算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中有关条文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价款调整中措施费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使得混凝土工程工程量产生变更,其模板、脚手、甚至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等措施费用必然也有相关的变更,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并在施工合同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施工措施项目本身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其价款调整方法:

1、以费率计算费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属于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即采用包干性质,价款不作调整,属于与分部分项工程紧密相连的措施项目,根据其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增减,按投标时的费率进行结算。

2: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从招投标开始,尽量提供具体详细的工程数量,如脚手架区分砌筑脚手、装饰脚手、混凝土脚手等,如模板工程,区分不同混凝土构件列出模板项目,由投标人进行报价,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方法进行其费用结算。

四、关于其它项目费结算问题

【存在问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它项目费有暂列金额、暂定价(包括材料暂定价和工程暂估价)、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和零星用工四项内容。目前在工程结算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往往是暂定价和总承包管理服务费。部分工程在施工合同中缺少对材料暂估单价结算方法的约定,以及由于概念上的混淆,把一些由业主单独分包的工程如铝合金门窗之类的工程暂估价误放在材料暂定价中,导致结算争议的产生;部分工程对于总承包单位提出了相当高的配合要求,但发布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却不列出或不计算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施工企业若招投标过程中未提出质疑,不能正确计取其费用,则无法采用合理依据保障其合法权益。

[应对措施]:根据其它项目费用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明确其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1、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目前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问题在于部分工程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容易混淆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暂估价的概念,其不同在于前者属于综合暂估价,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列项,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并由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专业工程分包价的专业工程,后者仅属于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所以在正确区分两者属性、正确列项的前提之下,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款调整合同约定内容与材料暂估单价的相关内容是相似的。

2、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首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总承包服务内容,并在招标控制价中暂定费率,同时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费率投标,并在总承包合同中以具体条文形式予以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其在结算时计算基数为投标时的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格,还是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分包工程造价等因素。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会同总承包单位共同招标分包单位,并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分包合同。在工程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计或少计一般措施费,特殊措施费除外。

五、关于规费税金结算问题

【存在问题】:部分工程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基准期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有关国家政策性文件导致造价变化的一律不得调整,这显然违背了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显然对于施工企业是不够公正合理的。

【应对措施】:《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约定以此基准日为准,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调整综合单价。

六、小结

综上所述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尽最大可能就上述问题达成内容全面、权责分明、可操作性强的共识,才能避免在结算时产生各类工程造价纠纷,从而真正达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和目的。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