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农业及其组织模式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2009.4

订单农业及其组织模式对农户收入影响的

*实证分析

徐 健1 汪旭晖2

内容提要:本文以中国北方5省(区)的农户问卷调查数据为基础,利用层次回归分析方法就订单农业及其组织模式对农户收入的影响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参与订单农业能够显著增加农户收入,“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户”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三种新型订单农业组织模式与传统的“龙头企业+农户”组织模式相比,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呈现不确定性,其中,“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模式较之“龙头企业+农户”模式能够显著增加农户收入,而其余两种新型订单农业组织模式在增加农户收入方面,与“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相比,并没有显著的优势。

关键词:订单农业 组织模式 农户收入 层次回归分析

一、引言

自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产品流通市场化改革以来,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并一度带来了农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是,随着这两项改革的深入,一些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深层次的矛盾日益暴露出来,其中以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最为突出。克服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主要有两大思路:一是通过水平协同实现农户之间的协作,增加农户的实力和市场地位,这一思路以农业合作组织为主;二是通过垂直协同,增强农户与涉农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在垂直协同机制中,订单农业能够在保持农户与企业相对独立的同时增强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因此,这种协同机制备受关注。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推动下,订单农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订单农业实践中弱势农户的利益屡遭侵害、订单违约率居高不下、农户增收乏力等。这些问题引起了关于订单农业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广泛争议,并导致各级主管部门和业界对订单农业作用的困惑,影响了订单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订单农业实践中的问题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是从理论(尤其是交易费用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个案的角度分析订单农业的动因、类型、影响因素和履约障碍等订单农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制策略,这类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订单农业组织模式(例如周立群、*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的系统性研究”(批准号:06BJY08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与政府职能研究”(批准号:06JJD630003)和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辽宁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思路与对策研究”(批准号:L07CJY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曾在东北财经大学“流通沙龙”上讨论,与会师生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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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利群,2001;Key and Runsten,1999;杜吟棠,2002;咸春龙,2002;刘凤芹,2003;赵德余等,2005)。国内外也有一些学者就订单农业对农户收入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例如Setboonsarng et al.,2005;祝宏辉,2007)。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探究订单农业不同组织模式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文献。而实际上,订单农业组织模式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当前订单农业实施中出现一系列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订单农业的组织模式与实际社会经济环境不适应。本文在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订单农业及其组织模式对中国农户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明确订单农业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实际效果,发现不同订单农业组织模式的差异,揭示当前订单农业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从中得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启示。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说

(一)订单农业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订单农业,又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它是指在农业生产之前,农民与企业或中介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产销合同,农民根据合同组织生产,企业或中介组织按合同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的一种农业协同经营形式(刘凤芹,2003)。订单农业能够在维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同时,发挥龙头企业的优势进行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并引领农户进入市场(周立群、曹利群,2001)。订单农业不仅使农户可以借助龙头企业获得农产品种养和市场开发所需的信贷、技术、生产原材料、信息和其他服务,还能显著降低农产品销售中的价格风险,推动农户种植结构调整,有效增加农户收入(Key and Runsten,1999;Goldsmith,1985;Morrissy,1974;Masakure and Henson,2005;Warning and Key,2002)。也有一些学者进一步指出,订单农业在增加农户收入的同时还能对当地的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开发产生倍增效益,并降低政府在信贷支持、稳定粮食价格、农业投入补贴、政府研究等公共项目上的支出,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Schejtman,1996;Dirven,1996)。祝宏辉(2007)对新疆番茄种植户的实证研究也表明,订单农业生产方式与非订单农业生产方式相比对农户产量、收入的增加作用显著。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参与订单农业能够显著增加农户收入。

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相比在农业技术开发与学习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而且龙头企业负责向全体订单农户提供技术指导也要比每个农户独立学习相关种植技术更经济,因此,龙头企业的技术推广和指导,可以降低农户学习新技术的成本,提高其生产效率。祝宏辉(2007)在研究中发现,订单农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订单农户得到了龙头企业提供的技术指导。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2: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能够显著增加农户收入。

由于订单农业具有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公益作用,因此,在许多订单农业实践中都存在政府的身影。政府涉入订单农业的形式很多,例如,政府在订单农业项目筹备阶段的牵线搭桥和资质审查,在正式运营阶段的信贷支持、税收优惠、技术开发和信息服务等多种扶持政策。Eaton and Shepherd(2001)认为,订单农业项目中政府的涉入对于订单农业成功与否具有重要影响,政府不仅担负着开发和推动订单农业的职能,还担负着管理和规制的职能。政府提供的扶持政策能降低订单农业项目的运营成本,提高项目的收益。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3:政府涉入订单农业能显著增加农户收入。

(二)订单农业组织模式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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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过去几十年里订单农业被视为改善发展中国家农业落后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在非洲、南美洲及东南亚一些国家得到了广泛推广(郭红东,2005)。随着订单农业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广,传统的“龙头企业+农户”的订单农业组织模式的缺陷也日益显现。传统订单农业模式会诱使农户投资于专用性资产,调整种养模式,导致农户严重依赖龙头企业,丧失在谈判中的议价能力,进而不得不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从而难以分享订单农业的增值效益(Carney and Watts,1990;蒋东生,2004)。对经济作物的过度依赖还会导致农户更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而且龙头企业还能利用自己的经济社会影响力诱导当地政府出台不利于农户的政策(Little and Watts,1994)。在中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环境下,契约约束的脆弱性和协调的困难还导致订单农业不得不面对违约率长期居高不下的难题(周立群、曹利群,2001;刘凤芹,2003;周衍平等,2002)。另外,由于中国农户具有既小又散的特点,龙头企业直接和农户交易的运营成本高,规模难以扩大(杜吟棠,2002)。为了进一步推动订单农业的发展,促进农户收入的增加,在肯定订单农业价值的同时还应该通过订单农业组织模式的创新与优化来化解订单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周立群、曹利群(2001),杜吟棠(2002),赵德余等(2005)在研究中发现,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户”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新型订单农业组织模式①。其中,“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和“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户”的共同特征是,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引入了为农户和龙头企业服务的中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龙头企业+农户”组织模式的不足。首先,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引入生产大户或经纪人能够增强交易的稳定性(周立群、曹利群,2001)。扎根本地农村的经纪人和生产大户与龙头企业相比掌握更准确的农户生产信息,并能够利用农村社会中的关系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引入生产大户或经纪人以后,龙头企业与生产大户或经纪人的单次交易量明显增加,这便增加了龙头企业和生产大户或经纪人制止双方违约行为的动力,从而增加交易的稳定性。其次,生产大户或经纪人代替龙头企业完成组织农户生产、集中收购和简单粗加工的职能,减少了签约、执行和监督环节,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周立群、曹利群,2001)。另外,由于经纪人或生产大户起到了集合分散农户的作用,因而有助于提升农户在与龙头企业交易中的谈判地位,保护农户的利益。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4a:“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户”组织模式与“龙头企业+农户”组织模式相比能显著增加农户收入。

假设4b:“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组织模式与“龙头企业+农户”组织模式相比能显著增加农户收入。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运作方式是,首先由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预测,通过契约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然后由合作社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待农副产品成熟后,再由合作社(或与龙头企业一起)验级、收购,有的还进行粗加工,最后由龙头企业集中并做最终加工和销售。企业把收购款拨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分发给各农户(周立群、曹利群,2001)。“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是一种备受期待的订单农业组织模式,它除了具备“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和“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户”模式的优点外,合作社代替经纪人和生产大户成为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中介还使得该模式在农户增收方面具有了新的独特优势。首先,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以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和购销服务为目标,而且合作社的利①“生产大户”是指生产规模较大,在生产、技术等方面起着示范作用,同时不仅具有生产职能,而且具有技术指导、销售信息传播和中介流通等职能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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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还会返还给农民社员(咸春龙,2002)。其次,合作社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减轻了分散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存在的严重实力失衡,有助于保护农户的利益(蒋东生,2004)。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4c:“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与“龙头企业+农户”组织模式相比能显著增加农户收入。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调查过程

本文用于检验研究假说的数据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农村流通体制改革课题组在2007~2008年发起的种植业订单农业调查。调查的目的是收集关于农户基本信息、农户生产情况、农户收入情况、基础设施情况和农户参与订单农业情况的数据。

课题组成员于2007年7月在辽宁省昌图县进行了预调查以对问卷进行测试。为了降低地区差异对调查结果的影响,正式调查的区域设定为辽宁省、黑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调查共回收问卷604份,根据研究需要对回收问卷进行了筛选,剔除缺失与本研究有关的关键数据的样本190份,剩下有效问卷414份,其中,订单农户问卷166份。

(二)变量的测量

本研究选取农户的农业净收入为因变量,选择户主年龄、户主最高学历、劳动力数量、种植土地面积、年投入能力、距城市距离、是否参与订单农业、是否提供技术支持、政府是否涉入和订单农业组织模式为自变量,其中前6个变量作为本研究的控制变量。本研究没有直接使用农户收入作为因变量主要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为了排除非农业收入的影响,二是为了避免预调查中出现的农户误解农业收入的问题。因此,在本调查中使用的是“农业净收入”,其定义为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性经营费用、缴纳税款和上交集体承包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积蓄的那一部分农业收入。为确保农户正确理解本概念,课题组要求调查人员核实受访农户对本问题的理解。模型中各变量的定义及统计数据见表1。

表1 模型变量说明

代码

变量名称 因变量

农业净收入(元)

自变量

参与订单农业

提供技术指导

政府涉入

订单农业组织模式*

生产大户

经纪人

合作社

户主年龄(岁)

户主最高学历

劳动力人数 反映农户农业收入水平的因变量,单位为元 参与了订单农业=1;没有参加订单农业=0 提供了技术指导=1;没有提供技术指导=0 政府涉入了订单农业=1;政府没有涉入订单农业=0 三个虚拟变量全为0,代表“龙头企业+农户”模式 “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户”模式=1;其他情况=0 “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模式=1;其他情况=0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1;其他情况=0 反映户主年龄的自变量,单位为岁 小学及以下=1;初中=2;高中(中专)=3;大学及以上=4农户家庭的劳动力数量,单位为人 变量定义 均值 12011.94 12292.27 0.40 0.75 0.75 0.11 0.21 0.26 — — — — — — 方差 Y P S G L B C X1 X2

X

- 42 - 47.35 8.61 1.85 0.67 2.20 0.88

(续表1)

X4

X5

X 种植土地面积(公顷) 农户的总耕地面积,单位为公顷 农业投入能力(元) 距城市距离(公里) 农户当年能够独立承担的农业投入总金额,单位为元 到最近的县级及其以上城市的距离 1.63 2.05 6324.48 8279.87 27.12 17.86

注:*订单农业组织模式包括“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户”、“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四种模式,以“龙头企业+农户”为对照组,由生产大户、经纪人和合作社三个虚拟变量组成。上述三个虚拟变量全为0,代表“龙头企业+农户”模式。

(三)模型设定

为了在控制户主年龄、户主最高学历和劳动力数量等因素的条件下研究订单农业及其组织模式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本文构建了两个包含这些控制变量的多元回归分析模型,具体模型设定为:

Y=α+∑βiXi+γ1P+ε (1)

Y=α+∑βiXi+γ1S+γ2G+γ3L+γ4B+γ5C+ε (2)

公式(1)用于分析参与订单农业是否能够显著增加农户的农业净收入。公式(2)用于研究在参与订单农业的农户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政府涉入是否能够显著增加农户的农业净收入,以及三种新型订单农业组织模式“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户”、“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与传统的“公司+农户”模式在增加农户收入上的差异。变量的定义见表1,系数βi和γi是对应自变量的回归系数。

四、分析与结果

层次回归(hierarchical multiple regression)是一种广泛应用于经济管理领域的分析方法,它与标准的多元回归分析的不同之处在于解释变量进入回归分析模型的顺序。与标准的多元回归分析中所有解释变量同时进入模型不同,在层次回归分析中解释变量或变量集进入回归分析模型的顺序由研究者决定。层次回归分析方法不仅可以分析各个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而且还可以检验新引入的变量或变量集是否能够显著地提高模型的解释能力(R2),进而判断新引入的变量或变量集是否对模型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选择层次回归作为本研究的分析方法。由于验证假说1需要用到全部样本,而验证其他假说只能用订单农户的样本数据,因此,本文运用SPSS13.0计量软件进行了两次层次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

表2 计量分析结果

自变量

户主年龄(X) 1使用全部样本 模型1(beta) 模型2(beta)模型3(beta)仅使用订单农户样本 模型4(beta) 模型5(beta)0.05

0.04

0.06

0.57***

0.25***

0.13* -0.01 0.01 20.02 0.03 0.57*** 0.27*** 0.17** 0.04 0.07 0.57*** 0.27*** 0.12* 户主最高学历(X) 劳动力人数(X) 30.03 0.02 0.07** 0.61*** 0.28*** 0.56*** 0.26*** 0.04 0.07 0.06 种植土地面积(X) 45农业投入能力(X)

距城市距离(X) 0.04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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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

参与订单农业(P)

提供技术指导(S)

政府涉入(G)

生产大户(L)

经纪人(B)

合作社(C)

调整R2 — — — — — — 0.16*** — — — — — — — — — — — — — 0.16*** 0.12** 0.07 0.04 — — — 0.00 0.12** 0.06 0.608 0.628 0.633 0.663 0.667

注:*、**、***分别表示在10%、5%、1%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

(一)检验假说1

为了检验假说1,本研究以农业净收入为因变量,以是否参与订单农业以及控制变量户主年龄、户主最高学历、劳动力人数、种植土地面积、农业投入能力和距城市距离为自变量,利用公式(1)对全部414份有效问卷进行了层次回归分析。分析结果见表2中的模型1和模型2,模型1中仅有控制变量,模型2中又加入了是否参与订单农业变量。

因为这些控制变量之间大多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因此,笔者检查了这些变量的容忍度和方差膨胀因子,发现在回归分析中并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的问题,不会影响到回归分析的结果。从表2中模型1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种植土地面积、农业投入能力和劳动力人数对农户的农业净收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距城市距离、户主年龄和户主最高学历对农户的农业净收入影响不显著。这表明,农户种植土地面积越大、农业投入能力越强、劳动力人数越多,农户的农业净收入就越高。劳动力人数对农户农业净收入的影响远小于农业投入能力和种植土地面积的影响,原因可能是中国农村劳动力过剩,制约农业收入的最主要因素是土地和资本。

综合表2中模型1和模型2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加入是否参与订单农业变量后模型的拟合优度指标(调整R2)获得了显著的改善,从原来的0.608提高到0.628,而且是否参与订单农业变量的系数显著为正(beta=0.16,p

(二)检验假说2~假说4

为了检验假说2至假说4,本研究以农业净收入为因变量,以是否提供技术指导、政府是否涉入、订单农业组织模式以及控制变量户主年龄、户主最高学历、劳动力人数、种植土地面积、农业投入能力和距城市距离为自变量,利用公式(2)对166份有效的订单农户问卷进行了层次回归分析。计量分析结果见表2中的模型3、模型4和模型5。模型3中仅有控制变量,模型4中又加入了是否提供技术指导和政府是否涉入两个变量,最后在模型5中又增加了订单农业组织模式变量(由三个虚拟变量构成)。

从表2中模型3和模型4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加入了是否提供技术指导和政府是否涉入两个变量后,模型的拟合优度指标(调整R2)获得了改善,从最初的0.633(模型3)提高到0.663(模型4)。是否提供技术指导变量的标准化系数为0.16,并且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这说明,与不提供技术指导的订单农业相比,提供技术指导的订单农业能够显著增加农户收入。而且在模型5中是否提供技术指导变量再次通过了统计显著性检验,这表明,该变量对农户收入有着独立和直接的影响。这是因为,一方面,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降低了农户的成本,并使农产品质量得- 44 -

以提高,从而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最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户增收;另一方面,龙头企业对订单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有助于强化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关系纽带,提高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从而促进了农户增收。而政府涉入虽然对农户收入具有正向影响,但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政府当前的订单农业政策和措施可能存在偏差,导致未能促使农户的农业净收入显著增加。比如, 一些政府部门不恰当地介入订单合同的签订环节,把自己当成经济合同的主体,代替农户与企业签订合同,而农产品收购期间却对企业和农户均缺乏约束力,导致合同难以履行,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冲突;还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调整农产品种植结构,在缺乏对市场行情及技术发展趋势了解与分析的情况下盲目推行订单农业项目,而没有切实考虑到农户的切身利益,最终降低了订单农业项目在促进农户增收方面的绩效。

从表2中模型5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当进一步加入订单农业组织模式变量后,模型的拟合优度指标(调整R2)获得了进一步的改善,从0.663(模型4)提高到0.667(模型5)。回归分析结果表明,经纪人虚拟变量对农户收入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beta=0.12,p

以上结果表明:“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的组织模式与“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模式相比能够显著增加农户收入,而“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户”模式与“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相比并不能显著增加农户收入。该结论有两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一是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户”与“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两种组织模式非常类似,但统计分析却发现二者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差别甚大。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生产大户与农户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因此,在技术扶持和资金支持上往往有所保留,这导致该模式难以达到“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模式的增收效果。二是被寄予厚望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模式与“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相比,并不能显著增加农户收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当前不少合作社制度不健全,功能不完善,农户将这种不规范的伪“合作社”看成了合作社。张广胜等(2007)通过对沈阳市200个村的问卷调查发现,大多数农民对专业合作社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接近半数的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的服务不到位,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也可以解释当前合作社无法发挥其理想作用的原因。另外,对于“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户”模式与“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相比增收效果不明显,还有一个可能的解释是,“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已经有了许多改进,例如“随行就市、保底收购”(郭红东,2006)和“二次分配、二次结算”(赵德余等,2005)。改良后的“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与农业产业化初期的“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相比,已经在提高契约稳定性、增强利益联结度和保护农户利益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该现象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订单农业及其组织模式对农户收入的影响进行了检验,研究证实,农户参与订单农业能够显著增加其农业收入,龙头企业向订单农户提供技术指导能增加农户收入,而政府是否涉入对农户收入并没有显著影响。“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龙头企业+生产大户+农户”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三种新型订单农业组织模式与“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相比,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呈现出不确定性,其中,“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模式较之“龙头企业+农户”模式更有助于增加农户收入,而其余两种新型订单农业模式在促进农户增收方面,与“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相比,并没有显著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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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启示

本文研究揭示了当前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订单农业对促进农户增收的积极作用,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启示:首先,要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发挥其在订单农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地方政府应为农村经纪人的活动创造宽松的环境,引导农户积极投身于农村经纪人行业,并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村经纪人组成各类经纪组织和实体,积极发展和巩固“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的订单农业组织模式。其次,要规范和扶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介入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订单农业组织模式,从理论上看能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有助于促进农户增收。但从本研究结果来看,这一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其原因在于农民合作组织形态不规范,发展严重滞后,所以,今后政府部门必须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并在资金、税收、金融、产业配套政策等方面对其发展给予扶持。再次,政府行为要适当,避免政府失灵。政府干预不当往往会把农民与市场隔离,把生产与购销分开,影响订单农业的履行及其农户增收效果。因此,为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应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干预,而注重通过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加强管理等方式来引导和支持订单农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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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1东北财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2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小 林) (上接第30页)

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水平、劳动力文化素质、人均纯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农业生产结构是影响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最主要因素。在苏南地区,农村居民的非农就业水平和非农收入水平均明显高于江苏其它地区,且由于苏南地方经济实力相对雄厚,当地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也相应较高,加之经济发达地区人均土地资源本来就少,来自农业的收入占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相对于江苏其它地区要低得多,因而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也比其它地区农户低,土地流转的意愿相比其它地区则高得多。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土地市场发育滞后;有些地方土地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一些基层政府部门职能定位不当;有些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款不能及时到位;等等。近几年来惠农政策的实施和附着于土地的政府财政补贴的增加也引发了一些土地流转纠纷。

笔者认为,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促进江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和坚持以下重大原则不动摇:一是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二是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三是坚持农业用地流转后土地用途不变。在坚定不移地遵循上述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结合江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较大的省情特征,为促进江苏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手续;二是分类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三是加快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建设;四是加大财税政策激励力度,应对大农户和小农户实行区别对待的财税政策,给予大农户更多的扶持;五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参考文献

1.任绍敏:《江苏财政鼓励农地规模流转》,《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8月29日。

2.周静文、姜晓晓、陆剑:《农村土地流转如何探索市场化机制》,《新华日报》,2008年9月23日。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责任编辑: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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