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一照一码"问答

一、什么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下统称“三证合一”),是将现行企业需要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改为企业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统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实现“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三证合一”后,是否取消税务登记?

“三证合一”并非取消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受理,核发一个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三、实施“三证合一”改革的时间点?

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的改革部署,全国将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新设企业和变更企业中,全面推开“三证合一”改革。湖北省决定从9月10日起在全省先行全面推开此项改革。

四、改革后的“统一代码”是什么?

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统一代码”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共18位构成。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企业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保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五、“三证合一”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有哪些变化? 已取得“统一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代码”;未取得“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以“统一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六、“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范围有哪些?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全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范围。

七、不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登记?

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个体工商户仍然按照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八、若登记信息发生了变化,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自2015年9月10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登记机关换发载有“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机关应收缴其原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并将正本、副本(1份)存入企业登记档案保存,收回的其他副本证件由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造册后自行销毁。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原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由企业出具说明材料存入登记档案。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由工商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换领营业执照时,工商登记机关不采集上述三项信息,不办理上述三项信息的变更登记和备案登记。在

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可以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受理税务机关变更信息后将信息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

原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换发载有“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之日起30日内,在税控系统进行相应操作。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前,金税盘用户请先在开票软件做好抄税处理、发票退回工作。再携带当月已开具和未开具的纸质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税控盘用户直接携带税控盘,当月已开具和未开具的纸质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九、改革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凡已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工商登记机关应要求其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申请注销企业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一式3份,受理税务机关在受理栏签字后,退1份由纳税人留存,另外2份分别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税后存档)。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

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对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时,工商登记机关按原规定办理,不要求其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企业申请税务登记注销,按照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需要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十、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企业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时限规定?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国统一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原发的证照(包括各地试点核发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从2018年1月1日起,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十一、实行“三证合一”后,如何补充采集必要涉税信息?

实行“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登记信息由工商部门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传递至国税部门,其他必要涉税信息,由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采集。

十二、国税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纳税人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厅”后,登录网站http://www.hb-n-tax.gov.cn,或者将CA钥匙接入电脑,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网上办税服务厅”划分为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征纳互动、下载中心四个功能区,涵盖了涉税事项网上受理、网上申报缴款、网上领票、发票查询、申报纳税查询、纳税信用状况查询、网上纳税人学堂、网上投诉举报等功能。

十三、领取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后,如何领用发票?

纳税人领取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确定纳税人的发票种类及月供应量,纳税人即可领用发票。

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后,凭主管国税机关下发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携设备到

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专用设备发行、领取专用发票,安装开票软件即可开具专用发票。

自2015年10月1日起,除冠名发票外,纳税人只须通过税务机关发放的CA、金税卡、税控盘,登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系统就可办理发票网上申领。

十四、领取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后,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国税主管机关将会对纳税人进行税(费)种认定,纳税人按照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税(费)种、申报缴税期限按期(次)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开通了网上申报,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第一步:纳税人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开通网上办税资格。

第二步:在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主管国税机关当场为其开通网上办税资格,并免费发放CA证书,完成网上办税系统资格开通。

第三步: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后,可以实现网上缴税。

第四步:纳税人登陆https://wsbs.hb-n-tax.gov.cn,下载安装相应的CA驱动和设置安全站点后,将CA证书插入已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系统会自动弹出网上办税系统主页面,纳税人输入密码(初始密码为:88888888)后登陆即可使用。

企业“一照一码”10月起全面实行

2015年07月04日 09:26:26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质检、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刘玉亭说,各地工商部门需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尽快完成现有登记制度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 据介绍,已登记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已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按照“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相关证照。

在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有利于降低投资创业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消除监管盲区。”刘玉亭说,改革打破了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之间的“孤岛”,建立起部门间互联互通的桥梁,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表示,按现在的规定,“三证合一”适用范围,是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暂时没有考虑进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只申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再一个,个体工商户有的是以自己的姓名注册的,有的还起了一个企业的名字,虽然有名称,但实质上仍然是个体工商户。由于这两个原因,暂时没有把个体工商户作为“三证合一”的范围。

据了解,“一照一码(一照一号)”,就是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三个部门(工商、质检、税务)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综合新华社 中新网

>>新闻背景

总理三促“一照一码”年内实行

今年3月20日,李克强在国家工商总局考察时指出,“一照一号”如果无法实现,老百姓办证还要跑腿,还会提高创业成本、降低创新热情。他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硬要求:“要顺应百姓的愿望,‘三证合一、单一号码’改革年内务必实现。”

在4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再次要求在原上会文件上加上“年内实现‘一照一号’”并再次提出硬要求:“‘三证合一、一照一号’的改革,年内务必实现!” 4月22日,李克强在厦门考察,在象屿综合服务大厅他最感兴趣的是这里将工商、质检、税务“三照三号”合并为“一照一号”的改革探索。李克强说,你们要当好改革先行者,推动全国年内实现“一照一号”。

5月,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年内出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意见,实现“一照一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开展市场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号”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推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营业执照具有以上证照的功能。

也就是说今后的营业证明将仅限于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代码同时发挥着追踪企业信用、税务情况、社保缴纳情况等多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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