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编号:CNCA-C18-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2014-05-30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 引言 ................................................................................................................................. 1

1 适用范围 .......................................................................................................................... 1

2 认证依据标准 ..................................................................................................................... 2

3 认证模式 ............................................................................................................................ 2

4 认证单元划分 ..................................................................................................................... 2

5 认证委托 ............................................................................................................................ 3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 3

5.2 申请资料 ............................................................................................................................ 3

5.3 实施安排 ............................................................................................................................ 3

6 认证实施 ............................................................................................................................ 3

6.1型式试验 ............................................................................................................................................... 3

6.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 4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 5

6.4认证时限 ............................................................................................................................ 5

7 获证后监督 ........................................................................................................................ 6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6

7.2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 6

7.3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 7

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 7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 8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 8

8 认证证书 ............................................................................................................................ 8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 8

8.2 认证证书内容 ....................................................................................................................................... 8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 8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 8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 9

9认证标志 ............................................................................................................................. 9

9.1标志式样 ............................................................................................................................................... 9

9.2 使用要求 ............................................................................................................................................... 9

10 收费 ................................................................................................................................ 9

11 认证责任 ......................................................................................................................... 9

12 认证实施细则 ................................................................................................................. 10

附件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 11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灭火设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灭火设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灭火设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喷水灭火产品(喷头、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消防通用阀门、感温元件、管道及连接件、减压阀、加速器、末端试水装置、预作用装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细水雾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泡沫混合装置、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泵、专用阀门及附件、泡沫喷射装置、泡沫消火栓箱、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泡沫喷雾灭火装置)、干粉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柜式干粉灭火装置)、气体灭火设备产品(高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卤代烷烃灭火设备、惰性气体灭火设备、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气溶胶灭火装置)、灭火剂(泡沫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水系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气体灭火剂)、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消防水带(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湿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吸水胶管)、消防给水设备产品(车用消防泵、消防泵组、室外消火

栓、室内消火栓、固定消防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枪炮、分水器和集水器、消防接口)、阻火抑爆产品。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两种基本认证模式为:

基本认证模式一: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基本认证模式二:型式试验 +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应采用基本认证模式二,其它灭火设备产品应采用基本认证模式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同一类别、同一材料、同一结构、同一形式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

6.1.1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也可由认证委托人按照上述要求送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型式试验项目

灭火设备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应为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项目。

6.1.3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1.4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灭火设备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2.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和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2.3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在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委托产品按《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和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在生产现场抽取样品进行部分项目检测,具体检测项目及方式,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认证模式各环节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4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检测时限。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者/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1.2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2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原则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单元。

采取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内容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在生产现场抽取样品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的检测。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灭火设备产品实施的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3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原则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使用领域抽取的样品。

7.3.2内容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在使用领域抽样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的检测。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查: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使用领域对灭火设备产品实施的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抽取样品检测/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8 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

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9.1标志式样

获得认证的灭火设备产品应使用消防类(F)认证标志,式样如下:

9.2使用要求

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

10 收费

认证收费项目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人日数。

11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验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型式试验要求;

(6)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7)获证后监督要求;

(8)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 (9)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扩展要求; (10)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 (11)CCC标志使用要求; (12)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附件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类别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 标准

1)热敏感组件响应等级、型号规格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喷头

2)公称口径(流量系数)不同不能作为

(洒水喷头、水雾喷头、

一个认证单元(水雾喷头、水幕喷头除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

外);

(ESFR)喷头、扩大覆盖

3)结构形式、框架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

面积洒水喷头、水幕喷

个认证单元;

头、家用喷头)

4)开式喷头和闭式喷头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报警阀

(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报警阀)

水流指示器

喷 水 灭 火 产 品

压力开关

1)公称直径相同、结构不同、连接形式、压力等级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阀体、阀瓣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结构、连接形式、本体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结构、应用形式、压力等级、本体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结构、连接形式、压力等级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阀体、阀瓣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直径不同或直径相同承载长度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响应等级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 5135.1

GB 5135.3 GB 5135.9 GB 5135.12GB 5135.13 GB 5135.15

GB 5135.2 GB 5135.4 GB 5135.5 GB 5135.7 GB 5135.10

1

消防通用阀门 GB 5135.6

感温元件 (自动灭火系统用

玻璃球)

GB 18428

感温元件 不同种类、规格、型号的易熔合金元件不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管道及连接件 (沟槽式管接件) 管道及连接件 (消防洒水软管)

减压阀

1)结构、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壳体及密封圈的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结构、材质、额定工作压力、连接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敏感组件、工作原理、连接形式、材质、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A 863

GB 5135.11

GB 5135.16

GB 5135.17

序号 产品类别 单元划分原则

结构、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控制方式、连接形式、结构形式、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结构形式、连接方式、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阀体、阀座、阀瓣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流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射流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探测组件、灭火装置、自动控制装置结构和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装置工作压力、供水方式、细水雾喷头型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依据 标准 GB 5135.8 GB 5135.21

加速器 末端试水装置

预作用装置 GB 5135.14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

装置

GB 25204

细水雾灭火装置 GA 1149

1)泡沫液储罐结构、罐体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泡沫混合装置

2)比例混合器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

证单元;

3)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装置的组成或工作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泡沫液泵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泡沫混合装置

3)比例混合器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证单元;

4)平衡阀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泡沫混合装置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

1)结构、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壳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

沫 灭 火 设 备 产 品

GB 20031

泡沫发生装置

1)结构、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

证单元;

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2)壳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泡沫发生装置 (泡沫钩管)

1)空气管结构、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序号 产品类别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 标准

1)叶轮材料、驱动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泡沫发生装置

2)泡沫液吸入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证单元;

3)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泡沫发生装置

(泡沫喷头)

结构、压力范围、框架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泵体、泵转子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应与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一并申请。 1)结构、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阀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基体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控制方式、安装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回转部件、泡沫产生部件、炮筒结构和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泡沫液吸入方式不同(自吸式或非自吸式);

4)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枪体、枪筒结构和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泡沫液吸入方式不同(自吸式或非自吸式) 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3)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箱体结构、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配套部件不同(比例混合器、泡沫枪、软管卷盘、消防水带) 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3)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泡沫泵

专用阀门及附件

(泡沫消火栓) 专用阀门及附件 (连接软管)

泡沫喷射装置 (泡沫炮)

泡沫喷射装置 (泡沫枪)

泡沫消火栓箱

序号 产品类别 单元划分原则

1)装置的组成部件不同(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置、连接部件)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泡沫液储罐结构形式、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比例混合器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泡沫喷射装置结构形式不同(泡沫枪、泡沫产生器)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5)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装置组成部件不同(报警阀、泡沫液控制阀、压力泄放阀)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比例混合装置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泡沫液储罐结构形式、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压力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灭火剂贮存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灭火剂的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具有水冷却功能的与不具有水冷却功能的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4)灭火剂贮存容器材料、数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装置组成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贮液罐最大工作压力、结构形式、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动力瓶组的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减压装置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容器阀、分区阀、控制阀的结构形式、材质、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干粉灭火剂的驱动方式、干粉灭火剂的种类、贮存容器结构、释放装置的结构形式、驱动气体的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依据 标准

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 (半固定式(轻便式)泡

沫灭火装置)

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GA 498

泡沫喷雾灭火装置 GA 834

3

干 粉 灭 火

干粉灭火设备 GB 16668

序号

设 备 产 品

产品类别 单元划分原则

1)干粉灭火剂贮存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结构形式、安装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干粉灭火剂的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引发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干粉灭火剂贮存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干粉灭火剂的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 干粉贮存容器出口释放阀工作压力、材质、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干粉贮存容器出口释放膜片尺寸、材质、膜片的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6)贮气瓶组的容器阀结构形式和材质、瓶组内部灌装介质、瓶组公称工作压力、检漏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依据 标准

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 GA 602

柜式干粉灭火装置 GB 16668

4

气 体

容器阀结构形式、设备启动方式、检漏装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置形式、容器结构(焊接、无缝)的不同

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设备启动方式、总控阀的结构形式、容器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结构(立式、卧式)检漏装置形式、保温

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灭火剂瓶组的贮存压力、灌装灭火剂、容器阀结构形式、设备启动方式、检漏装置形式、容器结构(焊接、无缝)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灭火剂瓶组的贮存压力、灌装灭火剂、容器阀结构形式、设备启动方式、检漏装置形式、容器结构(焊接、无缝)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 16669

GB 19572

卤代烷烃灭火设备

GB 25972

惰性气体灭火设备

序号

灭 火 设 备 产 品

产品类别 单元划分原则

1)内部灌装灭火剂、启动方式、贮存压力、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启动释放组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灭火剂瓶组的贮存压力、灌装灭火剂、容器阀结构形式、设备启动方式、检漏装置形式、容器结构(焊接、无缝)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工作温度范围、启动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阀门结构形式、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氮气瓶组的工作压力、结构形式和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排气组件和油气隔离组件结构形式、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减压装置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依据 标准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GA 13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 16670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

火装置

GA 835

发生剂类型、安装方式、喷口温度类型、

气溶胶灭火装置

灭火类别、冷却方式、引发方式不同不能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泡沫灭火剂 A类泡沫灭火剂 水系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 (BC干粉灭火剂、ABC干粉灭火剂、BC超细干粉灭火剂、ABC超细干粉灭火

剂)

1)生产工艺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主要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生产工艺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主要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A 499.1 GB 15308 GB 27897 GB 17835

5

火 剂

1)生产工艺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主要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 4066.1

GB 4066.2 GA 578

气体灭火剂

(二氧化碳灭火剂、七氟

1)生产工艺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丙烷(HFC227ea)灭火剂、

2)主要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惰性气体灭火剂、六氟丙烷(HFC236fa)灭火剂)

GB 4396 GB 18614 GB 20128 GB 25971

序号 产品类别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 标准

1)规格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充装灭火剂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手提式灭火器

证单元;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筒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4)驱动型式、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手

证单元;

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5)车用与非车用灭火器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灭 火 器

推车式灭火器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1)规格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充装灭火剂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筒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驱动型式、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 4351.1 GB 4351.2

6

GB 8109

1)规格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简易式灭火器 2)充装灭火剂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简易式水基型灭火器、证单元; 简易式干粉灭火器、简易3)筒体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式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4)灭火器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证单元。

1)设计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内径规格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编织层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衬里(内、外覆)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设计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内径规格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编织层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衬里(内、外覆)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使用灭火剂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软管内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使用场合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喷枪类别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A 86

有衬里消防水带

GB 6246

7

防 水 带

消防湿水带

消防软管卷盘 GB 15090

序号 产品类别 单元划分原则

1)内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结构和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额定流量、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结构形式、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结构形式、材质、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驱动装置类型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使用场合、用途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动力源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结构形式、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船用消防泵、手抬机动消防泵组、潜水消防泵组、供泡沫液消防泵组、柴油机消防泵组、汽油机消防泵组和燃气轮机消防泵组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材质、结构、形式、公称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结构、材质、公称压力、进水口连接方式、出水管调节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材料、结构形式、出水口形式、栓阀数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依据 标准

消防吸水胶管 GB 6969

8

消 防 给 水 设 备 产 品

车用消防泵 (车用消防泵)

GB 6245

车用消防泵 (消防球阀)

GA 79

消防泵组 GB 6245

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消防水鹤) 室内消火栓

GB 4452

GA 821

GB 3445

1)设备组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气压水罐结构形式、最高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补气、止气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证单元;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4)消防泵组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消防泵组额定工作压力上偏差大于0.3 MPa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 27898.1

序号 8

消 防 给 水 设 备 产 品

产品类别 单元划分原则

1)设备组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气压水罐结构形式、最高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恒压控制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消防泵组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消防泵组额定工作压力上偏差大于0.3 MPa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设备组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气压水罐结构形式、最高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补气、止气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消防泵组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消防泵组额定工作压力上偏差大于0.3 MPa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设备组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气压水罐结构形式、最高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补气、止气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顶压系统工作压力、贮存介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依据 标准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

备)

GB 27898.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

备)

GB 27898.3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

备)

GB 27898.4

1)设备组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发动机类型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3)冷却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

4)控制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5)消防泵组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消防水泵接合器

形式、材质、公称压力、结构形式、连接形式不同的产品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结构形式、材质、额定喷射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喷射的灭火水流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B 27898.5

GB 3446

消防枪炮 (消防水枪)

GB 8181

19

序号 产品类别 单元划分原则

1)结构形式、材质、额定工作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混合液额定流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结构形式、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名义有效喷射率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依据 标准

消防枪炮 (泡沫枪)

GB 25202

消防枪炮 (干粉枪)

GB 25200

消防枪炮 结构形式、材质、移动方式不同不能作为(脉冲气压喷雾水枪) 一个认证单元。

1)结构形式、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额定流量或干粉有效喷射率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控制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移动式和固定式消防炮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结构形式、材质、类型、公称压力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接口形式、公称压力、本体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材质、结构、配装型不同不能作为一

阻火 抑爆 产品

个认证单元;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2)一体型和非一体型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液体冷却型和非液体冷却型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GA 534

消防枪炮 (消防炮) GB 19156 GB 19157

分水器和集水器 GA 868 GB 12514.1 GB 12514.2 GB 12514.3 GB 12514.4

消防接口

9 GB 1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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