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责任制管理

目标责任制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并提高矿院路店的管理,为规范推行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 目标

1、 月营业收入不低于95000元。

2、 月毛利率不低于48%。

3、 月工资总额所占营业额收入比例不得超过16%。

二、 责任

1、 负责本店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对营业收入及毛利承担责任。

2、 配合公司的各项工作,服从公司领导和安排,对执行落实公司的各项举措承担

责任。

3、 对矿院路店的产品质量及服务承担责任。

4、 对矿院路食品安全、生产安全、财物安全承担责任,并切实认真做好防火、防

盗、防投毒、防破坏工作。

5、 对节能降耗、修旧利新承担责任。

6、 对本店周边地区营造良好环境承担责任。

7、 对本店内外卫生承担责任。

8、 对本店内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及维修承担责任。

9、 对公司政策、安排和员工心声上传下达承担责任。

三、 考核

1、 以月为单位,每月考核,考核状况与经理待遇挂钩。

2、 营业额达不到85000元或毛利率不足48%,不享受1%提成。

3、 营业额、毛利率同时不达标,只享受岗位工资。

4、 对第二大项责任管理所列事宜,出现重大管理责任,公司拥有最终处罚权。

5、 公司每季度对负责人组织信任考核,达不到员工数量2/3多数信任,不再担任负

责人职务。

6、 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度内累计四个月达不到经营指标,不再担任负责人职务。

四、 奖励

1、 每个月考核,人均营业额300(含300)--330元,提取营业额比例2%;人均营

业额330(含330)--360元,提取营业额比例3%;人均营业额360(含360)--400元,提取营业额比例4%;

2、 一个考核年度,未发生重大事故,营业额达到,或超过120万不足150万,一

次性奖励负责人经理一万元。

3、 一个考核年度,未发生重大事故,营业额达到150万以上(含150万),一次性

奖励两万五千元。

4、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重大事故,营业额达到或超过180万,一次性奖励五万元。

五、 期限

自2011年12月1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六、 责任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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