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乡发展新格局,加快我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期间,我市大力实施农牧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战略,不断完善市域空间结构,城乡建设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城乡规划发挥了重要的指导、调控和布局作用。但是,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统筹协调不够,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制度不够健全完善,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还没有完全确立。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的支撑作用。“十一五”期末,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将我市纳入呼包鄂城市群统一规划发展,我市经济社会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的发展机遇,我市原有的产业结构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必须通过城乡规划的调控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保证各类资源的集约配置和有效利用。以空间资源配置为主要职能的城乡规划,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重大设施建设等,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是现代政府重要的政策杠杆,也是最重要的发展政策。
(二)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调控作用。乌兰察布市已成为呼包鄂城市群中重要的节点城市,要构筑更高的发展平台,找准位置并抢占优势,确立区域竞争地位,必须整合自身资源提升产业层次和质量,拓展发展空间和潜力形成新的特色。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其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区域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统筹城乡区域空间布局、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是实现区域与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社会和谐建设的协调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空间资源
上的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城乡规划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最重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之一,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按照公共政策的属性履行规划职能,对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树立“大规划”思想,确保先规划后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合理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坚持城乡统筹。以实现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坚持集约发展。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容量的承载力,加强城乡空间管制,全面落实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依法管治。法定规划是城乡发展和建设的依据,城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下位规划必须服从上位规
划,城乡建设必须服从城乡规划。
主要任务:
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理顺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优化规划服务功能。尽快形成功能协调、覆盖城乡、体系完善的规划体系,形成层级明确、依法施行、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引领性、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集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
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保证城乡规划管理权的集中统一,真正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不得向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下放城乡规划管理权。《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 》确定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为集宁区老城区、新区和周边需要统一规划控制的区域(即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区域和白海子镇部分区域) ,面积为287平方公里。市政府负责中心城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具体由乌兰察布市规划局负责, 乌兰察布市规划局向集宁区和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派驻直属规划分局,规划分局人、财、物及业
务统一由市规划局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只设市规划局一个规划审批服务窗口,负责受理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申请,集宁区规划分局和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初步审查,并负责与集宁区政府、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联系协调。经分局初步审查后的建设项目纳入“三级例会”(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市长规划审查审定委员会和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审定。在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无需经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或市长规划审查审定委员会审查审定,直接由集宁区规划分局和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提交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审定。各旗县(市)要对管辖范围内的中心镇和建制镇实行规划上的集中统一管理,由各旗县(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各旗县所辖乡要配置专、兼职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 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
在我市中心城区和各旗县(市) 基本完成新一轮城市(镇) 总体规划修编、旗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工作的情况下,今后一段时间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以及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上,
不断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特色和风貌,进一步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的水平和品质。
切实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专业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镇) 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城市(镇)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到2011年4月底,所有城市(镇) 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都要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100%覆盖。对城市(镇) 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还要编制城市设计,以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进一步提升城市的规划建设品质。加强城市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城市道路网络布局和城市停车场等静态交通系统,强化各类交通要素的动态管理,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进一步协调好地下管线的管位布局和建设时序,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和运营的安全性。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当前,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专项规划。
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各旗县(市) 区县要以城市(镇) 总体规划和旗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的要求,深化和完善乡镇、村庄规划。
编制乡镇规划时,要对村庄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统筹规划。要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要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突出乡土特色和民族特色。全市所有乡镇要在2011年底以前完成乡镇规划的编制工作,所有村庄要在2012年底以前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报批。
(二) 加大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城市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政府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政府或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同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并根据规划编制年度工作做好每年度的资金安排。
(三) 完善城乡规划报批制度。
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为提高规划编制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合法化,城乡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和评审,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公众
意见,城镇总体规划成果还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报审批,村庄规划要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审批。城乡规划成果要由规划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成果验收,在确定已对照各级评审会的修改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后方可上报审批。各种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和符合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的修编和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进行。
五、强化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监管
(一)完善城乡规划领导决策和专家咨询机制。市政府已对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市长规划审查审定委员会和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各旗县(市) 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市政府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的领导决策和专家咨询机制,要成立由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决策机制,并要明确具体的议事规程和议事制度。专家咨询机构要尽可能要由先进发达地区规划专家和当地规划建设行业的专家共同组成,负责地方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重大建设活动的技术咨询和审查,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二)规范城乡规划许可规程。市政府已责成市规划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起草《乌兰察布市规划许可规程》,
各旗县(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这一规程,及时制定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流程和前置条件,严格进行城乡规划许可工作。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得批准建设。在城市(镇) 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超出规划用地范围的用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未签定土地使用权合同的,不得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开发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能开工建设。
(三)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的规划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各种不按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侵害权利关系人合法权益,且不能改正消除影响的依法进行拆除或没收。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图纸和面积核发房屋产权证,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同意,任何部门严禁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
府、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和遵守《城乡规划法》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行政许可,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要责令其撤销或予以直接撤销。规划监管权限的划分, 市规划局负责所审批项目的规划批后监管工作,直至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前和竣工规划验收后的规划监管工作分别按照属地由集宁区和察哈尔工业园区负责监管。
(四)强化城乡规划公开工作。为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开、公正、公平,要全面加强城乡规划公布和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编制的各类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必须进行公示,征求和吸收公众意见;在批准后,有条件的要利用网站、规划展厅等多种形式进行常年公开。旧城改造项目、对规划有重大调整的项目,以及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城乡规划审批行为,在审批前均要进行公示或听证,并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所有建设项目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地产开发项目还要在售房场所公开经城乡规划部门签章审批的总平面图。
(五)加快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各种行为,市政府已责成市规划管理部门修编《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意见,以及规划审批、实施、监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要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探索推广建设项目会审制、方案比选制、专家咨询制、公众参与制等城乡规划管理的新办法、新机制,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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