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办法

盐城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城市规划区。

1.3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办法。

第二章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2.1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高层建筑与新建住宅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影响的新建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章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4.1 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寓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累计两时段不低于3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达到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4.2 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4.3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4.4 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要求控制。

4.5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4.6 旧城改建项目的新建建筑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执行。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五章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5.1 地理位置:盐城市区,东经120°13′,北纬33°38′。

5.2 有效时间带: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

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5.3 时间统计方式:按办法第四章日照标准,在有效时间带内进行统计累加,不超过两时段。

5.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5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0.5米。

第六章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主要朝向窗户分析。

6.2 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入射角≥15°),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章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章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7.1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7.2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7.2.1 在新建高层建筑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4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7.2.2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章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8.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8.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8.2.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8.2.2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8.2.3 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8.2.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第九章朝向和有效窗户

9.1.1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采光方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9.1.2 新建住宅主要获得日照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9.1.3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卧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第十章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

10.1 当客体建筑范围内有局部分析点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章日照标准时,可对该局部点按下列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10.2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确定:

10.2.1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10.2.2 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10.2.3 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10.2.4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面(如图2);

10.3 窗户有效日照的计算按如下标准:

10.3.1 已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的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1.8米的,按1.8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

10.3.2 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一章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11.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并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离界要求。模拟日照分析按下述要求进行:

11.1.1 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并应满足办法

第四章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

11.1.2 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11.1.3 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二章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2.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包括客体建筑±0.0,及住宅建筑首层平面±0.0、层高,檐口高度,如需进行窗户分析,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12.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12.3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12.4 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12.5 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12.6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章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3.1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3.1.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3.1.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3.1.3 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3.1.4 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等);

13.1.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13.1.6 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函规[2005]47号明确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13.1.7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13.2 日照分析结论

13.2.1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户数和位置。

13.2.2 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13.3 附图(含电子文件)。

13.3.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13.3.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13.3.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四章附则

14.1 责任

14.1.1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4.1.2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果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报批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14.2 日照不足的救济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拆迁或购买不足日照要求的住房并调整其使用性质的方法解决。

14.3 解释权

本办法由盐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4 生效日期

本办法从二OO 七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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