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操作规范(A版)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操作规范(A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集团及公司《工程建设项 目审计管理办法》,对由公司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连续性、间断性跟踪审计。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分为项目前期阶段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投产后效益审计四个阶段。最终确认的工程项目投资完成额将作为财务转增固定资产和基建投资完成情况考核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采用内审模式、外审视角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计划,每年一季度,各分公司及公司直管单位编制上年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本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公司审计部公司(见附件),审计部对各单位审计工作计划进行汇总审核, 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条 原则上应在该项目取得核准后即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对于不需取得核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取得集团或公司开工批复后即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与调整。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过程中如因不可预见因素引起审计项目增加或减少,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公司审计部汇报,由公司审计部审批后统一调整。

第七条 在实施审计前公司或分公司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根据公司审计授权,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合同)由公司或分公司与项目单位、中介机构三方共同签订。

第九条 编制审计方案。中介机构进点前,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审计人员构成、工作内容、计划;突出审计工作重点、目标、措施及需要揭示的风险,经公司审计部或分公司审计部确认后实施。

第十条 项目前期的审计。审计工作开始时,应组织审计工作组及有关单位召开审计工作进点会,参会人员应包括分公司负责审计人员、项目建设单位审计、计划、工程、物资、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及专责人员,会上安排布置审计工作各项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审计。从项目取得开工批复至机组试运(火电168小时、水电72小时)结束(或者投入商业运营) ,

为全过程跟踪时间,就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结算等方面进行审计。

公司审计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审计工作记录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工作底稿、阶段性审计建议书,下达过程审计意见或建议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单位在取得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批复后,应按照国家、公司有关制度及审计工作要求准备完善的竣工结、决算资料向公司报审。经检查合格后开始结、决算审计工作,中介机构在完成结算审计相关工作后,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决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单位应按照公司管理要求按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报公司审计,审计后经公司审批下达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作为财务转增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投产后的效益审计。工程建设项目投产满一年后,公司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项目效益审计。

第十五条 其他审计程序按华电国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项目核准后即开始前期阶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开工所需的文件。具体

参照公司开工管理程序、项目前期工作等管理办法执行。

(二) 项目管理是否实行“六制管理” (项目负责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概预算制、后评估制),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是否合规、合理。

(三) 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具体参照公司资金、财税筹划等管理办法执行。

(四) 项目前期费用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等。重点审计项目前期费是否按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工程前期费用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的项目;列支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项目前期费列支建设项目法人工程管理费等情况;项目前期结束后,项目前期费是否经投资方审核后下达批复意见。具体参照公司前期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概算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概算外项目和单项严重超概算情况,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非生产性项目投资规模、标准、造价是否超概算,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具体参照公司工程造价管理等相关办法。

(二) 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变更、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报销、三重一大制度

等。

(三) 招投标情况。检查是否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项目法人是否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招标组织机构,规范招标过程管理。

2是否存在应招未招或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现象。

3 主要设备采购、主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的招标方案是否按有关要求制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将招标方案上报公司审查审批,招标工作程序及评标原则是规范。

4招标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招标程序、招标组织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暗箱操作情况。投标单位资质是否经过预审,推荐入围单位的能力和水平能否满足工程实际需求,是否坚持在同等技术条件下坚持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是否存在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以及接受投标单位的馈赠、宴请,影响招标活动的公正性的现象。

5定标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评标结束后是否由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召开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查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提出招标领导小组意见,推荐预中标候选人排序。按照管理审批权限从推荐的预中标候选顺序中选定预中标人或提出预中标意向后一并报上级公司审定或核备。

(四) 合同管理情况。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解除、终止和解决争议等活动是否符合《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条

例的规定,检查合同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参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的签字人是否有法定有效授权,合同正式签订前是否按程序进行了会签,合同条款(包括承包方式、工期、质量及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结算方式、材料供应、履约奖惩等)是否合规、严谨、公允,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因漏项或文字表述不准确,容易导致歧义的情形。

2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有无随意调整合同范围、合同价格、降低技术标准及修改商务条款现象。

3对于总价可调合同,总价的调整条件和办法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明确,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合同总价现象。

4检查履行合同情况。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履行合同条款,是否存在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随意增加合同费用现象,确须增加工作内容的或供货范围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否报经投资方或集团公司批准。

5对于工程发承包合同,承包方的有关资质证书是否齐备,有无转包工程,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承包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并与之订立分包合同,但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再分包。

6对于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对交付的设备严格按合同进行验收,是否签订索赔条款,对不合格的产品按合同进

行索赔。

7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合同在正式签订前是否按权限取得董事会或集团公司的批准。

(五) 工程监理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实行了监理制,监理单位否按“四控、两管、一协调”的要求对工程进行了管理。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充分发挥了监理单位的作用。

2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监理工作是否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是否协助业主进行了以控制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协调等服务。

(六) 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情况。核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完整、真实。具体参照公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管理办法执行。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提交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审查,并上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2对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是否做出详细的说明,如果属于设计失误,设计单位是否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是否均由监理单位、法人单位、设计单位共同会签,经过确认和审批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并由项目法人单位或监理单位办理签发手续,及时发至各有关单位付诸实施。

4现场签证是否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权限及签发的程序是否合规。

5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是否明确、清楚,签证数量是否准确。 6对隐蔽工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施工单位是否提前通知监理、法人单位进行签证,是否存在事后签证现象。

7 估算费用50万元及以上的签证是否报上级公司进行审批。

(七) 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控制情况。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核查建设资金银行开户情况,是否存在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截留各种基建收入、罚款、返还等资金的情况。

2核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3核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

4核查是否严格按照上月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本月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形象进度款支付是否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审核。

5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未扣还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是否查明原因,是否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八) 设备、材料价格控制情况。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是否设建立基建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台帐,全面掌握设备交货期、结算方式、付款进度、质量保证、合同变更等合同履行情况。

2所订购设备材料的价格是否超过概算价格或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

防止从中加价。

3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是否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建议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九) 项目法人管理费、生产准备费、工程预备费等其他费用支出情况。具体参照公司建设管理费及生产准备费等管理办法执行。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核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2项目建设管理费中的法人管理费列支的基建人员工资是否报经投资方或上级公司批准,是否存在计列工资未经批准现象。

3生产准备费中的“管理车辆购置费”的使用是否经过审批,“生产职工培训和提前进厂费”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挪用挤占、发放奖金、补贴等现象。

4工程预备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包括:是否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是否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是否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等。

(十)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情况。核查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具体参照公司结算等管理办法执行。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审查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编制依据是否充分,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手续是否完备。竣工结算文件应包含封面、说明、合同范围内

单项工程结算表、合同范围外(小型变更、现场签证、临时委托)工程结算表及汇总表、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表、材料量、价差工程结算表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法人单位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是否自行组织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初步审核(如没有能力自行审核,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审核),设计、监理单位是否派专人参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3对于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件,如工程量差、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另委项目以及材料量、价差等(具体调整条件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在竣工结算总报告中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条件,确定合同调整价款。

4审查承包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实施,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实施。

5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为依据,审查工程记录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6复核工程量,材料用量及材料设备价格,看是否计算准确,要严格执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漏算、不重算,要正确计算主材费。 7审查定额套用,是否存在重复套项、低项高套等进行高估冒算。要根据工程内容和定额划分口径正确选择定额项目,做到工作内容、规格、单位与定额所列一致。

8审查取费程序,看其取费程序是否正确,是否与中标标书、合同规定相符。

9工程竣工结算超执行概算是否经集团公司审批。

(十一) 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情况。具体参照公司会计核算、竣工决算等管理办法。重点核查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工程成本是否核算正确,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十二) 关联交易情况。核查工程建设项目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工程发包、物资供应行为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等管理办法执行。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应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招投标。

2关联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承揽工程项目要求,或仅以转包的方式进行牟利。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竣工决算编制工作情况,具体参照公司竣工决算编制管理办法。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审查竣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 工程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 各种资金实际到位金额,与投资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2 实际投资完成额

3 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

4 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因、各项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费用等。

5 核实建设费用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

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三) 工程项目建设支出情况,重点审计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内容及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 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 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2 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3 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情况。

(五) 工程建设未完工程情况,具体参照公司尾工等管理办法执行。重点审计基建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及所需投资情况,查明是否留足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六)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情况,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基建项目概况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产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与批准概算相比,实际投资完成情况、单位千瓦造价情况,与同期、同地区、同类型机组工程相比其工程造价的高低;

(二) 与设计生产能力相比,项目投运后新增生产能力的情况,是否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通过对项目投资回收期、资本金内

部收益率等经济指标的分析,评价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获利能力。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及时完成审计任务,应加强审计项目过程质量控制,其主要内容有:

(一) 项目单位要确保所提供的各项审计资料真实、完整,并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协调施工方与中介机构的工作关系,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审计部及分公司汇报共同研究解决,确保审计工作按计划完成。

(二) 中介机构进点审计,应提前一周向项目单位提出具体的审计资料要求,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准备齐全,并通知审计人员复核,待具备审计条件后按时开展审计。

(三)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发现已有的审计方案不适应审计工作等情形,应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并征得审计部同意。

(四) 中介结构审计人员应及时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审计部及项目单位进行反馈和沟通,并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重新核实。

(五) 中介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审计实施方案规定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复核,并向审计部提交书面复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工作规范要求,报送审计结果,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中介结构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台帐》,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时间、审计组人员到位情况、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等。台账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二) 对于采用连续性跟踪审计方式的,中介机构应根据项目审计的实际情况、审计内容和其他相关要求,按月出具《审核意见》分期审核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成果文件,并在跟踪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对于采用阶段性跟踪审计方式的,审计组一般应在各阶段跟踪审计实施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三) 各阶段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和单项50万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审核意见书,应包括项目成立依据、时效性、直实性,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等。

(四) 每半年出具阶段性审计工作报告或总结,报告需体现跟踪过程中不同阶段监督的重点和成果, 对跟踪审计所起的作用进行量化, 规范和改进了哪些问题,提出多少条意见建议,被采纳多少,由此减少了多少损失、规避哪些风险等。在报告中需承诺本次现场审计资料及现场查阅完毕,揭示了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

(五) 结、决算阶段,每2周出具审计工作汇报材料,说明工作完成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及现场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将根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下达过程跟踪审计建议或意见,通报公司相关部门并抄送分公司, 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重大问题每季度进行专题通报,通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分公司需协助、督促、指导项目单位进行落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中介机构派出的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或在审计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单位可向公司审计部提出,一经核实由审计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范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电国际审

[2013]1145号《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操作规范(A 版)》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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