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制定诚信嘉奖.失信惩戒的措施和办法

阳府发[2011]43号

XX镇人民政府

关于对诚信嘉奖、失信惩戒的措施办法

各管理区、各村(居)委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诚信嘉奖、失信惩戒的奖惩措施。我镇不断探索和创新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机制,强化诚信道德、服务意识、制度建设,扩大群众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促进全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双降”目标实现。结合实际对我镇实

际,特制定以下“诚信嘉奖、失信惩戒”的措施和办法:

一、诚信嘉奖

1、农村独生子女户一次性奖励500元。

3、少生快富(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资金由独子户为1000元,独女户为2000元。

4、农村二女户结扎奖励为4000元。

5、农村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100元。

6、早婚落实避孕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7、符合政策生育第二孩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优先落户。

8、举报人向镇党委、政府举报违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政府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失信惩戒

对于违反《村规民约》《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的群众应该受到以下的惩罚。

1、 违反政策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2)是农民的,按照我县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3)是城镇居民的,按照我县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4)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我县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早婚怀孕的,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

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 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社会抚养费。

3、对生育第一孩后,按《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允许生育二孩的,按村(社区)通知不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处罚500元,每一个季度不参加妇检一次性处罚200元。对外出务工的,不寄落实措施证明和每个季度证明的,加倍处罚。

4、对违法生育的,严格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XX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 诚信嘉奖 失信惩戒 措施和办法 主 送: 各村(社区)委会、镇政府各工作部

抄 送: 县计生局、镇领导班子成员

(共印45份,留存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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