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技巧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运用(2)

深圳现有调解工作存在什么问题? 一般的街道或镇政府,都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又会在各职能部门如司法所、派出所、劳动办等设置分属机构,为相关人员提供调解服务。然而,调解委员会没有执法权,不可能把自己的调解方案强加给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对不愿意调解或对调解意见不满放弃调解的对象,不能强行调解,因此,有很多的调解工作效果差强人意,调解员常常在此种情况面前无可奈何,致使很多调解员违背调解的基本原则,转而变身为执法人员,利用派出所、司法所、劳动办的权威,强行调解,或者进入另一种极端,被动工作、敷衍了事、碰到困难即放弃调解,将工作压力转介到其他工作单位和工作人员身上。 笔者总结深圳市光明新区数间调解单位调解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致下: 一、长期以来,我们的调解人员主要是以自己的人格力量、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等苦口婆心地劝说,停留在无奈的说教和强迫性的要求上,在说服的技巧和方法上都不足以感染对方,并产生长远的影响;

二、干警参与调解,借权恐吓,强势威胁,行为暴躁和急促,勉强和强迫纠纷当事人委曲求全达成协议,违背了调解工作的自愿原则。这种现象在基层机关非常常见,以消化各类处于调解范围内的民事案件为目的,用强制的方式是他们认为最有用的最具效率的方法和技巧; 三、调解工作只图迅速达成调解,直接提出调解方案,因此不能综合考虑各种问题,制定出来的调解方案不甚合理。如果不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了解清楚,在制定调解方案方面必然缺乏水准; 四、调解员不愿意提供调解以外的服务和帮助,很多纠纷当事人即使在调解之后,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帮助。在提供信息资源和帮助方面做得远远不够,不把提供信息资源和帮助当成一种技巧来理解; 五、调解员不熟悉社区资源,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而社工懂得自我充权,对社区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对当事人心里能揣摩一二,因此,有能力在提供讯息方面给予到位的帮助,预防问题死灰复燃。一般的调解员并没有意识到在发现资源和自我充权的重要性,更不可能为当事人充权; 六、调解工作只是针对调解事实的工作,而不针对人的工作,对人的工作做得不够,只起到消化案件的作用,并不能起到预防冲突的作用。一般调解工作出发点在于如何快速调解完毕,并不重视调整当事人的心态和思想,即便偶尔为之也缺乏专业技巧,很难做得到位,因此未能对纠纷案件起预防作用; 七、调解员其控制场面的能力有限,保持中立的立场不明确。当事人一般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不能控制双方情绪激烈对立的场面,甚至会不自觉参与到对立中去,与被调解的一方发生冲突; 八、很多调解工作虽合法但并不能做到人性化。任何人民内部纠纷的调解都有必要考虑人性化标准,既要合法又要合情,甚至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合情。法律不外乎人情,只执着于法是很难成功调解的。倘若万事依法办而不能灵活处理,那政府无谓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源:考试资料网 九、调解工作有时会有失社会公正。普遍认为,只要调解双方同意,任何的调解结果都不关调解员的事,但很多时候一方的妥协只是基于他的无知或者另外一方的强势压力,抑或是其他被表象隐藏着的因素,倘若调解员没有为弱势的一方提供足够的信息,给予选择的权利,即使双方调解成功,也会有失社会公正,同时给其他的调解工作带来不好的模仿效应(很多调解是参考以往案例的调解标准的)。另外,吃亏的一方在日后醒悟,必责怪调解工作人员。而调解员不坚持社工公正,在工作技巧上是一个大方向的错误。 以上调解工作的问题,既有调解人员工作态度的问题,更有调解技巧的问题。而笔者认为,调解技巧的落后,使得调解成效低下,从而打击工作积极性而敷衍塞责,是一个导致调解人员工作态度不过关的重要原因。因此,急需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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