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的政府治理

摘要 在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作用下,人类社会已经开始进入一个新的社会阶段或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形式——“网络社会”。虚拟社会正在成为国家权力、现代大公司权力、民主权力之外的第四种社会权力。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社会具有开放性和虚拟性等特点,这些特性的存在对传统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法律制度和政府治理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传统价值观念被质疑甚至被摒弃,已有的伦理道德准则被弱化,法律的滞后性凸现,政府在网络治理方面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频发等等。同时网络社会的巨大价值也要求不能对其摒弃,而是要治理。本文从法律、行政、教育以及自我规范等方面介绍了政府治理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中解释出社会之需运行的规律,最终使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关键词 网络社会 政府柔性管理 路径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一、什么是网络社会?

  什么是网络社会?曼纽尔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的界定。尽管卡斯特没有对什么是“网络社会”进行明确定义,但是在书的结尾,他还是试图得出一个综合性结论:“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卡斯特称这种社会为“网络社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的到了迅猛发展,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极大的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和信息途径,信息变得更加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在网络向社会生活渗透的过程中,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技术虽然不能改变社会,但社会却可以窒息其发展。也就是说,政府的政策和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技术的发展。

  二、网络社会的两面性

  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网络的特性也凸显出来,它就像一把双刃剑,在成为公民讨论公共事务、表达意见、进行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公共平台的同时,也是为网络犯罪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温床。网络社会蕴含着人类社会难以克服的“病症”。埃瑟·戴森曾指出: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它是一个虚弱的宣传工具,但却是施展阴谋的好地方。人类必须直面网络引起的各种时代挑战。因此,对网络采取一定形式的政府治理显得非常有必要。

  三、网络社会政府治理的主要实现路径

  公共治理的目标是指通过治理来实现和谐社会。对网络社会的治理不仅要实现网络社会的和谐还要实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和谐。完善的政府治理不仅要对网络社会进行一定的约束管理,还要留有足够的空间保证其生命力和活力,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那么就要求政府在法律,行政、教育等方面进行都层次,多方面的完善治理,保障互联网秩序。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联系,区别对待。实现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良性引导。

  首先,在法律途径上的治理。“在现代社会中,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工具。其规范功能,以及社会功能中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都应当收到特别重视。”这也同样适用于网络社会,政府必须制定有效的法律来约束整个网络社会的秩序。

  其次,在行政路径上的治理。在行政上的治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部门自身的治理;二是在现有的现实条件基础之下,更好的发挥监督引导,是网络秩序趋于良性化。就政府部门自身来说,随着信息的发展,办公自动化和网络传输工具等高科技手段的发展,政府部门的办工效率大大的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均有其政务信息网站,方便政务公开以及信息透明化。同时更好更快的和网民互动从而提高自身办事效率,提高执政水平。从另外的方面来看,由于信息技术所带来网络监督对社会产生这巨大作用。网络作为一种媒介,其传播信息的速度是以前任何时代都无法相比的。

  总之,实现行政上的监管,不仅建立网络社会治理的政府机构体系,也要健全网络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同时积极推进网络文化的建设。这三方面缺一不可。政府要做的是正确引导,将网络环境控制在一个正常的范围之内。

  四、网络社会政府治理的现实意义

  从各国政府网络治理中所发挥的功能来看,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重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落实兼具广度和深度的民主。因此,各国在发展电子政府的过程中都呈现出阶段式发展,发展的重点大都集中在简化政府管理流程、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更多地为公民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政府形象等方面,发展的出发点基本上都是为了满足本国民众对政治经济事务的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的诸多要求。

  电子政府必须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人都能平等、方便、快捷地连接政府信息。在存在数字鸿沟的情况下,政府的公共服务要特别注意公正性,不能将数字落后者排斥在公共服务之外。

  因此,网络治理突破了电子政府单一的工具取向,实现了公共权力向社会的回归以及公共责任在社会中的唤醒,并彰显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主、公平、参与等政治意涵,为社会组织及其广大社会民众发挥自身优势、行使自身权利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上的保证,这对于重构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推动我国政府的民主进程以及社会——政治结构性变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政治意义,同时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10级宪法行政法专业)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政治学.法律出版社,2005 .

  [2]李正华.网络舆论监督的临界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信息网络安全,2006(4).

  [3]刘晓鹏.探寻疏导民意的最短途径.人民日报,2010年5月4日.

  [4](美)曼纽尔`卡斯特,夏铸九,王志弘译.网络社会的崛起.中国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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