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劳动合同法

2015劳动合同法

第1篇: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

在大力推行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这个法规出台后,给了劳动者极大的保障,更好的调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让劳动者能更好地为为老板服务,企业服务,为国家服务。

第2篇: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条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

解释

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应对多种主体、形式新法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5、防止试用期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释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合同完善违约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是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释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一个终身制的

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目前,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规避他们应负的法律义务,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又不到位,致使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大量涌现。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已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拟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目前劳动合同法已进入立法程序,有关方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草案起草的调研和论证工作。

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教授叶静漪,请她就劳动合同立法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谈谈她的看法。叶静漪说,劳动合同制度是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极其重要的基

本制度,劳动合同法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期限形式、试用期、补偿金、违约金、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劳动合同制度如何设计,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叶静漪认为,劳动合同法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问题一:适用范围

首先是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即哪些类型的事业单位应当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由于我国现行体制存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的两种用人机制,现在的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一般订立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除了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都由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应当对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作出规定,可以明确规定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叶静漪认为,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使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和谐稳定。

其次,特殊劳动关系的问题。即保姆工、小时工、家庭护工等与雇主一方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目前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也不同,如家政公司派遣的就要求签劳动合同,中介公司介绍的就按民事合同由民法协调。叶静漪分析,如果作为民事关系看待,那么,这些雇佣人员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残事故,就缺乏处理的法律依据。而且,这些人员在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对于这些数量不多,一般又是独立工作的特殊群体,应该受劳动合同法调整。鉴于小时工的问题比较复杂,应在立法中专门讨论。

问题二:劳动合同期限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呈现出短期化的趋势,甚至一年一签。如果劳动合同法在没有其他配套制度作保障的情况下如此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将导致劳动合同短期行为的合法化。对此,叶静漪表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首先应有一个理念,就是要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

?职业稳定性,要以此设计后面的制度。通过制度来制约用人单位,不能让企业把劳动者的青春榨干了,不付出任何成本,再去找新的廉价劳动力。要让劳动者有所补偿,否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公平可讲。

问题三: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

叶静漪说,这一用工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使其减少许多义务,降低用人成本,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可能引发的直接劳动纠纷,因而越来越多地被用人单位所采用。如果这种用工形式不加限制,劳务派遣方式就将成为主流用工形式(劳动合同为劳务合同所替代),这势必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劳动合同法中要对劳务派遣作出相关规定,防止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问题四: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 叶静漪说,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无疑是有利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何进行管理、由谁管理和监督、管理与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怎样实现、这部分劳动者与劳务派遣

的劳动者有无重复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如何处理等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此外,家庭保姆、小时工、家庭及医院护工等群体是纳入这一用工形式进行调整,还是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规范,也需要在立法调研时加以研究。

第4篇: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总结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劳社办[2015]49号)精神,我区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取得明显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领导、制订方案

我区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了成华区《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做到了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贯彻效果到位,确保《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大力普及《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媒体优势,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进行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通过成华光纤、社区广播电台播放《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在《成华报》、《成华劳动保障信息周刊》开设专栏,解读《劳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是进行政策咨询。在全区大型工业区、人流密集的商业区设立宣传点,开展政策法规咨询活动,现场为群众答疑解难,并利用投诉举报电话开通热线,与企业、员工探讨热点、难点问题,接受咨询。三是印制文本。认真做好各种劳动合同文本的印制和派发工作,共同印发各类宣传资料XX0万余份,指导企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合同管理。四是张贴宣传资料。积极利用社区橱窗、报栏,张贴宣传资料,确保家喻户晓。五是开展培训。组织人员深入街道、社区、企业,对基层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督促、引导企业依法用工。

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在宣传教育、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首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一、二级网格的作用,及时更新劳动保障监察数据库,对辖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切实提高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围绕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坚持把贯彻《劳动合同法》与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动结合起来,与整治劳动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各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下大力解决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突出问题,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合同法》全面实施。三是以劳动保障年检为契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单位进行整改。四是全面实施合同制度。认真抓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全面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抓好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和创建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规范用工行为,融洽劳资关系。

四、下步打算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区将始终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执法,科学管理,加快完善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使《劳动合同法》在我区全面实施,为促进我区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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