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

民主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

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论述人权与公民权之间的互动关系

时间:2009-08-28 11:4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88次

公民权与人权是世界范围内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中国的人权受到普遍关注则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政府和大部分学者对人权持批判态度,认为人权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东西。随着对人权认识的不断深化,中国政府开始逐渐接受人权的概念,并加入了多个国

公民权与人权是世界范围内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中国的人权受到普遍关注则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政府和大部分学者对人权持批判态度,认为人权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东西。随着对人权认识的不断深化,中国政府开始逐渐接受人权的概念,并加入了多个国际人权条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这表明我国政府保护人权的决心和意志。

一、人权与公民权的概念

1.人权的概念

何谓人权,笔者认为,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人权在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而以自由、平等、人道为重要内容和特征的狭义上的人权,则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革命的产物。西方大部分学者认为人权是天赋的,其人权观念在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产生,古希腊的斯多葛派认为:人人都是上帝的儿子,因而彼此之间都是兄弟,人有共同的人性,它同自然规律基本是一致的,上帝有理性,因而人也具有理性,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则。[1]这是自然法学派对人权的看法和解读,古罗马的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主义,它提出自然法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到了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和人文主义的兴起,自然法学说得到了广泛的发展。特别是在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人权成为思想家们反对封建主义、****主义的思想武器,他们把人权的含义推向深化。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这也说明人权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是基于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道德。[2]台湾东吴大学教授黄默认为人权应该是: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3] 我们认为,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2.公民权的概念

何谓公民权?《辞海》中表述为“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与所述的人权在一定层面上是重合的。我们认为,公民权指“公民的权利”,它与“法人的权利”,“外国人的权利”等概念相对应,公民权正如《辞海》规定:是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这种分析得出公民权是公民权利的简称,公民权利可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一般权利,公民实体性权利和公民程序性权利。其中公民基本权利是由一国根本法(宪法)来确认的,其他的公民权利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予以详细规定。必须指出的是:根据权利推定理论,相对公民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因此,公民权利要比我们想象得更加丰富。

二、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1.人权与公民权的联系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人权与公民权存在着重合的地方。人权与公民权一致的方面表现为:首先,社会条件和制约基础相同——人权和公民权的水平取决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虽然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却把印第安人排除在外,美国国会曾经通过了11个排华法案。但是,美国自建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先后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其宪法对公民权的理解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人权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化。其次,内容也有很多重合的地方,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13条公民权利,除平等纳税、请愿权和弃儿、残疾人获得公共救助权3项权利外,其余的10项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均有反映。再次,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公民权是人权在法律上的表现,人权是公民权的道德依据,宪法则是公民权的法律依据。最后,价值取向和理论基础相同。人权与公民权都体现了自由、平等、正义的价值取向。人权与公民权的理论基础都是人道主义,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的思潮和理论。正是因为人权与公民权有如此紧密的关系,各国宪法大都把人权写入宪法加以对本国公民的保护。

2.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首先,人权产生的时间要远远大于公民权。理论上而言,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应该有人权,人权概念早在2000多年的古希腊就被提出来了,而公民权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其次,主体存在着差别。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且主体一般是指单个人;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可以解释为“自然人”、“人权”、“市民”、“民族”、 “集体”、甚至法人。[4]接着,两者与人的结合紧密程度不同。人权首先被认为是与作为生命体的人身与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与自由,如生存权;而公民权大部分涉及的是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再者,两者的范围不同。人权被认为更具有包容性和普遍性,通常涉及到身体和精神两大领域所能包容的所有关于“人”的各项权利;至于公民权或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则是“人”作为国家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应当或者必须具备的资格、能力相联系的权利。[5]最后,效力不同,公民权作为法定权利决定了他有可能被政治权威通过法定程序在实在法意义上合法地加以改变、取消或使之束之高阁,甚至直接违背人权;而人权则无论是否得到立法的认可都应该为每个人所享有,对它的不承认或者否定在道德的意义上属于违法。

三、人权与公民权的互动关系

人权与公民权尽管不是同一类的概念,但是人权与公民权之间存在着互动的关系,即人权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有着推动和促进作用,而公民权反过来可以促进人权的保护。

1.人权对公民权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1)人权的价值促进公民权的实现

人权是须臾不可离之的东西。人权对于人的价值,已为世界人民所共同认识。没有人权的社会,人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利益、道德、和谐是人权对于人的普遍价值,它们分别指向着自己、国家和社会。[6]我国把“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新时期人权观念的指导下做成的。特别是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以此来指导我们的立法,必将对我国科学、民主立法起到

重要的指导作用。同理,人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过程中也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判例法,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造法功能,法官除了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特别是在缺少法律的依据时,人权的这种价值观对法官的判案起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作用。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官也不是对法律僵化地应用,特别是在私法领域内,法官的价值对判案结果也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用人权价值作指导,必将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

(2)人权有利于督促一国人权的实现

人权的普遍性,有利于督促一国人权的实现。人权具有普遍性,尽管各个国家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人权作为一个理论基础,是人的属性,是人的存在本身,或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尊严。不具普遍性的人权、部分人享有的权利不是人权而是特权,本身是违反人权的——作为人权的平等权。再者,在经验层面上,人权历来是普遍的。[7]所以,人权具有超越国家的属性,且人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但国家侵犯人权、同时国家又不愿纠正错误的时候,必须给受害人以超越国家的救济途径,否则,人权将会虚置。这样,如果国家侵犯本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国际社会有义务通过合适的途径来制止国家的这种行为,这就为一国的公民权提供了一个最终的保障。

(3)人权的内容可以通过立法的途径直接变成公民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因为人权先于宪法而存在,宪法只有承认它,而不是产生它,宪法的目的就是要求国家保护人的那种天赋的自然权利。现在社会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把人权入宪,即将存在于自然法中的人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使纳入宪法范畴的人权变成国家中的人权。将人权宪法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人权具有了一种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特性。[8]这样,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的范围将会得到极大的扩大。

2.公民权对人权的保护和发展

(1)公民权对人权的保护

公民权,是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公民权是宪政社会的产物,而宪政制度使人权旧貌换新颜。使人权因而逐步表述为主要是个人对于国家的要求。[9]这样,宪法中规定了人权,使某些重要的人权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这样,国家或者公民自己就可以把法律作为保护公民人权的一种手段,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宪法中的人权受到了侵害,公民可以直接诉讼到法院,以保护作为自然人应该享有的人的权利,即人权。这样,人权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人权的保障有了最稳固的方式。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比以往历次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要大得多,这是我国近二十几年来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的原因。

(2)公民权对人权的发展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正如文章刚一开始所说,人权是受一定的历史条件限制的,各个时期人权的内容未必相同。尽管基本人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基本人权以外的人权在各个时期的变动较大,即便是基本人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在美国独立之初,尽管在《独立宣言》中明文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国民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这儿的平等并不包括原土著印第安人和黑人,一直到美国的独立战争时期,才陆续颁布了《解放黑人奴隶宣言》,黑人和印第安人才获得与奴隶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充分说明了人权是随时代的变化而发展的。当代国家大都朝着法治国家的方向发展,宪政是实现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各国纷纷以立宪的方式规定者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公民基本权利的扩大必将极大地增强公民的人权,这极大地促进了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人权事业和人权本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步云.人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 [2]郜火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J].社会主义研究,2004,(155). [3]黄默.人权的定义与人权观念的发展[M].台北:台湾月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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