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互联网内容规制

  自21世纪之初,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就试图对互联网内容规制进行一系列立法,于1999年通过了《广播服务(在线服务)修正案》,对《1992年广播服务法》进行了修改,随后,1999年修正案所确立的互联网内容规制机制在《2007年通信立法(内容服务)修正案》中被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具体来说,2007年修正案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展了《1992年广播服务法》对网络内容的调整范围:1、将分级类别为MA15+的商业内容纳入调整范围;2、将存储于澳大利亚境外的、分级类别为R18+的内容(或者有可能被认定为是R18+的内容)纳入调整范围;3、授权联邦通信与媒体管理局对有可能被认定为是R18+的内容签发临时删除命令,即使这些内容尚未被正式分级;4、授权联邦通信与媒体管理局对被禁止或有可能被禁止的、存储于境外的内容签发链接移除通知;5、将及时传输的内容和通过跨平台传输的内容纳入调整范围;6、对通过数据传输服务所传播的商业内容的制作者课以一系列新的法律义务,包括雇用经过培训的内容评估人员。

  内容分级制度

  澳大利亚的互联网内容规制制度建立在之前就一直存在的媒体内容分级制度之上。该内容分级制度主要被规定于1995年《出版、电影和电脑游戏分级法》,而内容分级的具体职能机构是联邦内容分级委员会。与《1992年广播服务法》附件七的规定相对应,如果某项互联网内容已经被联邦分级委员会划分为R18+或者MA15+类别,那么该分类同样适用于《1992年广播服务法》有关的立法目的。对于那些尚未被联邦分级委员会给予分级的互联网内容,其分级标准也应以现行媒体内容分级制度为参照。

  2011年3月24日,澳大利亚联邦司法总长(Attorney-General)要求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LRC)对现行的媒体内容分级制度进行评估。由于现行的媒体分级制度是建立于上世纪后期,针对不同的媒体形式和平台,其规制重点不完全一致;然而,该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应对当前的网络融合与媒体融合所带来的数字挑战。

  政府建立互联网信息过滤制度的努力

  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少年儿童不受网络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侵害,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自2007年底就开始努力建立一个法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层面的信息过滤机制。毫无疑问,政府的这一努力招致了激烈争论。联邦议会参议员Stephen Conroy解释说,将言论自由与观看儿童色情信息相提并论是不可接受的。

  2008年5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公布了其网络空间安全计划(Cybersafety Plan),其中包括建立和实施一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层面的网络内容过滤系统。该计划反映了政府的一贯观点,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当主动承担起互联网有害信息控制和过滤的义务。该计划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政府部门配合,按照事先确定的“黑名单”的要求,限制或阻止互联网用户对特定网站的访问。为了确保该过滤机制运作的透明度和可信赖度,联邦政府于2010年7月9日公布有关配套措施,包括由独立专家对“黑名单”进行年度评估(但是,该名单一直处于保密状态,不向社会公开),为被屏蔽网站的运营者提供通畅的申诉渠道,拟过滤黑名单由比较中立的联邦内容分级委员会提供,而不是联邦通信与媒体管理局(ACMA),受影响的当事人有权利要求联邦分级复审委员会对有关决定进行复议等。同时,作为互联网过滤立法努力的一部分,联邦政府宽带、通信与数字经济部(DBCDE)于2009年底至2010年初进行了面向公众的意见征集与磋商。该轮公众意见征集主要是关于“禁止内容”(Refused Classification,简称“RC”内容)的分级问题。

  然而,政府的上述计划依然招来了大量的批评。例如,以Bjorn Landfeldt为首的独立技术专家对该计划的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另外,即使联邦政府做出了很大的让步,但是公众和有关团体依然对该过滤系统及其“黑名单”运作和维护的透明度和可信赖度充满了疑虑。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公众的强烈反对,联邦政府制定互联网内容强制过滤机制的努力在近两年内似乎不太可能成功。既然以立法形式确立强制的内容过滤制度困难重重,联邦政府转而寻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主动”配合。例如,占澳大利亚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近70%的Telstra、 Optus和Primus已经同意“自愿”根据名单过滤一些儿童虐待与儿童色情有关的网站链接。同时,澳大利亚互联网行业协会(Internet Industry Association)也在制定有关行业行为规范,通过由国际警察组织和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所提供的清单,对涉及儿童暴力和儿童色情的网站进行过滤。

  根据2005年3月1日生效的《2005年刑事立法(与通信和其他有关的违法行为)修正案(二)》的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简称ISPs)与内容存储服务提供商(简称ICHs)有义务向澳大利亚联邦警方报告与儿童色情和儿童暴力有关的内容。

  该修正案在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刑法典》中加入了第474.25条,如果ISPs或者ICHs明知可能有人会利用其服务访问儿童色情和儿童暴力内容,但是却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将该内容向联邦警察报告的,构成刑事违法。

  与自杀、网络种族主义和网络暴力有关的内容

  由于一些鼓励自杀的网站可能会促使有自杀倾向者实施自杀行为,澳大利亚联邦通过了《2005年刑法典(自杀内容有关的刑事违法)》(Criminal Code Amendments (Suicide Related Material Offences) Act 2005 (Cth)),并于2006年1月6日正式生效。这也是世界上关于自杀内容的第一次立法。该修正案在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刑法典》中加入了第474.29A款和第474.19B款,规定利用《1997年电信法》第七条所定义的电信服务(Carriage Service)实施接触、传播、拥有、控制、制作、提供、获取可能引诱他人实施自杀行为或者为自杀行为提供咨询的材料和信息的,构成刑事违法。   网络种族主义(Cyber-racism)有关的内容包括种族主义网站、图像、博客、视频,甚至包括在网络论坛上发表的有关评论等内容。网络暴力是指通过互联网服务对他人进行的戏弄、嘲笑,通过网络散布流言、发送不良信息,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诽谤等行为。

  澳大利亚第一起涉及网络种族主义的案件是2002年的“Jones v. Toben”一案。在该案中,联邦法院根据《1975年种族歧视法》裁定一个否定纳粹大屠杀事件并中伤犹太人的网址是违法的。2010年2月,联邦司法总长(Attorney-General)要求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对政府应当如何应对互联网上的种族主义内容进行评估。有关建议包括,要求互联网提供商过滤和删除与种族主义内容有关的网页内容,以及修改《1975年种族歧视法》以降低刑事处罚门槛。

  有证据显示,网络暴力已经在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造成了数起儿童自杀事件。2010年5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将推动新的反骚扰立法以保护儿童不受网络暴力侵害;这些新的立法建议已经于2010年底被提交至国会讨论。

  澳大利亚关于互联网内容规制的立法框架,主要还是以依赖互联网用户主动对不良信息进行控制为主。例如,公众可以通过联邦通信与媒体管理局(ACMA)和比较有效的投诉与报告机制,要求删除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在“共同规制”模式下,政府立法与行业规范相互配合,共同维护互联网的良好环境。从2005年3月1日开始,刑法典即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s)和存储服务提供商(ICHs)主动向联邦警方报告可能涉及儿童色情与暴力的可疑内容。

  然而,联邦政府企图通过立法,强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过滤不良内容的努力受到了公众、社会团体和有关产业界的抵制。这些批评之声主要包括对过滤技术的有效性的质疑、过滤技术对互联网网速和效率的潜在影响,以及对民主社会中政府对互联网信息自由控制的担忧等等。

  目前,澳大利亚政府正在从不同角度对媒体和互联网规制领域的立法进行全面评估。例如,2011年8月21日,联邦通信与媒体管理局(ACMA)发布了《破碎的概念 – 澳大利亚的通信立法框架》的研究报告,呼吁全面评估澳大利亚的媒体、通信立法,以更好地应对媒体融合所带来的挑战。 2011年8月11日,联邦艺术部长Simon Crean发布了《国家文化政策报告(讨论)》,掀起了关于国家文化政策的讨论,许多学者和有关产业界代表都提交了书面讨论报告。 2011年3月24日,澳大利亚联邦司法总长要求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对现行媒体内容分级制度进行评估,最终报告于2012年1月30日完成。因此,可以预见,澳大利亚媒体与通信领域的立法在近几年内将会有比较大的变化。

  陈一舟: “你让张朝阳把搜狐卖了,或者让马化腾把QQ卖了?不太可能。我们当一个小土豪就可以了。生活方式是丝,家里的储备是小土豪,但想的未来还是高富帅的事。你要用和别人不一样的办法来做事情。在如今竞争这么激烈的情况下,不用这样的方法根本没有机会。”

  评论:人人公司CEO陈一舟就卖掉人人网的传言如是回应。

  俞永福:“中国互联网在最近两年,逐渐从春秋走向战国,各领域的格局都基本明朗,巨头们已经具备了‘战国七雄’的规模,只是相互之间还不具备吞并对手的能力,处于割据阶段。到2013年,‘整合’和‘结盟’成为中国互联网的关键词,而背后是针对移动互联网的三场产业风暴:抢滩、变现和规模效应。”

  评论:UC优视董事长兼CEO俞永福对现今中国互联网的格局做了如上总结。

  马云:“在中国,有淘宝、百度和腾讯,我们已经没有机会了?我想在韩国情况相同,每个人都会觉得,已经有这家公司了,我们该如何生存?10年前,我对比尔?盖茨也有同样想法,因为微软,我没有机会了;因为Google,我没有机会了。不是,机遇无处不在。因为互联网,因为云计算,因为大数据,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有机会。”

  评论: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到韩国首尔大学演讲时,表达了对年轻人和未来的信心。

  许良杰:“在‘C时代’,随着‘熵值’的不断累进,互联网企业的生存与竞争格局开始发生改变:明确的商业模式不再是克敌制胜的唯一‘法宝’;反之,谁能够保证封闭系统中参与碰撞的微观个体越多,碰撞的频率和信息交互越复杂,谁的熵值就越大,所对应的商业价值也就越大——这就是‘C时代’的‘高熵值效应’。”

  评论:新浪联席总裁兼CTO许良杰在首届新浪创新大赛现场演讲中表示,在竞争日渐白热化的移动互联网市场上,只有具备强烈危机感以及持久创新能力的企业,才能保持基业常青。

  谢文:“互联网不相信眼泪,更不相信靠权力和既得利益维持的垄断。传统媒体业不对民资网络公司开放,那么网络公司们就会自己开辟出一个新媒体市场,并渐渐摧毁传统媒体的世袭领地。为了避免优胜劣汰,成为植物人或安乐死的下场,传统媒体应该正视现实,真转型而不是假转型或乱转型。如果不能蜕变为新媒体,那么至少要争取能够获得在新媒体生态环境中的存活能力。时不我待,三五年而已。”

  评论:知名IT评论人谢文在博客中对传统媒体转型的问题发表了如上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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