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制度
第二章 劳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劳动法特征:(1)公法私法的融合性(2)保护法益的倾斜性(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2.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1)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劳动是关系的内容(2)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3)劳动者必须参与并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并执行该单位的任务,遵守该单位的规章制度(4)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权利、义务按法律规范行事
3.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作为(1)发生劳动关系必要前提(2)伴随劳动关系发生/争议(3)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保险的社会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2.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活动)
3.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行为、事件
第二节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特点
1. 主体特定(劳动者&用人单位)2. 目的特殊(劳动过程完成)3. 主体地位特殊(法律平等,履行从属)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
(一)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1. 合法原则:(1)劳动主体合法(2)劳动内容合法(3)形式合法(书面,除非全日制方式外)(4)行为合法(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担保物、财物)2. 公平原则:劳动合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合理、对等
3. 平等自愿原则 4. 协商一致原则 5. 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1. 法定条款:(1)劳动合同当事人 (2)劳动合同期限(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工资、奖金、津贴)(6)社会保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其他
2. 约定条款:(1)试用期 (2)服务期(3)商业秘密保护 (4)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的约束力)
有效合同的符合条件:1. 当事人具有订立资格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3. 合同内容不违法和社会利益
4. 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无效合同: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变更劳动合同的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实现对方权利的)
1. 遵循原则:(1)亲自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
2. 劳动合同履行的规定
1)支付劳动报酬2)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3)劳动者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4)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合同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协议,修改/补充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变更的条件:1. 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订有劳动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内2. 客观条件是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
3. 主观条件是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一方/双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1. 协商解除:1) 合同有效2)合同期内3)一方向对方提出请求4)双方协商一致
2. 法定解除:1)劳动者的法定解除(预告*书面形式提前30天/随时*用人单位过错/立即*暴力威胁强迫)
2)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1. 预告*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 随时*试用期不符用条件,违法规章制度,失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欺诈手段订立,刑事责任3. 经济性裁员*
3.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 高危职业病健康检查,医学观察期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因工伤丧失劳动力的3)因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其他
4.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的工会监督:监督用人单位,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劳动合同终结,法律效力消灭,双方权利义务消灭)
1.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6)其他
2. 合同期满不得终止的情形: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予以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1. 经济补偿范围:1)劳动者随时/立即解除合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3)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合同4)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合同5)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其他规定
3.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6个月~1年算1年
6个月以下,半个月工资支付
4.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逾期不支付,要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四)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1.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继续,不要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则要支付赔偿金
2. 劳动者违法: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支付,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1.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2.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3.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 以欺诈手段迫使用人单位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义务
1.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义务:出具解除合同的证明,15日内移交档案和社保手续。合同文本保存2年
2. 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六、集体合同:团体协约,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集:职工协商代表&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劳动者&用人单位
2)合同内容不同:集:涉及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关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的共同事项
3)合同效力不同:集:对用人单位所有职工均产生效力 劳动者个人产生效力
4)合同作用不同:集: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 调整具体劳动关系的作用
(一)集体合同的签订
1.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至少3人,确定1名首席代表)
2. 集体协商的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与卫生5)补充保险和福利6)裁员
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8)职业技能培训9)劳动合同管理10)奖惩11)集体合同期限15)其他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3. 集体协商的程序和集体合同的订立(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
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作回应→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开展讨论→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形成合同草案并签字
七、劳务派遣(就是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使用的活动)
1. 特点:1)在人员雇佣上,是劳务派遣的用、工分离 2)在用人关系上,是三角关系
3)在人员管理上,是“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4)在法律责任上,是负有不同的义务和责任
2.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1) 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范围: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 劳务派遣适用的单位范围: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1.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用工单位无工作期间,支付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招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者)
2.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接收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数额、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1.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1)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2)不得克扣报酬3) 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2. 用工单位的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4)进行岗位培训5)实行工资调整机制(连续工)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标准(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2. 同工同酬权利3. 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劳动合同的解除: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随、立)2)劳务派遣单位解除(随、预告)
2.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由劳动行政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罚款1000~5000,吊销营业执照赔偿))
八、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可订立口头协议)(二)禁止试用期约定(三)用工的终止(随时/不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报酬及其支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第三节 劳动基准
一、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
(一)工时制度(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依法从事劳动的时间)
1. 标准工时制(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2. 特殊工时制(缩短工时制 / 不定时工时制 / 综合工时制)
1)缩短工时制(规定劳动者每日/每周工作时间短于基本工时制的要求)
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③哺乳期怀孕女职
2)不定时工时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值班人员②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③由于工作特殊需要适合不定时工时的员工
3)综合工时制(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二)延长工时的制度(加班、加点)
1. 延长工时的条件:1)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2. 延长工时的时数: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除特殊的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的,必须及时抢修的
3. 延长工时的工资:1)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假日工作的,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休息休假制度
1. 周休制度(每周至少休息1日)
2. 法定节假日制度:全体新年1、春节3、清明1、劳动节1、端午1、中秋节1、国庆节3天
3. 年休假制度:5/10/15天 4. 探亲假制度:配偶:30/1年,父母:20/1年、45/2年,已婚父母:20/4年
二、工资制度
(一)工资立法的原则:1. 按劳分配原则2. 同工同酬原则3. 自主确定原则4. 逐步提高原则5. 宏观调控原则
(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三)工资的支付办法:1. 依法定货币支付2. 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3. 书面记录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签字4. 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5. 在约定期支付6. 至少每月支付一次7. 解除合同时要一次性付清8. 用人单位破产,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列入清偿顺序
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条件/状态)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 合理安排工种和工作: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强度大的工作
2. 实行四期保护:1)经期保护2)孕期保护3)产期保护90天4)哺乳期保护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 劳动过程中的保护:不得安排第一级以上的接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空/冷水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低温作业,第四级以上的体力作业,矿山井下采石作业,伐木、守林作业,放射性作业,地质勘探…
2. 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第四节 就业促进(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了有劳动报酬的职业)
一、促进就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
1. 促进就业的主要任务:1)增加就就业岗位2)保障公平就业3)提供就业服务4)开发职业能力
二、政府支持(产业政策、贸易和经济合作政策、投资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城乡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灵活就业政策、再就业政策)
三、公平就业(所有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包括形式公平:反就业歧视,公平竞争环境,实质公平:对特殊就业群体的扶持、援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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