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之新旅游法颁布后热点问题的理解

形势与政策论文

——新《旅游法》施行后的热点问题的理解

政史学院 历旅111班

黄露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几个月以来,全社会上下对于新《旅游法》的内容及其实施后给旅游业发展、旅游市场规范和旅游者权利义务带来的影响予以高度关注。各种与新《旅游法》相关的社会热点层出不穷,折射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旅游法》的颁布究竟有何作用?以下,本人将就此问题进行浅显的解读。

关键词:社会热点 新旅游法 形势与政策

正文: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旅游已经成为人们在工作之余必不可少的休闲活动之一。随着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在经过市场经济这无形的手的调节之后仍然存在一些光靠市场调节解决不了的问题,因此我国在经过了漫长的准备之后,终于在今年10月正式施行了新《旅游法》。本人就新《旅游法》颁布前后所发生的一些变化进行分析。

一、关于价格变化 《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

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十一”黄金周以来,各种旅游产品的价格都有一定调整,而且都是呈上升的趋势,举个例子:以前游客想要游新马泰这条线路团费最多3500元,而《旅游法》颁布后,这条线路的价格上涨了近一倍!因此大家为了抢那所谓的便宜,纷纷在黄金周前扎堆报团。但是我认为涨价是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假期旅游经济规律,每个长假来时,大部分人都想趁机到没去过的地方玩,所以目的地的物价普遍要高于平时;二是价格上调实际上是旅游市场正常本质的回归。打个比方,以前我们总能看到很多广告上的香港游便宜得不敢相信,但是这种价格就像一个诱饵一样把旅游者拉进零负团费这张大网里。零负团费就是最简单的价格竞争,这种低层次竞争对旅行社行业的正常成长非常有害。有些旅行社和导游员把这种恶性竞争称为带一次团赌一次团,而这种低价旅游团利润的获得就是靠把游客带到香港后死命让人家购物,回想之前那么多报道香港导游因为内地游客不购物不加点就对其进行辱骂殴打的现象,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么?《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虽然旅游团费的确上升了,但是这些都是剔除旅行社行业各种潜规则、恢复规范经营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归啊。以前我们报团出去玩,到目的地之后总会莫名其妙地被导游洗脑一通之后拉进购物商店或者自费景点,进去当然你就得掏钱了,而且旅游体验的欢乐度也会下降。而现在根据《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虽然线路价格是上涨了,但是这样既能保证旅行社和导游们的利益,又能提供给旅游者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欢乐的旅游体

验,回归到了旅游本来就是玩和享受的境地,这不是很好么?

二、关于购物 在《旅游法》准备出台之前,网上很普通的一条微博突然就火了:“我和闺蜜们去巴黎、首尔,就是为了扫货的,旅游法禁止购物,我们不高兴!” 这条看似发牢骚的微博其实很值得我们思考,它为什么会得到那么多人的附和呢?其实我觉得是源于对《旅游法》的误解。《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所提到的“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这并不是说不让旅游者购物,而是说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范围内再增加新的购物点。但是一个完整的旅游过程中,肯定少不了吃、住、行、游、购、娱中的“购”了,根据《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所以如果游客想购物,可以向旅行社或者导游提出意见,让他们为自己推荐那些大型的免税店或者百货公司之类的,在征得团队中大部分旅游者同意后,可以将要去哪里购物,去多长时间之类的问题写进旅游合同,这样不仅满足了旅游者的需求,又不违背旅行社的利益,对大家都有利。

三、关于文明旅游

《旅游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指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

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为何出台这样一条法律来约束大家呢?就是因为个别旅游者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做出的不文明行为对自己的形象甚至对于我们国家形象的损害。就像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埃及神庙被用中文刻下“丁锦昊到此一游”这个事件,虽然刻字的据网友调查得出是个孩子,而之后其父母也出面请求大家原谅,但是相信是个中国人在外国看到这样的画面,心里都会觉得很丢脸吧。不只是在国外,就连我们引以为傲的万里长城都不能幸免,有很多人到长城游玩,居然就在长城上刻下“XX到此一游”这种话语,我真的不明白这到底有什么意义,这样不仅破坏了那么雄伟壮观的长城,同时也反应出自己素质的低下啊,虽然孟姜女没把长城哭倒,但是如果我们中国十三亿人每人刻上那么一笔,长城还能屹立不倒么?还有就是中国的游客到境外旅游,说实话外国人很容易就能够把我们国家的游客与别国的区别开来,问他们怎么区别的,他们说讲话最大声最吵的就是中国人。试问大家,听到如此评论难道不觉得羞愧吗?

因此我觉得旅游文明行为的规范必不可少!同时我也建议旅行社在于游客签订旅游合时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并向游客详细说明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要求。此外,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领队的教育和约束,强化履行相关带团职责。相信不久之后国民旅游者的素质会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四、关于导游的服务费和所谓的“导游小费”

《旅游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

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在此,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导游服务费等于“导游小费”吗?有些旅行社误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导游小费,导致导游出团就没有相应的劳动报酬,所得的报酬全都来自于游客身上。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旅游合同中详细列出来,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两者不是一回事。所以像我们之前去境外游玩时,到机场准备出境之前导游或者领队通常都会向游客收取200~300的所谓的“小费”,现在《旅游法》出台之后通通都是违法的。我觉得这不仅很好的保障了游客的权利而且还能整顿旅游市场现在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现象。

结语: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渐渐成为大家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了,面对现如今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我认为新《旅游法》的出台就是大势所趋,其为保障旅游者、旅行社和景区景点的切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分析到此,我觉得新《旅游法》的出台到目前为止,还是很适合我国国情的,希望在有了新《旅游法》作为保障之后旅游市场能够尽快规范起来,我们游客也能够获得更好的旅游体验。

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在此,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导游服务费等于“导游小费”吗?有些旅行社误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导游小费,导致导游出团就没有相应的劳动报酬,所得的报酬全都来自于游客身上。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旅游合同中详细列出来,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两者不是一回事。所以像我们之前去境外游玩时,到机场准备出境之前导游或者领队通常都会向游客收取200~300的所谓的“小费”,现在《旅游法》出台之后通通都是违法的。我觉得这不仅很好的保障了游客的权利而且还能整顿旅游市场现在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现象。

结语: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渐渐成为大家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了,面对现如今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我认为新《旅游法》的出台就是大势所趋,其为保障旅游者、旅行社和景区景点的切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分析到此,我觉得新《旅游法》的出台到目前为止,还是很适合我国国情的,希望在有了新《旅游法》作为保障之后旅游市场能够尽快规范起来,我们游客也能够获得更好的旅游体验。

参考文献:

[1] 湖南日报.新《旅游法》:零团费、负团费或将不复存在[N]2013.5.

[2] 新华网浙江频道.新《旅游法》禁强制购物,新马泰游涨价6000 [N].百色:2013.8.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S].2013.10.

[4]中国旅行社协会. 2013新旅游法解读[N].2013.8.

[5]郭钇杉.新旅游法“以价换质”倒逼行业“洗牌” [N].2013.9.

[6]谭玲娟.部分热门线路“十一”报价翻番[N].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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