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目 录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之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 1

1、施工组织设计 ..................................................................................................................... 1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 2

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

复试报告 ................................................................................................................................... 2

4、施工检(试)验报告 ......................................................................................................... 7

5、施工记录 ........................................................................................................................... 14

6、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 16

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 16

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 17

9、功能性试验记录 ............................................................................................................... 17

10、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 18

11、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 18

12、竣工总结与竣工图 ......................................................................................................... 19

13、竣工验收 ......................................................................................................................... 19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之第三章组卷方法与要求 .............. 20

A、 施工技术文件要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分册装订。 ............ 20

B、 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文件材料和备考表。 ................................ 20

C、案卷规格及图纸折叠方式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 21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之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的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分部位、分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在编制时间上的要求)

(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并须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要求办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施工组织设计在审批签手续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参建单位等。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施工阶段、区划安排;进度计划及工、料、机、运计划表和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机构中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其它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等。

4、质量目标设计: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主要措施、办法及工序、部位、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5、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6、安全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

8、环保措施。

9、节能、降耗措施。

10、模板及支架、地下沟槽基坑支护、降水、施工便桥便栈、构筑物顶推进、沉井、软基处理、预应力筋张拉工艺、大型构件吊运、混凝土浇注、设备安装、管道吹洗等专项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在内容上的要求)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设计单位应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根据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劫察、设计问题."本款规定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方面的要求)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本款规定了施工技术交底方面的要求)

{补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面的规定:

1、根据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旅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部第134号令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下列内容:

(一)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一) 一般规定

1、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2、合格证书、检(试)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人签名及原件存放地点。

3、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

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试)验。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4、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式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关于实验室资质问题:

建设部建法[2001]143号文废止了《建筑企业实验室资质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文印发);因此,所有检测机构均需要有计量认证(CMA)标志且其所开展的项目必须在认证的检测能力范围之内}

5、对按国家规定只提供技术参数的测试报告,应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技术参数进行判别并签字认可。

6、进场材料凡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再次进行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次报告必须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一般应由供货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到场,三方见证下加倍取样再次复试,再次复 试全部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

7、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其记录、汇总表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部在2000年9月26日以建建[2000]211号文印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士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

机构。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 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 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 并将见证记录纳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一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检侧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侧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8、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对混凝土使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等的含碱量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要求将报告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二)水泥

1、水泥生产厂家的检(试)验报告应包括后补的28天强度报告。

2、水泥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等。试验报告应有明确结论。

(一般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的水泥,应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02 04第7.2. 1条规定: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市政桥梁工程使用的水泥,除按照上述规定外,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选用)

(三)钢材(钢筋、钢板、型钢)

1、钢材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试验;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材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如需焊接时,还应做可焊接性试验,并分别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

(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5.2.3条规定)

2、预应力混凝土所用的高强钢丝、钢绞线等张拉钢材,除按上述要求检验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3、钢材检(试)验报告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

(普通市政构筑物结构工程用的钢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5. 2. 1条规定:"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市政桥梁工程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市政构筑物结构工程的预应力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第6. 2.1条规定:"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 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市政桥梁工程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市政构筑物工程的钢结构所用的钢材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相关规定执行;市政桥梁工程所用的钢材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沥青

沥青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延度、针入度、软化点、老化、粘附性等(视不同的道路等级而定)。

(按国标《沥青路面施工验收规范》GB 50092第4.1规定:"沥青使用前必须提供厂家的质量检验单和复验报告,并经评定合格。"检验分批规定:第11.2.2条和附录C;检查内容与频率:附录E. 0. 2和E.0.4规定)

(五)涂料

防火涂料应具有经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

(六)焊接材料

应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可焊性试验报告。

(七)砌块(砖、料石、预制块等)

用于承重结构时,使用前复试项目为:抗压、抗折强度。

(按国标《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第3. 0.1条规定:"砌体工程所用 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 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及取样频率:第5.2.1条;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及取样频率:第6.2.1规定。

石材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及取样频率第7.2.1条。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第4.0.12条)

(八)砂、石

工程所使用的砂、石应按规定批量取样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一般有:筛分析、表观密度、 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等。结构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按要求加做压碎指标值等相应项目试验。

(普通市政构筑物结构混凝土所用的砂、石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7.2.5条规定执行;

市政桥梁工程用的集料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市政工程所用的砂、石,按照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执行。

对于道路工程结构层及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所用的集料,应进行压碎指标值的检验)

(九)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

各种类型的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中的要求进行现场复试并出具试验报告和掺量配合比试配单。

(外加剂: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7.2.2条规定: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掺合料:结构混凝土使用掺合料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

7.2.4条规定:"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等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十)防水材料及粘接材料

防水卷材、涂料、填缝、密封、粘接材料、沥青马蹄脂、环氧树脂等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抽样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防水卷材:按照国标《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第3.0.6条规定选用,抽样方法按照附录A和附录B规定执行)

(十一)防腐、保温材料

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应标明该产品质量指标、使用性能。

(十二)石灰

石灰在使用前应按批次取样,检测石灰的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

(十三)水泥、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

1、混合料的生产单位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2、连续供料时,生产单位出具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的规定一般适用于由合同的另一方提供混合料的情况。 该类结合料基层、底基层的外形尺寸检查项目、频度和质量标准可参照《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现场生产该类混合料,应收集材料级配(配合比)、各种原材料的试验资料} (十四)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应按同类型、同配比、每批次至少向施工单位提供一份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连续生产时,每2000吨提供一次。

{一般适用于由合同的另一方提供混合料的情况。

该类混合料的检查项目、频度和质量标准按照国标《沥青路面路工验收规范》GB 50092的附录E.0.2执行;

对于现场生产该类混合料,应收集材料级配(配合比)、各种原材料的试验资料。

主要控制技术指标为沥青用量(或油矿比)、稳定度、流值、密度、空隙率等质量指标} (十五)商品混凝土

1、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同配比、同批次、同强度等级提供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必须包含原材料、配合比以及拌合物工作性能、混凝土强度等质量信息,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2、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提供混凝土碱含量报告。

(十六)管材、管件、设备、配件

1、厂(场)、站工程成套设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等。工程竣工 后整理归档。

2、厂(场)、站工程的其它专业设备及电气安装的材料。设备、产品按现行国家或行业 相关规范、规程、标准要求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并留有相应文字记录。

3、进口设备必须配有相关内容的中文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作此规定)

4、上述1、2两项供应厂家应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

5、混凝土管、金属管生产厂家应提供有关的强度、严密性、无损探伤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根据国标《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268第1. 0. 4条规定:"给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所使用的混凝土管、金属管在使用前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分批 检验、检查和验收,提供书面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

(十七)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

1、应有预应力锚具、连接器、夹片、金属波纹管等材料的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 告。

(普通市政构筑物使用的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执行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第6.2.3条规定:"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等的有关规定。" 市政桥梁工程使用的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土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设计或规范有要求的桥梁预应力锚具,锚具生产厂家及施工单位应提供锚具组装件的 静载锚固性能试验报告。

(按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或《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的规 定进行该试验)

(十八)混凝土预制构件

1、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梁、板、墩、柱、挡墙板等预制构件生产厂家,应提 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基本质量保证资料。如:钢筋原材复试报告、焊(连)接检验 报告;达到设计强度值的混凝土强度报告(含28天标养及同条件养护的);预应力材料及设 备的检验、标定和张拉资料等。

(根据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9.1.1条规定:"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9. 3节规定进行,其检验的内容、数量按第9.3.1条规定确定,检验方法按照附录C规定进行)

2、一般混凝土预制构件如栏杆、地袱、挂板、防撞墩、小型盖板、检查井盖板、过梁、 缘石(侧石)、平石、方砖、树池砌件等,笙产厂家应提供出厂合认证书。

3、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十九)钢结构构件

1、做为主体结构使用的钢结构构件,生产厂家应依照本规定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产品质 量的基本质量保证资料。如:钢材的复试报告、可焊性试验报告;焊接(缝)质量检验报告; 连接件的检验报告;机械连接记录等。

(普通市政构筑物的钢结构工程按照国标《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第

4.12.2条执行;

市政桥梁工程的钢结构工程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高强螺栓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2、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市政桥梁工程的钢结构构件的验收可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 定执行)

(二十)各种地下管线的各类井室的井圈、井盖、踏步等应有生产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 书。

(二十一)支座、变形装置、止水带等产品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设计有要求的复试报 告。

(市政桥梁支座: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政桥梁伸缩缝: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止水带:按国标《地下防水工租施工验收规范》GB 50208第4.7.10条和附录A.0. 4执 行)

4、施工检(试)验报告

{基本要求:施工检(试)验报告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心(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规定:

1、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报告中表述;

2、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3、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以及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如:

(a)标题,例如“×××检验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c)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适用);

(h)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用);

(j)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k)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片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

(I)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m)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一)凡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要求的,应有见证记录、有见证试验汇总表。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规定执行(见前)}

(二)压实度(密度)、强度试验资料

1、填土、路床压实度(密度)资料

(1)有按土质种类做的最大干密度与最佳合水量试验报告。

(应根据不同的土质、不同的取土点分别取土样进行标准击实试验.当施工中发现土质有变化时,应当取土样加做标准击实试验)

(2)有按质量标准分层、分段取样的填土压实度试验记录。

(路基填土按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44第5.4.1~5.4.10

条规定执行,特殊路基处理按第七、八章相关规定执行,桥涵、管道沟槽回填土按第5. 3.15~

5. 3.18条规定执行;

路床按《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1第3. 3. 1一3. 3. 3条规定执行)

2、道路基层压实度和强度试验资料

(1)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等无机混合料基层的标准击实试验报告。

(应提供各类基层的不同的配合比、不同的原材料的标准击实试验报告.击实试验可以参照《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和《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 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有按质量标准分层分段取样的压实度试验记录。

(一般基层按照《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 规定频率与数量进行试验;无计结合料稳定类基层可以参照《公路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的相关规定进行试验)

(3)道路基层强度试验报告。

①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等无机混合料应有石灰、水泥实际剂量的检测报告。 (该类基层应当提供石灰、水泥等胶结材料实际剂量检测报告)

②石灰、水泥等无机稳定土类道路基层应有7天龄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无机结合料稳定类基层质量控制的项目、频度和质量标准可以参照《公路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 的相关规定执行。试验方法可以参照《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 057 的相关规定执行。

该类基层强度指标按照7天(6天湿养+1天浸水)龄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作为强度统计评定依据}

③其它基层强度试验报告。

(可以同时或分别采用各结构层实测CBR值、回弹弯沉值作为评定这些基层的强度指标)

3、道路面层压实度资料

(按照国标《沥青路面施工验收规范》GB 50092第11.4和11.5节的规定进行)

(1) 有沥青混合料厂提供的标准密度。

(标准密度可以用马歇尔试验密度或标准击实试件的密度)

(2)有按质量标准分层取样的实测干密度。

(国标《沥青路面施工验收规范》GB 50092第11.4.9条规定:“以钻信法为标准方法”;施工过程抽查频率、内容和质量要求按附录E.0.2和E.0.5规定执行)

(3)有路面弯沉试验报告。

{按照国标《沥青路面施工验收规范》GB 50092 第11.4、11.5条和附录E.0.5规定执行; 路面弯沉试验的检测和评定方法;检测方法可采用贝克曼梁弯沉仪或自动弯沉仪进行检测;弯沉试验车有BZZ-60(后轴重100kN)两种标准;路面弯沉试验数据按照评定段进行统计评定,一般市政道路以100~500米为一评定段,每一评定段统计点数不宜超过50个点,统计评定方法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071的有关规定进行。

路面弯沉试验仪器规格及支点修正:贝克曼梁弯沉仪有长度分别为3.6米和5.4米两种规格。在半钢性基层上的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上测定时,宜用长度为5.4米的弯沉仪且用BZZ-100标准车,当采用长度为3.6米的弯沉仪测定时,应进行支点变形修正;

路面弯沉试验温度修正:当沥青路面总厚度≥5时,应进行温度修正;

路面弯沉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弯沉测定表、支点变形修正值、测试时路面温度及温度修正值,每一评定段的各测点弯沉的平均值、标准差及代表弯沉值等内容}

(三)水泥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抗渗、抗冻性能试验资料

1、应有试配申请单和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施工中如果材料发生变化时,应有修改配合比的通知单。

(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7.3.1条规定:“混凝土应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配合比通知单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签发)

2、应有按规范规定组数的试块强度试验资料和汇总表。

(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7.4.1条规定:“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市政桥梁工程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梁施工技术规范》JTJO41的相关规定执行)

(1)标准养护试块28天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水泥混凝土桥面和路面应有28天标养的抗压、抗折强度试验报告。

(试验数量及方法可以参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T 037.1的相关规定执行)

(3)结构混凝土应有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作为拆摸、卸支架、预应力张拉、构件吊运、施加临时荷载等的依据。

(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7.1.3条规定执行)

(4)冬季施工混凝土应有检验混凝土抗冻性能的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主体结构应有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以验证结构物实体强度。 {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规定:

第10.1.3条: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试件强度代表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规定。

第10.1.6条: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D.0.2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6)当强度未能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实物钻芯取样试压时,应同时提供钻芯试压报告和原标养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如果混凝土钻芯取样试压强度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供经设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处理意见资料。

(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7. 1.4条规定和国标《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相关规定执行)

3、凡设计有抗渗、抗冻性能要求的混凝土,除应有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外,还应有按规范规定组数标养的抗渗、抗冻试验报告。

(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7.4.2条:对有杭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或按照国标《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第4.1.5条规定留取试块; 试验方法按照国标《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 82的规定进行)

4、商品混凝土应以现场制作的标养28天的试块抗压、抗折、抗渗、抗冻指标作为评定

的依据,并应在相应试验报告上标明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所有混凝土都以现场制作标准养护28天的试件作为强度统计评定的依据)

5、应有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的强度统计评定资料。(水泥混凝土路面、桥面要有抗折强度评定资料)。

(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7.1.1条规定:结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四)砂浆试块强度试验资料

1、有砂浆试配申请单、配比通知单和强度试验报告。

(砌筑砂桨配比设计按照国标《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第4.0.6条执行;强度试验的按照第4.0.12条规定执行)

2、预应力孔道压浆每一工作班留取不少于三组的7.07 ×7.07× 7.07 cm试件,其中一组作为标准养护28天的强度资料,其余二组做移运和吊装时强度参考值资料。

(预应力孔道压桨试块留置要求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6.5. 5条规定执行;市政桥梁工程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有按规定要求的强度统计评定资料。

(按照国标《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第4.0.12条执行,但单组最小强度位必须满足市政系列质量验评标准的fmin≥0.85f2的规定)

4、使用沥青马蹄脂、环氧树脂砂浆等粘接材料,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试验报告。

(五)钢筋焊、连接检(试)验资料

1、钢筋连接接头采用焊接方式或采用锥螺纹、套管等机械连接接头方式的,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条件下连接性能试验,留取试验报告。报告必须对抗弯、抗拉试验结果有明确结论。

{普通市政构筑物工程的焊、连接检(试)验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5.4.1和5.4.2条规定执行;钢筋连接接头试验按照《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 18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市政桥梁工程的焊、连接检(试)验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进行试验;焊接钢筋质量验收内容和标准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

2、试验所用的焊(连)接试件,应从外观检查合格后的成品中切取,数量要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规定。试验报告后应附有效的焊工上岗证复印件。

3、委托外加工的钢筋,其加工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六)钢结构、钢管道、金属容器等及其它设备焊接检(试)验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钢结构焊接质量要求按《钢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或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钢管道质量要求按国标《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第4.2.1条规定执行)

(七)桩基础应按有关规定,做检(试)验并出具报告。

{国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第3.0.5条规定:“从事地基3

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桩基础工程留取混凝土试件组数按照第5.1.4规定执行;工程桩承载力试验按照第5.1.5条规定执行;桩身质量检验按照第

5.1.6规定执行;

市政桥梁工程的桩基础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桩基础检测按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JGJ 256(以下简称《桩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一般规定

1、方法和内容

对市政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桩基础,应按照《桩规》的各项规定对其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和评价。常用的检测方法主要有单桩(竖向抗压、竖向抗拔、水平)静载试验、钻芯法、低应变法、高应变、声波透射法等。在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各种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考虑地质条件、桩型及施工质量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搭配。基桩检测结果应结合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判定。

各种检测方法及检测目的如下表所示。

检测方法及检测目的

(1)检测仪界器设备:检测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进行检测前应对检测仪器检查调试。

(2)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从事桩基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基桩检测的资质;从事桩基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桩基础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并经过培训合格且具有相应的资质。

(3)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少于15Mpa;

2)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达到28d或预留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3)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达到第2款规定的混凝土强度外,当无成熟的地区经验时,尚应不少于下表规定的时间:

休止时间

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5)当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时,应查找原因,重新检测。

3、检测数量

(1)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4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2)打入式预制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

1)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

2)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

3)选择桩端持力层.

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3)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6)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4)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t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前两欺规定的抽检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5)对于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杭压承载力试验进行检验检测: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

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报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6)对于第(5)款规定条件以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杭压承载力验收检测。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5)款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杭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7)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杭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测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8)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杭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4、验证与扩大检测

(1)当出现《桩规》第8.4.5~8.4.6条和第9.4.7条中所列情况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方法宜采用单桩竖向杭压承载力静载试验;对于嵌岩灌注桩,可采用钻芯法验证;

(2)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陈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

(4)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

(5)对于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III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商应变法、开挖法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6)对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抽检;

(7)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III、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5、检测结果评价和检测报告

(1)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完整性分类应符合表7.5.2-2的规定,并按《桩规》第7~10章分别规定的技术内容划分。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表7.

(2)Ⅳ类桩应进行工程处理。

(3)工程桩承载力检测结果的评价,应给出每根桩的承载力检测值,并据此给出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

(4)检测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桩规》第3.5.5条的规定。

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与评价

桩身完整性是反映桩身截面尺寸相对变化、桩身材料密实性和连续性的综合性指标。 桩方缺陷是指使桩身完整性恶化,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桩身结构强度和耐久性降低的桩身断裂、裂缝、缩颈、夹泥(杂物)、空洞、蜂窝、松散等现象的统称。常用的检测法有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及钻芯法等几种,具体应根据调查结果和确定的检测目的,选择检测方法,制定检测方案。检侧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所需的机械或人工配合、试验周期等内容}

(八)检(试)验报告应由具由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出具。

(凡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检、试验报告,应当由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必须在其认证的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测单位出具)

5、施工记录

(一)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1、地基与基槽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1)核对其位置、平面尺寸、基底标高等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2)核对基底的土质和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一致。

(3)对于深基础,还应检查基坑对附近建筑物、道路、管线等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按照国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第3.0.1条规定提出本款规定)

2、地基需处理时,应由设计、勘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绘制处理的部位、尺寸、标高等示意图。处理后,应按有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按照国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龙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第3.0.5条提出本款规定) 一般基糟验收记录可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代替。

(二)桩基施工记录

1、桩基施工记录应附有桩位平面示意图。分包桩基施工的单位应将施工记录全部移交给总包单位。

2、打桩记录

(1)有试桩要求的应有试桩或试验记录。

(2)打桩记录应记入桩的锤击数、贯入度、打桩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

3、钻孔(挖孔)灌注桩记录

(1)钻孔桩(挖孔桩)钻进记录。

(2)成孔质量检查记录。

(3)桩混凝土灌注记录。

(普通市政构筑物的桩基础按照国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 第5.1.1~5.1.4条规定,市政桥梁工程的桩基础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O41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构件、设备安装与调试记录

1、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的内容包括:构件类别、编号、型号、位置,连接方法、实际安装偏差等,井附简图。

(普通市政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9.4.1~9.4.3条规定执行,市政桥梁工程的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普通市政构筑物的钢结构构件按《钢结构工程旅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第5章,市政桥梁工程的钢构件也可以参服《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2、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的内容包括:

(1)设备安装设计文件。

(2)设备安装记录:设备名称、编号、型号、安装位置、简图、连接方法、允许安装偏差和实际偏差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记录还应符合有关部门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3)设备调试记录。

{分单机调试(空载或负载)记录、联机空载调试记录、联机负载调试记录,三者都应当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中}

(四)施加预应力记录

1、预应力张拉设计数据和理论张拉伸长值计算资料。

{该资料应当由设计单位负责提供;设计单位不提供的,必须有该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签认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理论伸长值一一依据设计或规范提供的理论参数计算的伸长值;

计算伸长值一一依据设计或规范给定的固定参数或可变参数(需结合实际测定构件管道摩阻值和实际使用材料实测弹性模量值推定)计算的伸长值}

2、预应力张拉原始记录。

{应当描述清楚张拉工作环境条件,张拉方法(工艺)、张拉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其工作状态、张拉应力值(压力表读数)和实测伸长值等必需的信息,并必须在张拉现场实时签认。

预应力张拉或放张施工质量要求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第

6.4.1~6.4.6条规定执行;

预应力筋平均张拉应力计算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 041 提供的方法进行}

3、预应力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等应有由法定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的报告和张拉设备配套标定的报告并绘有相应的P-T曲线。

{应有单机工作状态校准资料和组具配套标定校准资料,并应有计量部门标定的主动(油 泵主动工作时标定的)和被动工作状态(标定时油泵不工作而由标定的压力机工作)的 P-T曲线。

标定周期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第6.1.2条规定;市政桥梁工程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4、预应力孔道灌浆记录。

(预应力孔道灌浆质量要求按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第

6.5.1~6.5.5条规定执行)

5、预留孔道实际摩阻值的测定报告书。

(测定方法可以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 提供的方法进行)

6、孔位示意图,其孔(束)号、构件编号与张拉原始记录一致。

(五)沉井下沉时应填写沉井观测记录

(记录的内容、时间要求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进行)

(六)混凝土浇注记录

凡现场浇注C20(含)强度等级以上的结构混凝土,均应填写混凝土浇注记录。 (必须要把与混凝土强度和质量相关的信息记录清楚)

(七)管道、箱涵顶推进记录。

(给水排水管道、箱涵顶管施工质量按国标《给水排水管道施工验收规范》GB50268第6章规定;城镇地道桥顶进按照行业标准《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74第6章相关规定执行)

(八)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设计有要求的要做沉降观侧记录

(按行标《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施工测温记录。

(冬季施工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需要填写)

(十)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如厂(场)、站工程的水工构筑物防水、钢结构及管道工程的保温等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提供相应的施工记录。

6、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一)测量复核记录

(按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遵循原则是:有放必复!)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旅工单位应根据交桩记录进行测量复核并留有记录。

2、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的测量复核记录。

3、部位、工序的测量复核记录。

4、应在复核记录中绘制施工测量示意图,标注测量与复核的数据及结论。

(二)预检记录

l、主要结构的模板预检记录,式包括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和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和模内清理、清理口留置、脱模剂涂刷等检查情况。

(模板工程施工质量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4.1.1~

4.1.3条规定执行)

2、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的预检记录应有预埋件、预留孔位置、高程、规格等检查情况。

(大型构件安装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第9.4.5条和9.4节的规定执行)

3、设备安装的位置检查情况。

4、非隐蔽管道工程的安装检查情况。

5、补偿器预拉情况、补偿器的安装情况。

6、支(吊)架的位置、各部位的连接方式等检查情况。

7、油漆工程。

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凡被下道工序、部位所隐蔽的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 录。隐蔽检查的内容应具体,结论应明确。验收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需复验的要办理复验手续。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一)工序施工完毕后,应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表中内容应填写齐全,签字手续完备规范。

(二)部位工程完成后应汇总该部位所有工序质量评定结果,进行部位工程质量等级评 定,签字手续完备、规范。

(三)单位工程完成后,由工程项目负责人主持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入签字,加盖公章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质量检验评定按工序、部位、单位工程三级评定;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除按照《验评标准》规定进行统计评定外,还应按建设部《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及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实测实量、外观项目的检查,并应检查使用功能试验资料)

9、功能性试验记录

(一)一般规定

功能性试验是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所进行的使用功能的检查。功能性试验按有关标准进行,并有有关单位参加,填写试验记录,由参加各方签字,手续完备。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功能性试验主要项目一般包括:

1、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

(见前面说明)

2、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

(无压力管道是指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管道,其严密性试验按国标《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第10.3节规定进行,一般采用闭水法试验,试验方法按附录B介绍的方法进行)

3、桥梁工程设计有要求的动、静载试验。

(按照广东省《城市桥梁检查与检验办法(试行)》(粤建建字[1999]105 号文)和建设 部《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附表七规定执行。除设计规定要求进行试验的桥梁外,下列桥梁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动静载试验:

(1)单孔跨径达30米或总桥长达100米的梁式桥;

(2)单孔跨径达45米或总桥长达100米的拱式桥;

(3)单孔跨径达20米或主跨结构总长达40米的人行天桥(静荷);

(4)小半径、大夹角(≥30度)的连续弯桥;

(5)其他有特殊需要作承载力检验的各种规格的桥梁)

4、水池满水试验。

(按国标《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第6.5节的规定和国标《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附录一规定进行)

5、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按国标《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第7. 5节和国标《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附录二规定进行)

6、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通球试验等。

(国标《建筑给水排水及采吸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第3. 3. 16条规定:"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压力管道(工作压力≥0.1MPa的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通球试验等按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第10.1.1条及10.2节规定进行。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采用放水法或注水法进行,试验方法按照国标《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附录A进行)

7、其它施工项目如设计有要求,按规定及有关规范做使用功能试验。

{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第10.1.1条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10.1.2条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第10.1.3条规定:"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的同条件养护的试件为依据„„"}

10、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填写质量

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必须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事故按照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11、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是施工图的补充和修改,应在施工前办理。内容应明确具体, 必要时附图。(强调"先变更后施工"的设计变更原则)

(一)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人和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强调"谁设计谁变更"的设计变更原则。主要依据是: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藉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劫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 方可修改。}

(二)洽商记录必须有参建各方共同签认方为有效。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应原件存档。如用复印件存档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四)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办理。

12、竣工总结与竣工图

(一)竣工总结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竣工的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情况;使用了何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工程中发生的主要变更和洽商;遗留的问题及建议等。

(不同工程项目的竣工总结的内容可以根据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编写,如沥青路面竣工总结按照国标《沥青路面施工验收规范》GB 50092第11. 6节的有关规定)

(二)竣工图

1、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图的整理。绘制竣工图须遵照以下原则:

(1) 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的标志后可作 为竣工图。

(2) 无大变更的,应将修改内容按实际发生的描绘在原施工图上,并注明变更成洽商编 号,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 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或虽非 重大变更,但难以在原施工图上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按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第4.2.7~4.2.9条规定)

2、改绘竣工图,必须使用不褪色的黑色绘图墨水。

13、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是由施工单位对己完工程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而提出的工程告竣文书。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根据建设部在2000年6月30日建建[2000] 142号文发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规定: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贵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贵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劫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劫察、设计负责人和劫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

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根据建设部在2000年6月30日建建[[2000] 142号文发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之第三章

组卷方法与要求

A、 施工技术文件要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分册装订。

(按照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第5.1.2条规定)

B、 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文件材料和备考表。

(按照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第5.2节规定)

(一)文件封面应具有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编制单位、卷册编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文件材料部分排列宜按以下顺序: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须一一对应)。

5、施工试验资料

6、施工记录

7、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8、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9、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0、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11、事故报告

12、竣工测量资料

13、竣工图

14、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顺序组卷

C、案卷规格及图纸折叠方式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按照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第4.2.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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