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1991-02-13【生效日期】:1991-02-1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1年2月13日)

乐山市国土局:  你局有关征地问题的来电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改革征用土地方式,根据1984年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的办法,从实践看,有利于减少征地中的矛盾,加快征地速度,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应继续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给予积极支持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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