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废物排放程序标准

一般废物排放的控制程序

1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办公、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与管理。

2术语

2.1一般废物:即一般固体废物,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建材、粪便等废物、办公和生活垃圾,可以是固态、半固态或液态。

3 职责

3.1生产部负责对公司内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处置进行协调和监督的归口管理。

3.2行政部负责对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生产、生活和办公垃圾)处置进行协调和监督归口管理。

3.3生产部负责公司内废渣合理处置和综合利用。

3.4行政部负责交社会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的处置。

3.5各车间、部门(包括办公区域)负责本车间、部门区域内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等管理工作。

4 管理方法与内容

4.2 一般废物处理原则

4.2.1建材、污泥、化学试剂沉渣等危险废物正确处理率100%;

4.2.2废旧建材回收使用占消耗原材料的75%;

4.3 一般废物处理措施

4.3.1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废品, 边角料,每日清理,单独定点放置,用于再利用;

4.3.2车间设置危险废物盛装器皿,做标识.集中存放,专人管理;

4.3.3污泥、化学试剂沉渣等危险废物由相关岗位收集,集中堆放,作好防雨防渗措施,由生产部统一处理。

4.4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处置控制要求

4.4.1生产部负责对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废渣处置进行协调和监督的归口管理,做好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4.4.2生产部负责废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工作。

4.4.3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的分类、标识、储存和管理工作。

4.4.3.1各车间、部门应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4.3.2各车间、部门根据生产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废物集中摆放的位置,尽可能现场进行相应的标识。

4.4.3.3各车间、部门积极做好废旧设备、废旧中间产品及副产品、一些包装物等的各自内部回收利用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废旧物资回收工作。

4.4.3.4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生产、生活和办公垃圾)的处置控制要求

4.4.3.5行政部负责对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生产、生活和办公垃圾)处置进行协调和监督的归口管理,承担公司的垃圾清扫和运输工作,同时做好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5.6各车间、部门在本车间、部门一般废物排放过程中,当出现不符合或存在潜在的不符合时,应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必要时按《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控制程序》执行。

——本标准起草单位:凤台县养殖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本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审定人:刘

——本标准批准人: 刘

——本标准于2011年6月10日首次发布,2011年6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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