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审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导致离婚案件对方当事人因下落不明不应诉、不出庭的诉讼日益增多,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此类案件的做法也越来越常见。截止2011年6月26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上富法庭已经采用公告的方式审理了10起离婚纠纷。

法院对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予以受理并以缺席判决方式进行审理,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该意见指出,“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这一解释是前后矛盾的,如被告”确无下落“则根本不存在调解的条件或可能,它对审判或司法的误导不可避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应当看到,允许法院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一方当事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因舍弃了必要调解程序而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而简单地禁止法院作缺席判决,必然会使那些因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而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及纠纷无法获得必要且及时的法律调整与处理。这一矛盾或问题,在我国目前人口流动不断加剧、当事人逃避婚姻家庭义务或逃避诉讼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形下更为突出。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在审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界定

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因为被告既不会提交答辩意见,也不会提供证据,更不会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难以听取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并综合双方的证据来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的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扩大事实、甚至编造一些不属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有的原告为了离婚,通过村委会或社区出具假证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所以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更要严格审查其离婚目的的真实性,对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严格审查原告是否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原告提供不了证据,应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

二、子女抚养的审定

婚姻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家务之事”,更是“社会之事”。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原则上应当判归原告,而且即使原告不同意抚养小孩也应该判决由原告抚养,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如果判归被告抚养,判决也得不到执行,没有社会效果可言。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未成年子女随被告方的直系亲属(未成年子女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生活多年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被告方的直系亲属要求抚养并且有能力抚养,此种情况下,法院审判时,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综合考虑,适当裁判,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子女的抚养,必定带来抚养费的问题。对于抚养费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统筹兼顾,综合考虑被告方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和子女的抚养、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由于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对于财产的认定只有原告的陈述和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有的原告在诉状中不提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或者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带来财产分割的困难。因此,对此类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必须查明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判决,否则不判,告知原告待有证据时另行起诉。

另外,为了维护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可以作如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暂时不予考虑,即暂不分割,先指定由原告方代管,同时配以财产登记制度,限制原告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以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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