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人员奖惩制度(最终版)

保安人员奖惩制度

为了强化纪律、严格管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赏罚结合、奖惩分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公司精神,树立完美的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奖励范围

1、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学雷锋、做好事。经常受到业主、公司领导表扬的。

2、发现并设法抓获在工作区域内的偷、抢等违法犯罪分子,表现突出的。

3、积极为公司的保卫工作出谋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明显的。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突出贡献的。

4、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为公司争得荣誉的。

5、工作积极性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

符合以上条款内容,公司将予以20-200元奖励,并进行表扬。 惩罚范围

1、上班迟到、早退。

2、在岗期间打电话聊天,和女孩子嘻闹,严重影响保安形象声誉的行为。

3、私自顶岗、换岗、脱岗,不按规定着装上岗者。

4

、当值期间睡岗、看小说、听收音机、玩游戏机、手机或做与值勤

无关的事。

5、不服从上级管理,顶撞领导的。

6、对上级下达的任务未能如期完成,又无正当理由的。

7、在工作时间赌博,宣传、观看黄色小说、刊物、录相、光碟的。

8、违反请销假规定的。

9、工作消极,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作风纪律散漫的。

10、在岗期间擅离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1、未经上级批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或进饭堂就餐的。

12、遇突发事件,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1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治安管理条例,参与打架斗殴、嫖娼,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14、无故旷工2天的。

违反上述条例第1、2、3、4、6、8、9、11规定者予以20-200元罚金,屡犯者予以辞退。

违反上述条款第5、7、10、12、13、14条规定者立即予以开除,并不作任何补偿。

本制度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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