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摘要: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则很难谈得上保险业务的开展。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的颇多争议,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进行讨论,分析讨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涵义、要件并对与其密切相关的单据及保险费的缴付等进行说明,以解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上的疑问,公平合理地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并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借鉴。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 成立 生效 保险责任 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1(b)-0-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保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身保险作为保险中一大分支,在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有很多的争议,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针对以上情况,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与之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
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怎样成立和生效,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何时得以保护,也关系到保险人保险责任之始端,因此,投保人投保后,作为利益相对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方式有截然不同之主张:前者希望人身保险合同尽快成立和生效,以便更早地得到保险保障;后者则希望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尽可能的往后推延,这样就能更大程度的确认被保人的安全。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
人身保险合同为众多合同中的一种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特征。笔者认为为了能更深刻、透彻全面地理解人身保险合同,有必要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表述。
其一,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一方面投保人必须支付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给付保险金。其二,人身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首先,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有赖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通常远远大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两者之间没有等价交换关系。其三,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保险单、暂保单或保险凭证等形式订立。由于保险合同绝大多数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订立,所以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最后,也是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人身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意思一致之时合同即告成立。
1.3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分类
传统的人身保险,仅以人寿保险为限。现代意义上的人身保险几乎涵盖了人的生、老、病、伤、残、死等各种风险,主要有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大类。
人寿保险合同,又称为生命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其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其受到意外伤亡为保险事故而成立的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又称为疾病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标的,以其患病、分娩和因疾病、分娩致残或致亡为保险事故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2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2.1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人身保险合同既要受保险法的特殊调整,也要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规范。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成立要件还要符合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在合同成立的要件
中,往往会有人认为,保险单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前提。《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目前对保险单的签发问题,理论上大体有三种主张:肯定说认为保险单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定说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单只是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第三种主张则认为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
实际上也是否认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某项保险业务达成协议以后,就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成立,除非当事人有约定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与保险单的缴付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但是,实务上,保险单的签发完全取决于保险人并不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总之,笔者认为保险单只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一种凭证而非其成立要件。
2.2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从保险合同实践来看,当事人双方完成了投保行为和承诺行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在保险合同中往往采用较为简洁的方式。简单概括,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有五个步骤:投保人填单—缴费—被保险人体检—保险人核保—出单。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某些程序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以上五个步骤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人身保险合同在根本上属于诺成型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成立。 3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3.1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涵义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要求双方当事人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例如,在实际操作中,人身保险公司一般会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此时,人身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生效。
3.2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当事人缔约时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标的的确定和可能。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对人身保险合同也是要首先适用的。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以下几项:保险合同的订立者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不得为未成年子女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合同生效后,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保险合同往往
是附条件的合同,因此如双方当事人约定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时,依其约定。关于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中,对于保险费的交付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学者们争议比较多。《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实践活动中,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迟迟不肯缴付保费,有的则是一旦保险事故的发生马上去缴费,这样不仅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侵害了其他基金成员的共同利益。可见,保险费的缴付在人生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费的缴付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由此,根据当事人合法约定大于法律,该保险合同以保险费的缴付为其生效要件。但倘若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此约定,则保险合同合法成立之时即告生效。
4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空档之间法律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将其界定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规定。
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如前所述,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有约定的从约定。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也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一般而言,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没有约定的,保险人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
险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空档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能以人身保险合同未生效而对抗“对方当事人”。应该从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原则、特征、功能和中外保险实践等多方面综合考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兼顾二者的利益关系,共同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国家应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完善立法,维护保险事业的健康成长。
5 结语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就保险事项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并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成立后即告生效,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它的成立不以交纳保费为要件。即使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人身保险合同于保险费的缴付后生效,这也只不过是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的一种附加的延缓或停止条件而已。
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对双方当事人至关重要,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预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于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第二天零时起,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险业近几年从无到有迅猛发展,
保险法也日趋完善。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为主要目的,在保险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也应注意保护自己利益,杜绝承保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足,促进保险合同的完善,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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