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盗窃被判处缓刑案

案情:

被告人柴某系宁波市横街镇某公司的员工。2013年5月15日,柴某在寝室内,趁无人之机,盗走与其住同寝室的被害人朱某的一张宁波银行银行卡,并利用其之前曾帮助朱某办理该卡而知晓该卡密码的条件,在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的盗取现金400元。得手后,其又将该银行卡放回原处。此后,在2013年6月5日至同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柴某又采用相同方式先后十三次到盗走朱某宁波银行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5100元。

被告人柴某于2013年11月12日被抓,11月14日,柴某家属找到本律师办理此案。首先律师马上将会见手续交至派出所主办民警,简单询问了情况,下午即刻会见了当事人,了解到整个案件详细的过程。2013年11月15日,律师带领柴某家属找到被害人,向其表达歉意,并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经过努力,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柴某被成功取保候审。受害人接受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经过律师催促,整个案件移送非常迅速。2014年1月25日,本案开庭审理,最终被告人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柴某的辩护人,现简单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被告人柴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柴某刚开始是出于好心帮助受害人去银行办理工资卡,并在受害人的要求下帮忙设置了密码。而被害人的工资卡一直放在宿舍里的固定位置,加上被告人柴某当时家里急需用钱,所以一时起了贪念,构成了今天的盗窃罪。这和社会上一般的有预谋的盗窃以及惯偷有很大的区别。

被告人柴某自愿认罪,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从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柴某从第一次被询问即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另外,经过在看守所十几天的生活,柴某有了更深刻的反省。在辩护人两次会见中,被告人都留下了悔恨的眼泪,并多次提到:以后就算干再苦再累的活,也决不会再触犯法律了。

被告人柴某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两天,被告人亲属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及其家属也表示,如有需要,他们愿意出庭为梅志求情。

四、被告人无任何不良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另外,柴某老婆即将生产,非常需要柴某的照顾。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能够判处柴某缓刑,给柴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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