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功能

作者:刘炳杰

财经论丛 1999年05期

  一个能顺利运行且比较成熟的经济体制,都必然有一个较为完善的保障体制来支撑,因此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重要前提是必须要有一个有效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延续至今的社会保障体系,长期以来对促进经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到过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其制度本身也渐渐显露出严重的缺陷,保障机制的功能正在日趋弱化。应该说,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未能根据我国的人口变动趋势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和把握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功能,从而对保障的项目属性、缴费标准以及替代率的界定等方面陷入误区,是其重要的原因。若不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则随着人口老龄化压力的加剧和“软收硬支”格局的延续,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困难将是十分严峻的。

  根据国外的实践和经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覆盖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等多项保障内容,其形式也应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各种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储蓄等诸多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政府职能都相应发生了变革。公共财政的目标选择,决定了今后强化社会保障也将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但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究竟应着重体现哪些功能,意欲解决哪些问题,这既取决于本国政府职能与政策目标的选择,更有赖于该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水平,即政策操作运行的可行性。由于政府的政策目标往往是多元而序列的,这就决定了政府职能的履行应当且必须围绕着关键且持续性目标的实现。与之相应的,对社会保障体系所可能涵盖的诸多功能中,我们也就有个关键性的核心功能(即主体功能)的优先体现与把握问题。我认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如同栽培大树,虽然树的主干、枝、叶各有其功能,但为使这棵树既能抵御目前的风霜雨雪,更能与未来恶劣的自然环境相抗衡,因此在树苗栽培之初,就必须先留主干而剪枝去叶,以促其根深体壮而得日后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之枝繁叶茂。这也就是说,构筑或评价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以动态的、多元的思维方式来考虑,要因时、因地、因国而异;为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功效日后得以更好地发挥,目前就必须对社会保障的内涵作进一步科学的界定和取舍,以主体功能的确立和优先发挥来带动其他功能的培育和作用的释放。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的主体功能应集中体现在实现社会养老和社会医疗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企业办社会式的保障体系,这与当时资源配置均由计划来实现的模式是相吻合的。其结果是一个人的生、老、病、死“全托”于就业期间所在的部门或单位。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发挥市场机制有效地配置资源的优势与功能,从而达到提高效率、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经济之目的。这就要求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也进行相应的变革使其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和规则,即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障。这里需要澄清的是:这种变革应当不仅仅只是行为主体的置换,它还应包括主、客体之间有关职能、职责与行为的重新界定和划分。若将过去企业统包大揽的行为,全部移向政府,仍由政府来承担原由企业或政府承担而本不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则这种变革就将完全失去意义。因为这既不利于激发和培养起社会成员应有的自我保障意识和保障需求,承担起应有的自我保障责任,从而增强社会成员的自我保障能力,也不能达到强化社会保障功能的作用。因此,在原有机制发生变革、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的主要功能应集中体现在实现社会养老和社会医疗上,其他新拓展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主要由集体、社团与个人通过实施单位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储蓄等多种方式来加以提供。

  二、社会保障体系主体功能的有效发挥是保证其整体功能得以完善的前提

  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综合职能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而其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政府的行政目标与政策意向。理论上讲,政府需要也应当履行多项职能。然而,政府的职能应当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可能作适时的补充与调整。如何尽快而又有效地解决政府自身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就是政府的根本职能所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构成以及历史沿革等因素,决定着我国政府现阶段构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如同发达国家那样成熟和功能齐全,客观上我国政府目前也并不具备这样的应需财力,这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规划目标可作预期打算,但不能超越客观,操作实施更应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因此,政府目前首先应集中解决的是沉积矛盾最多、群众最为关注、最需要协调的养老、医疗两项制度的改革问题,进而才能逐步解决失业、伤残等项保障问题。我们认为,我国目前的失业问题,说到底还是个养老问题。有人曾对某省两家国有大型企业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心理因素远大于生活贫困因素,真正因生活特困而参与的人还不到10%。绝大多数人真正担忧的并不仅仅只是眼前的度日有多难,人们普遍关注的恰恰是今后的日子将怎么过,对自己一旦失去劳动力后,社会的养老保障功能究竟有多强心中无底。如果说,就业是享受工伤保障的前提,那么就业能否有保障从根本上来说就取决于社会养老及社会医疗保障机制是否健全与完善,取决于经济增长点的不断培育和生产力水平的持续提高。失业问题绝不是从量上就能完全控制得了的,实际上还有个隐性失业和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问题,所以也绝不是靠政府的救济或安置就能解决的。况且我国近年来的失业问题大多因结构调整而起,如果由此产生的结构性失业问题,都仍由政府揽下,则对机制的转换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我们认为,失业是一个因养老保障等“远虑”的消除进而才能逐步消除的“近忧”问题。就此意义而言,社会养老、社会医疗保障的后续功能必然会涵盖到失业保障、伤残保障等诸多方面。只有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功能,才能更好地促使其他辅助保障功能的显现和作用的发挥,并以此形成和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功能,进而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三、有效地发挥社会保障的主体功能,是发掘和培育其他辅助功能的重要基础

  如前所述,社会失业保障有赖于社会养老和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健全与完善。失业保障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功能之一。然而就目前情形来看,我国现有失业保障制度功能低下,并不能发挥其有效的保障功能。要使其功能真正得以发挥,势必要全面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缴费率。但现实状况是,我国目前根本没有能力支撑这种现收现支的失业保险。据测算,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隐性失业人员至少在2000万以上,若显性化以每人每月200元计,每年的支付额即达500亿元,大致为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以上,综合各种因素,实际需要的缴费率至少不会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0%。在国企养老、医疗等保障负担已十分沉重的情况下,如再进行缴费率如此之高的失业保障统筹,企业显然无力承受,这正是失业保障功能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实施个人缴费机制或将失业保险覆盖到全社会的设想眼前显然不切实际,因这还有赖于人们对这一问题能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有赖于改革的有效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显然尚需一定时日。因此,目前必须把该管且已经管了多年的养老、医疗保障首先管好,通过其稳固的保障功能辐射来激发和培育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与能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别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逐步实现政府社会保障、单位内部保险与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的全社会保障机制,根据社会不同群体对各类保障的不同需要与档次差异的要求,来构筑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能否持久而有效地发挥社会保障的主体功能,事关今后社会保障体系运作的成败

  社会保障是政府举办的公共保障事业,因此政府所能承诺的只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并在运行过程中作适时调整而不能向参与者事先确定承付标准。但现行体制不仅事先有确定的承付标准,且替代率也相当高,通常货币工资的替代率高达80%以上,医疗待遇则仍按退休前水平继续享受,这样实际报酬替代率是80%~90%(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替代率约在40%~60%间,文革前我国约为50%~70%),如此高的替代率无疑将使政府陷入愈来愈大而险的转让性养老支付的深潭而难以自拔,这是十分危险的。真若如此,那就完全有悖于将企业保险改革为社会保障的初衷了。

  1935年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社会保障法案,美国社会福利制度从此开始,但因该制度发展得过快,标准提得过高,致使当今美国的许多问题都起因于此。对目前不少发达国家都先后遇到并积极寻求对策的棘手问题,我们更不可掉以轻心。因此,基于国情和参照国外的标准,我们必须尽快着手解决养老替代率的合理定位问题。根据我国人口政策及其变动趋势,下个世纪我国将步入老龄社会,由此而形成的巨额养老支付是目前的现收现支式所无法实现的。因此要将我国的养老替代率逐渐降至60%~65%的水平。否则,约到2030年要在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率高达40%的情况下,才可能支撑现收现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此高而无法实现的保险费率,必然导致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崩溃,其结果是令人难以想象的。因此,当前可考虑在养老金绝对量适度增加、相对量逐步降低的前提下,将养老替代率平缓地降下来。这是在市场机制运行中,社会保障相对于企业保险日后能否显示其固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

  五、社会保障体系整体功能的增强有赖于法制的完善和改革的配套

  商业保险是依据《保险法》动作、并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因此,有必要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作出基于法律意义上的科学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尽快颁布《社会保险法》,严格界定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对象、水平、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组织体系、管理机构和监管程序等。同时,其他的体制改革也要相应配套,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改革,既要将各项社会保障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还应尽快建立起包括社会保障预算在内的复式预算制度,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社会保障预算进行规范管理;二是税收制度的改革,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不断地充裕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规模,从根本上改变“软收硬支”的格局,以备日后巨大的支付之需,实现“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基金制”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制”的过渡,增强社会保障功能;三是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按职称高低和工作年限来划定退休界限的新的退休制度,以更科学合理地实施养老保障制度和规范政府的养老保障行为。不难想象,如果仍以生理年龄作为退休界限,短期内,必然会造成高层次人才资源的大量浪费和低学历劳动者的超时过量使用,长期则会扭曲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取向,这极不利于劳动力素质的全面提高,也有悖于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意图。

作者介绍:刘炳杰 浙江财经学院税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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