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原则

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原则

郭相宏1’2

(1.太原科技大学,山西太原030024;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宪法的一项基本任务,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宪法保护财产权的原则却缺少研究。

文章在论述了保护财产权的宪政价值的基础上,探讨了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原则:财产权权属明确原则;财产权保障原则;

财产权有限原则和财产权救济原则。

【关键词】财产权;宪法原则;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08)06--0047-03

2007年3月16日,旨在保护财产权利的《物权法》经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回想三年前,2004年3月15日,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可以说,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财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权(为行文方便,本文中的“财产权”主要指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无论在哪一个社会中,人们只有首先解决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问题,才有可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方面的活动。没有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就不可能从事其他各种社会活动,也不会有社会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PJfi)i:以,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而财产是个体生命得以延续的基本物质基础,法律要保障个体的生存权,就必须保障财产权。私有财产及其保护的存在,使公民的权利具体化,使政府的权力有限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划分了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界限,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行为。因而,财产权不仅是公民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是政治权利。没有私有财产就不会有公民的政治、经济等权利,也不会有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反过来,也只有市场经济和法治条件下的宪政民主才能真正使法律上的财产权变成事实上的财产权。“市场经济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财产权和契约,它排除血缘、地域、门第、信仰、语言、种族之间的差别和特权,市场经济首先认可的便是利益多元化和人的自利动机,保护私有财产并承认财产权是一种可让渡的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也是建立宪政民主的基石”。粥

如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应遵循哪些原则?本文认为,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除了应遵循普遍适用的宪法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特有的原则。

一、财产权权属明确原则一。。

,财产权权属明确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首要原则。它是指无论何种形式的财产权利,首先应当有明确的权利主体,该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支配该权利。中外思想家们很早就认识到,明确财产权的归属是法律的重要功能。我国法家代表人物之一的慎到曾形象地说:“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I卸《商君书・定分》也指出,如果名分未定,尧、舜、禹、汤等“圣人”都会象快马一样去追逐;如果“名分已定”,则“贫盗不取”。亚里士多德也曾经说过,划清了个人所有利益的范围,人们相互间争吵的根源就会消失。可见,财产权一旦有了确定的归属,财产的范围也就随之明确,人们之间便不会或很少因此发生争执和纠纷。因此,宪法保护财产权首先就应以财产权有明确的归属为前提。

财产权实际上是通过财产的形式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财产关系一旦确定,就确立了财产权人对财产

【收稿日期12007-05-28【作者简介】郭相宏(1971-),男,山西曲沃人,太原科技大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宪法学。

的支配地位,非财产权人不得干涉。于是财产权人和非财产权人基于财产就形成了一种关系,对财产权人而言,这是“我的”,“你”无权干涉;对非财产权人而言,这是“你的”,所以如何行事,是“你”的自由,与“我”无关。正如马克思所言:“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14]可见,明确的财产权关系有利于人们之间形成互不干涉、互相尊重、权利义务明确的关系。在自然人之间是如此,推而广之,在自然人和公权力机关之间更是如此。

二、财产权保障原则

保障财产权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是促进社会整体进步的必要前提。保障财产权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是财产权自身的保障。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宪法规定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确保每个人能以自己的自主性,以及尽自己的力量去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被剥夺,防止公权力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用基本权利和自由来拘束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为公权力的行使确立标准和界限。个人独立的财产权则是个人走向自主、自立、实现自我发展的物质基础。“个人财产权的确立意味着个人在社会范围内自治的正当性,意味着个人有权支配在私人领域内属于个人的物品。如果每个人生命的目的是自我发展,那么,个人财产权便是个人在社会中实现这一目的的前提”。卟人财产权是个人自我实现的前提。承认公民私有财产权,就是承认他对自己的财产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非经请求,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这样,财产权为个人的自由和自治撑起了一面屏障。非法剥夺其财产权,也就等于宣告剥夺他的自由权、生存权和自我实现的权利。他的尊严将如落叶扫地,人格将失去独立性而大大贬损。法律赋予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同样也意味着国家公权力不能任意侵凌公民的私域。在个人财产权的范围内,不受国家的非法干涉。政府的行为方式和范围都受到约束。可以说,私有财产权为统治的专横意志划下了一条不可逾越的“停止线”。一面是公共权力区域的政治国家,一面是私人权利领地的市民社会,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独立的财产权是培育市民社会的天然沃

:土。否则,市民社会就会缺少必需的养分而难以发育和成长。

另一方面是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的保障。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近代宪政理论和实践发轫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起源于对个人自由的追求。而财产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因而可以说保护私有财产是近代宪政理论的逻辑起点。对财产权的最大威胁来自于不受限制的权力尤其是公权力,所以,只有当公权力受到持续的监督和制约时,财产权的实现才可能有保障。因而保护财产权利,从国家机关内部来说,应当分权制衡,使国家权力在分工之间得到制约监督。但是,国家机关并不能面面俱到,所以就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国家制度的设计应当为社会力量留下足够的空间,让社会力量在实现充分自治的时候,能够实现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出于本身利益的要求,社会力量往往具有比国家机关更高的保护财产权的积极性,因而他们的监督会更加有效。

三、财产权有限原则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并非绝对的。任何权利在法律上都是受限制的,不存在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事实上也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和权利。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16]宪法和法律保障财产权,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可以为所欲为,横行无忌。可以说,财产权受法律保障的另一面就是财产权还应受到相应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首先,财产权要受到其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经济的文化发展”。I,I财产权的实际享有不是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愿望,从本质上来说,取决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把比尔・盖茨放在一百年前的美国或者把他放在一个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很落后的国家,他绝对不会成为世界首富。另外,自然界能够提供给人类的资源和人类能够利用的资源总是有限的,在客观上都制约着财产权的范围和内容。具体到某一个国家而言,国家所能够控制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因而在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同时,可能会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而难以让财产权充分实现。比如,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民纳税的比例和数量不同(纳税显然和公民的财产权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受侵害财产的救济措施和力度也不尽相同;当公民的个人财产受到国家侵犯时,国家赔偿的数额、原则在不同的国家会大相径庭,特别是不同的国家对于征用、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倾向更是有

天壤之别(如有的国家给与充分、及时、完全的补偿,有的国家几乎不予补偿)。

,其次,财产权要受到其本身的内在限制。任何权利的设定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可以说,不存在无目的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是否正当的衡量标准就是权利的目的。同样,财产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设定的目的。一旦财产权的行使偏离甚至违背最初设定的目的,就会逾越法律许可的界限,增加他人或社会的负担。一个人违反权利的目的行事会造成他个人对权利相对人的“权利的专制”,或许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危害。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不顾权利的目的而肆意妄为,那么任何权利(当然也包括财产权)就面临着随时可能受到侵害的危险,整个社会的权利体系、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就会迅速陷于混乱而走向崩溃。这时,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权利本身也将会遭受损害乃至覆灭。“覆巢之下,岂有完卵”的古训,对于财产权以及所有权利的行使来说,都是智者的劝告和警示。现代法律已经有很多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财产权的行使不能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自由。在民法领域,处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时,为了保障的邻人利益,往往要求一方当事人负有容忍义务,容许邻人实施某些对其财产不利的行为。:

最后,财产权要受社会利益的限制。这种基于国家和社会秩序需要的公共福利的制约,是一种外在的制约。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并非绝对的。任何权利在法律上都要受限制,不存在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宪法确认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给私人带来的利益(即私益),另外,这个私益也可能侵害到公益。宪法应当合理权衡这两种利益。特别是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化思潮的勃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增加,“社会福利”、“公共目的”等政策出现,宪法对私有财产保障受到重视的同时,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个人主义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财产权不再神圣不可侵犯。典型的是1919年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财产权利的行使,在主观上不能有损害他人的故意,如果权利人由于主观上的不知情或者过失而在客观上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权利人则应当停止其权利的行使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

四、财产权救济原则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这一人权的基本理念,从罗马法时期就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至今仍然是权利保障的金科玉律。宪法保护财产权的目的是为了使之得以实现,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财产权的实现。如果财产权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也就是说,侵权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那么,任何人都可以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财产权受到侵犯,不仅侵权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同时财产权也无法恢复其原来的状态,这种财产权就只能是一种纸面上的权利。如果国家不对受到侵犯的财产权予以救济,那么这个国家保障财产权的宪法承诺就只能托诸空言,宪法也不能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在这个意义上说,对于财产权的救济甚至比在宪法规范上认可和保护财产权更根本、更重要。因此,当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侵犯时,国家就应当提供公力救济的机会,公民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给予公正、有效的救济。当然也应当允许公民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例如我国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都规定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自力救济措施。在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间,应当以公力救济为主,原则上不得采取私力救济,只有在法律许可的特殊情形下才允许采用私力救济。”

在所有的救济方式中,法院是最为重要的救济机关,国家机关职能分工决定了法院在财产权救济体系中的突出地位。随着人类社会逐渐进入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的法治社会,应当建立依靠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来救济财产权的制度,而不是依靠好的政治家或领导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来给受侵犯的财产权提供救济。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当事人的财产权在法院不能得到救济,那么能够获得救济的机会就极其微小了。因而法院应当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对公民财产权的救济必须是有效的救济,正如同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一样,无效的救济等于没有救济。笔者认为,这种有效的救济应当及时,应当有公正的程序,救济的成本不宜偏高(我们的生活中因为打不起官司而含冤忍辱的例子举不胜举)。因此,救济必须迅速、有效、低成本,这是财产权救济原则的必然要求。

从财产权的救济方式来说,可以分为宪法的救济和普通法律的救济。前者主要是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的,这一点在我国现行政治、法律制度框架内还不具有普遍的意义。普通法律的救济主要是通过普通法律上的诉讼救济或非诉讼救济的途径来解决的。我国普通法律的诉讼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其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主要的救济途径。它们已经深人人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由于侵犯财产权的力量主要来自于公权力,因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救济就格(下转第60页)

低并具有稳定性,这对库存管理人员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图1

显示了生产水平跟随销售水平稳步变动的情况。有效的长期计划来降低物流成本。对客户另外收取物流费用的做法也许会引起降低客户忠

诚的担忧,我们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IBM和微软都拒绝

同没有电子商务的公司往来,因为那样可以减少其15%的成

本:对于处在供应链有利地位的规模企业而言,这不是问题。gs-63

四、总结

“第三利润源”作为一种口号,它的提出对促进物流产业的

发展有其巨大贡献,但是也必须看到,这种说法本身对物流成

本管理造成了误导,它使人们将注意力局限于物流部门或物流

人员,却忽略了企业经营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噼多企业主盲

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厦

:四季度目要求运输成本降低10%,或是库存成本要硬性少8%,却对相关的生产和服务造成了不利影响。显然,物流成本的控制离不

开与其它子系统的连接和互动。不难看出。虽然在提法上可能

有些极端,逆向整合的思路仍基于供应链理论和系统思想。需指

出的是,本文的这一思路更适用于物流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较高

的企业(如鲜奶制品和特殊化工产品企业),以及以物流服务为

主的服务型企业。

【参考文献lit图1.,之r三、以物流定销售。‘从销售部门的角度来说,往往为了赢得客户的忠诚,而竭尽所能地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服务。然而众所周知的是,物流成本与物流服务存在背反效应,要提高服务水平,必然会相应增加物流成本.例如若要满足客户临时紧急进货的需要,可能会

使原来的公路运输变为空运,或是为了获得临时的车皮指标而

向铁路部门行贿,从而大大增加物流成本。这是无法逃避的现f1】王棣华.高新技术企业的物流成本控制叽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5,实。刚

由于相关费用发生在物流部门,销售部门具有无限制提供

物流服务的倾向,很少考虑由此带来的成本增加。因此在这里,

以物流定销售首先意味着企业对客户提供的物流服务应有限

制。这种限制可以体现为一系列的标准,不同种类的客户其服

务标准也不同,如对于重点大客户标准可以更高一些,对普通

客户则低一些。如果客户的需求超出了标准,则要以提高价格

或另收服务费的方式抵消所增加的支出。

其次,以物流定销售也意味着销售部门要有意识地影响和(2):州5.8-10..【2】2俟名.借鉴美国物流成本管理经验[OLI.http://www.56cp.com/bbs/dispbbs.asp?BoardlD--22&ID-一18266&replylD=&skin=l‘.【3】高建兵,黄岩.企业物流成本的控制研究【J】.物流技术,2001,(3):【4】王小玲,李华军.企业物流成本控制研究L玎.物流科技,2004,28(15):26—28.【5】蔡小龙.浅析生产企业物流成本控制【J】.中国科技信息,2005,(14).【616张宏.物流成本控制[J1.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4(4):76—77.【7】万莹.物流成本控制从采购分析人手【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5。(9):

18—20.塑造客户——这本来也是营销的职能之一,通过改变客户的购

买行为,譬如使其进货变得更有规律,从而物流部门可以制定(责任编辑:X校对:0)(上接第49页)外引人注目。这种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仲裁等方式,统称为行政救济。我国已经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直接或间接为行政救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毋庸置疑的是,相对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行政救济最为薄弱,难度最大,障碍最多。财产权的救济和保障,行政救济才是最关键的。行政救济的关键在于让当事人知晓乃至参与行政行为的决策、执行过程,并且有机会向行政机关充分表达自己的要求。从实践来看,行政救济的重点是要规范各种税收和收费制度。尽管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纳税并不是无条件的。从权利转移的角度来看,税收是私有财产从公民向国家的无偿让渡,因而公民纳税的税种、比例、范围、程序、法律依据等都必须明确。开征新的税种、增加税负等都必须征的纳税人的同意,以往由有关国家机关下一纸通告就付诸执行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必须废止。此外,各种乱收费现象应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健全透明、公开、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的同时,就建立起了对公民财产权的救济和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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