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假期规定及工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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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东 莞 市 城 区 旗 峰 路 浩 宇 大 厦9楼 带薪假期规定及工资支付标准

一、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享有如下带薪法定假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职工享有以下带薪假:

(一)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 天,晚婚者(男年满25 周岁、女年满23 周岁)增加10 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三)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 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 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探亲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五)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

(六)看护假: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

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三、上述带薪假的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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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法律服务办公室 张主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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