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 1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农民、农村、农业的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自身经营有的已陷入了困境之中。不良资产居高不下、亏损面扩大、资本充足率过低、备付率不足、支付风险不断暴露或局部出现挤兑风潮、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下降等问题已经十分突出。笔者根据合作制原则,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就我国农村信用社如何走出经营困境提出如下对策。

一、建立自下而上的全国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我国农村信用社在1996年脱离了农行代管后,除在县级有联社外,在中央、省、市三级无直接的、紧密的、与信用社具有内在联系的组织机构,这使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的维护、要求的反映、结算网络的建设、人员的培训、支付风险的化解等都遇到许多困难。

无论是结合我国的国情还是借鉴外国的经验,我国的农村信用社都需要迅速建立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建立该体系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把众多分散、弱小的农村信用社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综合实力强大的集团,提高农村信用社在全社会的信誉度;二是有利于建立全国性的结算体系,化解农村信用社在异地通汇上的困难;三是有利于加强人事管理和职工教育,提高信合人的水平;四是便于在全国范围内调度资金,化解支付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资金在空间上的合理配置;五是代表全国信用社的利益处理好各种关系,如排解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为信用社争取各种优惠措施,沟通信用社与国际上的联系等。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组织体系的建立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县联社之上,层层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自律协会,协会不具备自我经营资金的能力,只是行业性的协调、服务的自律组织;另一种是通过层层由下而上入股的形式,建立代办站分社农村信用社 县市级农村合作银行地市级农村合作银行省级农村合作银行中央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各级合作银行除为广大农村信用社服务外,本身又是一级具有经营资金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笔者认为第一种模式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只具有服务职能的自律组织,一是在社会上信誉度不高;二是协会自身不经营,缺乏资金实力,单靠下级交会费养活,会加重会员负担;三是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空架子的协会不利于吸引高素质人员到协会工作;四是不能在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调度资金,不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盈利水平,不利于化解支付风险。而第二种模式的优势为:一是通过层层自下而上地参股,下级行是上级行的股东,既保留了合作制的特点,又将各级信用社和合作银行名正言顺地纳入了银行体系;二是与国际惯例接轨,法国、德国、日本都是自下而上入股形成各级合作银行的;三是层层成立合作银行,每级银行都是具有经营职能的独立法人,可以壮大各级行的资金实力,有利于调剂资金,调剂不同县、乡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四是有利于在更大范围乃至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中调度资金,化解局部

的支付风险;五是有利于系统管理,为中央银行的监管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操作提供便利条件;六是随着我国金融业开放度的增加,有利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加强与国际上合作金融机构的联系;七是有利于建立全国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的联行体系。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

要规范信用社的股权设置。最大限度地把愿意加入农村信用社,承认信用社章程,愿意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农户、企业都发展为社员。争取社员在农户中的覆盖面达90%以上,在私营经济中达80%以上,在乡村企业中达80%以上;提高每股股金的金额,且入股的股数不限;尽管入股股数不限,但大家在信用社中的表决权应是平等的,只能是一人一票、一户一票、一企一票,入股多的农户或企业,通过年终多分红利、在信用社得到较多的资金服务、按交易量得到税后分配等得以回报;进一步整顿存款性的股金,剔除又分红、又派息的存款性股金;对非社员企业或个人的贷款要按贷款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临时性普通股,增强对非社员资格贷款人的约束力。

要规范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发挥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监督和制约作用,通过民主管理程序,使信用社的经营决策科学化,并保证决策能贴近实际,利于落实。

要规范信用社的服务方向。在存、贷款以及与之相关的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为社员提供服务。在贷款服务上,对入股社员的贷款占信用社全部贷款的50%以上,并在两方面对社员体现倾斜:一是社员贷款有优先权,同等条件下社员比非社员优先得到贷款;二是社员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优惠。在主要满足社员需要的前提下,也可以为非社员提供服务,以增强信用社实力。

要规范财务分配。合作社的利润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因为与合作社交易量的大小直接体现着社员对合作社贡献的大小。按存款量的大小进行分配,有利于信用社集聚资金,同时因信用社的存款中定期存款量大、活期存款量小,故按活期存款计算交易量,有利于降低信用社的筹资成本。

三、认真做好支付性风险的化解工作

农村信用社出现支付风险时,应将风险化解主体定为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出面,利用行政的、法律的、舆论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有效地制止挤兑。同时,人民银行与县联社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化解工作。各县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的化解风险领导小组,成员有人民银行、联社、公安局、宣传部、财政局、广播电视局等;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建立风险信用社资金头寸变化的监测制度,逐日向县政府汇报。要制止个别商业银行不适当的带有歧视性的宣传活动。对风险信用社进行等级分类。

可将风险社分为低风险信用社、高风险信用社、高危风险信用社三个级别。对凡是被划到高风险和高危风险的信用社,人民银行及县联社都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建立预警信号体系,并派驻联合工作组,要与政府、上级人民银行一道拿出化解预案,防止挤兑的发生。对于亏损严重,存款持续下降,有爆发支付危机的信用社要及早地对其进行重组,可让几个优质信用社进行兼并,以优带劣,也可让其破产,清除风险源,及早化解,防止风险的爆发。 由各信用社按存款额的2%出资,共同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化解基金,该基金上划至地市一级,由地市级联社或合作银行统一掌握用于对出现风险的信用社的救助。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允许一些符合破产条件的信用社破产,净化信用社队伍,提高整体素质。

四、做好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工作

(一)加强内控,防范新的不良贷款的形成。对新增贷款要把好“五关”:责任关、投向关、额度关、期限关、风险关。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掌握企业的动态,减少贷款风险。全面推行抵押贷款,转移贷款风险。建立贷款基金制度,即根据企业贷款发生额或企业产值,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企业贷款中提取风险基金,进行专户存储,一旦贷款形成风险,就用这部分资金来清偿风险贷款。建立贷款风险保险机制,企业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得到批准后,由保险公司根据贷款金额、期限和信用社评定的企业资信等级及企业类型,向企业按不同保率收取一定的保费,并承担归还倒闭、破产企业的贷款和逾期贷款的责任。进一步完善放款风险控制机制,通过推广贷款第一责任制、贷款委员会审批制、不良贷款责任追查制、贷款三查制、企业信用评级制等把放款风险控制在贷款发放之前,严防增量资产的进一步恶化。

(二)依法收贷,多措并举,盘活存量。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及早落实债权债务,并另行办理有关手续,如需起诉的抓紧起诉,防止时过境迁造成债权落空或转移。对私营或个人合资企业贷款,应与工商部门联系,经常检查其法人资格的合规合法性,以免被注销后转嫁债务。当质押贷款到期时,做好质押物的扣收工作。选择“重点户、赖账户、钉子户、典型户”,且贷款手续齐全、有还款能力的作为依法收贷对象,力求做到起诉一户、带动一片的效果。对一些手续不齐全、无质押效力的合同不匆忙起诉,尽量做到庭外调解。对起诉判决生效后的贷款,应注意只有半年时效,超过时间的视同主动放弃债权。

(三)作好抵贷资产的管理工作。目前随着信用社依法收贷力度的加大,此类资产的数额逐步加大,因而要做好管理工作。对抵贷资产的依法清收要快速,否则财产会被转移或损坏;评估要合理,不能低价高估,也不能高价低估;手续要齐全、要合法。信贷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清理、登记和保管维护;财务部门要对抵贷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认真进行账务核算,出入库要按规定履行出入库手续。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促进抵贷资产的变现,如出租或承包、拍卖、转移债务、先抵贷再赎回等。对一些市场前景看好的动产或不动产,

如地处黄金地段的房产,市场行情看好的商品,有发展前途的企业等,虽能当时出售,但也可蓄时待发,等市场价格好转时,再行出售。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争取尽早颁布《合作金融法》,用法律的形式把合作金融企业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政府应给予的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保证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应赋予农村信用社统一管理、调动农村资金的权力,比如代理民政部门的扶贫资金、代理财政的支农资金、代理农发行的乡级粮棉收购资金以及农业开发基金、代理乡级国库等,扩大农村信用社的筹资范围。因执行国家宏观调控以及落实国家扶持农业政策而带来的亏损,国家财政应予贴补。针对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经营困境,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应执行免交所得税、附加税和减交营业税的政策。在减免税收政策付诸实施前,税务部门应允许农村信用社扩大税前列支范围,如提高呆账准备金提取比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提取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金。

中央银行要拓展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再贴现业务。允许农村信用社发行合作金融债券和吸收略高于同业利率的存款。由于农村信用社吸收资金的成本高(多为定期储蓄),应提高农村信用社上存人民银行资金的利率,同时提高农村信用社对非社员放款时的利率浮动范围,扩大利差收入。

六、建立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我国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要建立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公司。该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经营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资本金由国家财政、中央银行和各城乡信用社共同出资形成。职能包括金融监管、紧急救助和关闭处理。从组织形式上看,宜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公司接受人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公司的层次不宜多。其资金来源除初始资本金外,主要是收取的保费。资金运用除提供紧急救助贷款和保险理赔外,可以购买国债或存放在银行。采取强制性保险,将所有农村信用社都作为承保对象。承保的存款范围可以先确定为一般性存款,以后视情况发展再将金融机构存款和财政性存款等纳入承保范围。每一存款户的最高承保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政府要给予存款保险公司优惠政策,如免征税费、给予特别融资权,等等。

(责任编辑 张聪林)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刘诗平)这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70多万名从业人员,占全国县域银行从业人员的54%,辛勤地工作在祖国广袤的田野上。

这是农业发展的助跑者——涉农贷款余额达3.9万亿元,占银行业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33.3%。每年使3亿左右农民受益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绝大部分由它发放;

这是农民自己的银行——7.7万个金融网点,占全国县域银行业网点总数的59.7%,各类营业网点、金融便利店、小额支付便民点,星星点点,遍布乡村。

六十载风雨兼程,农村信用社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改变着农村面貌和农民的生活。

作为我国县乡网点分布最广、涉农信贷投放最多、农村普惠金融服务贡献最大的银行业机构群体,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一股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力量。

资产逾10万亿元,不良贷款率降至7.4%,连续7年盈利,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行走在苏南大地,苏州、无锡、常州的农村信用社全部“变身”为农村商业银行,给记者留下了深刻印象。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王晨曦告诉记者,从苏南的苏州地区农信社在全国率先全部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到苏北的宿迁地区农信社在全省率先全面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江苏省联社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银行类机构组建的数量和占比始终居于全国首位。

“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和农合行后,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的主力军作用更加凸显。”王晨曦说,农信社股份制改造后,坚持“改制不改向”,进一步做好支农服务。

记者在山东滕州采访时,滕州农商银行刚刚挂牌开业,其前身正是始于1951年的滕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至2011年10月底,这家银行的涉农贷款余额70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94%,占滕州市农业贷款余额的96%。 江苏省和滕州市农信社改制,是农信社历史长河中最新的发展片段。60年来,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主要力量的农信社,发展几起几落,体制几经更迭: ——1951年,党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随即,农信社破土而出,为新中国农村金融事业发展拉开了大幕。1957年,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农信社发展到10.3万家,几乎乡乡都有。

——1958年至1979年,农信社先是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接着进一步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随后移交农民管理,再后来又交给人民银行集中管理,1979年划归农业银行领导,逐渐走上“官办”道路。

——1980年至1996年,农业银行代管。当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起步时,农信社虽然还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组织,但实质上已经演变为国家银行在基层的机构。1980年,改革试点开始启动,1984年全面展开。

——1996年,国务院决定,农信社与农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农信社县联社和人民银行承担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职责,农信社开始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2000年至2003年,农信社股份制试点在江苏率先展开。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组建江苏省农信社联社,并在常熟、江阴、张家港组建农商行,在推进多元化产权改革方面迈出实质步伐。

——2003年,8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刚成立的银监会肩负起组织推动这场变革的重任。2004年,试点范围扩大到29省(区、市)。2006年12月,海南省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获批,至此,全国农信社全面融入改革大潮。

“这次改革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取得了突破:将管理和风险责任移交省级政府承担,构建了以省联社为平台的农信社新管理框架;探索了多种产权模式和农合行、农商行等新组织形式。至2011年9月末,全国有农商行134家,农合行214家,农信社法人机构由改革前的3.5万家减至2914家;置换了农信社1694亿元不良资产。”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毛红军说。 银监会的统计显示,从2002年末到2010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信社、农合行和农商行)总资产已由2.2万亿元增至10.7万亿元,贷款由1.4万亿元增至5.7万亿元;不良贷款率由四级分类的36.9%降至五级分类的7.4%;历年亏损挂账562.1亿元,下降360.6亿元;2004年以来连续7年盈利。 当前,农村信用社正经历着中极不平凡的改革发展历程。这是一段对农村信用社发展方向及政策进行重新思考和选择的历史进程。市场化原则和股份制方向的确立,成为有着60多年发展历史的农村信用社摆脱历史包袱泥潭,迈向快速发展轨道的转折点。

从2000年,经国务院同意在江苏省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试点工作开始,农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拉开了新的历史序幕。2003年6月27日, 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进一步确立了农村信用社定位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

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新的改革方向,并把信用社的管理交给省政府负责,通过省级联社,对信用社实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试点省扩大至吉林、山东、江西、浙江、陕西、贵州、重庆8家。2006年银监会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用5到10年时间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逐步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的总体思路,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进入了长足发展的历史机遇期。

农村信用社的省级管理平台全面搭建。全面建立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管理体制。截至2010年末,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组建了股份制农商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组建了持股公司模式的黄河农商行;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25个省、自治区成立了省级联社。省级联社的服务功能明显强化,履职行为不断规范,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逐步形成。

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稳步推进。逐渐形成了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银监会频频出台制度办法,积极推动资格股向投资股转化,促进产权结构优化;支持股份制改革,推进公司治理的有效改善。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商行155家、农合行210家,其中:重庆农商行于2010年12月在香港证交所上市;2010年,有17家农商行进入英国《银行家》杂志评选的2009年全球银行业1000强,占我国入榜商业银行的20%;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长期积累的历史包袱逐步得到化解,资本实力和经营业绩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截至2010年末,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达到10.6万亿元,是“十一五”初期的1.7倍,其中:贷款余额5.7万亿元,是“十一五”初期3.0倍;实收资本达3461亿元,是“十一五”初期的0.9倍。2004年实现统算盈利后,连续7年利润保持大幅增长;与2003年改革前相比,资产负债和存贷款规模均增加了5倍以上。

农村信用社的服务“三农”能力显著提升。支农主力军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截至2010年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3.9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三分之一以上,发放的农户贷款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78%,肩负了全国98.4%和67.7%的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机构覆盖和服务覆盖任务,全面承担了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面向广大农户的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发放。是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分布最广、支农服务功能发挥最为充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历尽天华成此景,人间万事出艰辛。 在农村信用社百年基业的征程上,过去的8年仅仅是成功的开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向着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目标不断迈进,农村信用社必将焕发出更加夺目的风采,开创更加灿烂辉煌的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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