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挥霍公款应严密财政预算制度

“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浙江)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最近在北京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11月22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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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提出立法建言,是职责所系,不管建议是否被采纳,都值得鼓励。挥霍浪费之风,多年来愈刮愈烈,道德言禁基本无效,转而诉求刑律也不失为一条路径。只是,此路通与不通,还得深入讨论。

按照赵林中代表的举例,他所认定的“挥霍浪费”实际指向公务接待。如上级来人检查考核,要吃吃喝喝搞好接待;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要吃吃喝喝聊表敬意;到上面争取项目资金,要吃吃喝喝搞好协调;兄弟单位交流学习,要吃吃喝喝尽地主之谊;出门在外招商引资,要吃吃喝喝表现诚意。

但这林林总总的“公务吃喝请送”已是官场潜规则。在财政预算的口子对这种“挥霍浪费”还是敞开着的当下,将公务吃喝中的挥霍浪费归入刑责,将不可避免地遇上执行难。一个司法上的技术难题在于,人大代表明知财政预算中公务消费的比例过高,却仍然投了赞成票,这是不是“挥霍浪费罪”的“共犯”?若在公务消费的源头——财政预算上就卡严实了,又何来如此之多的“公务吃喝请送”潜规则。

因而,遏制公务消费中的“挥霍浪费”其实并不在罪刑的严厉,而在制度的严密。若能以更细化的制度改变现实中的“行政约束预算”,转而实现“预算约束行政”,官方想“挥霍浪费”也没了资本。这就是制度的力量——坏的制度能让好人也做坏事,好的制度却能让坏人也做不了坏事。

当然,与此相伴生的,还应包括公权力向私权利的开放。只有民众来监督人大代表,进而监督政府,才能确保预算制度的民生含量。若人大代表被异化为官员代表,自然乐于为自己将来能够“挥霍浪费”留下伏笔。预算不能约束行政,很大程度上正在于人大代表官员化和官员代表在投票中的自身利益化。

公务接待中的挥霍浪费实质上是财政预算制度问题,但公款私用却是现实的刑事司法问题。挥霍浪费不仅发生在赵代表所列举的那些例证中,更经常出现在假公济私的私人请吃公款埋单上。这种公款私用,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入罪”的法律障碍。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动用公款吃喝,当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论是公款,还是用公款购买的“吃喝消费”,当然也是“公共财物”。以公务之名行私人吃喝玩乐之实,符合“骗取”的特征,若不以公务之名而动用公款吃喝,则是赤裸裸的“侵吞”。在主观上,享用“公款吃喝”的官员只是故意,至少———谁听说过“过失公款请吃请喝”的例证?

惩处私人请吃公款埋单的最大障碍在于取证。同样由于财政制度的不健全,公款私用常常被混杂于公务接待消费中,很难辨识。最近发生在浙江舟山法院的一起个案引发了媒体的争相报道,据说产生了全国首例“公款吃喝入罪”的个案。舟山法院认定被告人傅平洪贪污罪名成立的事实依据是:傅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餐费等开支。这一个案新鲜之处就在于,傅平洪居然让司法机关抓住了公款为个人请吃埋单的证据。

对这样一起“全国首例”,有人说“颇具示范价值”,有人说只是“傅平洪脑子实在太笨”。不管如何,它提醒着一个事实:“公款为私人请吃埋单”并无法律障碍。天底下的这类贪污行为最终都要以“入账”为贪污手段,取证虽有难处但谈不上无从入手,问题还在罪与非罪之外。相比起还在建议之中的“挥霍浪费罪”来说,追究现实中正在频频发生的“贪污罪”,当是更为紧迫的现实挑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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