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

法律帮忙一点通——民商法解读

姓名:姚晓涛

班级:机械制造1001班 学号:2010050827 时间:2011年11月20日

《法律帮忙一点通——民商法解读》选修课结业论文

漫漫人生,唯有激流勇进,不畏艰险,奋力拼搏,方能中流击水,抵达光明的彼岸。科学的理想信念和法律意识,正是我等当代大学生乘风破浪、搏击沧海的灯塔和动力之源。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在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理想,是自身成长成才的现实需要,是国家和人民的殷切期盼,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要求。

而《民商法》正是与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都密切相关的,通过十几周的学习我了解到了许多生活中看似理所当然的事居然严重违犯了《民商法》中的明文规定!震撼之余,我更加意识到了民商法的重要性和学好民商法对我们日后立足社会的重要意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当代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江泽民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确立了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宪法原则。

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三者的辩证关系是: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党本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它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是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行使的制约,对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障;规定了对破坏法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从而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离开民主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有可能是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从立法的角度看,就是要求法治建设中的立法工作,应当以民主为理念,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为宗旨,坚持群众路线的立法原则,在法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法的创制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和自觉遵守。

从社会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

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是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胁迫。三是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四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所包含的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因此,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民事责任。违约民事

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在违约责任的诸形式中,只有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条件,其他责任的构成依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认定。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主要合同种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按合同所反映交易关系的性质,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

权的法规和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渊源。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专利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和请求保护权。

我国的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证券交易具有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证券交易有股票交易和债券交易等。股票交易就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取股息和红利的凭证。债券交易就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依法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建立保险关系必须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很感谢老师的认真和耐心讲解,特别是老师课件中的许多经典案例和引人深思的情景故事都让我们本就枯燥乏味的法律课堂产生了浓厚兴趣!这门课程虽然结束了,但是它将会让我们受益终生!

姓名:姚晓涛 班级:机械制造1001班 学号:2010050827 时间:201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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