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

第19卷第1期2006年3月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JournalofJiangxiFinanceCollegeVol.19No.1 Mar.2006

我国农业保险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

沈 蕾

(浙江财经学院,杭州 310018)

摘要: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可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对农业保险理论和实证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文章从农业保险产品的属性及其外部性、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供需双方行为、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的进展进行总结,并作了简要评价。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模式选择;农业巨灾风险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2  一、引言

年以王世颖

(1935)、黄公安(1936)排他性,大部分农业保险产品不具有竞争性,农业保险具有成本或利益上的外在性,农业保险产品长期利益的不可计算性。得出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近于公共物品的结论。陈璐(2004)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农业保险属于混合产品中的第三种类型,即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是指农业保险产品所提供的利益的一部分由其所有者享有,是可分的,从而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但其利益的另一部分可以由所有者以外的人享有,是不可分的,所以又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

虽然研究的角度各有不同,但都认同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李军认为,农业保险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农业保险在分散风险、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有显著作用,因此对于保障农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有重要意义。同时,现阶段的农业保险正是存在着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情况。庹国柱等人也赞同农业保险所带来的最终效益是外在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冯文丽、林宝清(2004)撰文提出,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它的正外部性表现在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

(或需求)与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或供给)两方费”“生产”

,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实施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开始了农业保险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

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之后,经济理论界对各种农业保险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试对

8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理论和实证的研究成果作一个系

统的回顾和评述。

二、农业保险产品的属性及其外部性

农业保险的属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属性才能解决农业保险的消费、供给和产品的最优价格和规模,以及农业保险公司今后的发展方向等问题。

刘京生(2000)从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角度出发,提出农业既是基础产业又是弱质产业的现实决定了农民的产出效益同社会效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基于此,农业保险应具有商品和非商品两重属性。李军(1996)撰文认为,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的特点,反映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同时它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参加农业保险,所以,它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而不属于私人物品。庹国柱、王国军(2002)在李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的属性作了更深层次的探讨。他们提出,农业保险产品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它性,表现出私人物品的部分特征,但它同时又具备公共物品的大部分特征,体现在:其经营必须考虑规模经营,农业保险某些间接消费环节中的非

基金项目:本文受浙江省教育厅项目资助(20041410)。

面,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与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以上种种关于农业保险属性及外部性的讨论,最终引出了农业保险应属于政策性保险的结论(郭晓航

1986;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皮立波、李军2003;杨世法、王荫

祥、刘国祯1990;史建民、孟昭智2003;胡亦琴2003等)。

三、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供需双方行为

庹国柱和李军(2003)从保险经营的角度出发,总结了我

作者简介:沈 蕾(1971-),女,汉,浙江德清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财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保险理论

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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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业保险经营的六大矛盾,即(1)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较低的矛盾;(2)农业和农业保险的较低预期收入与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的矛盾;(3)农业保险利益的外在性与保险双方长远利益的矛盾;(4)在较大范围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与试验范围狭小的矛盾;(5)在较长时间里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与农业保险实验在一个地区不连续的矛盾;(6)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的矛盾。

龙文军(2003)从农业保险自然需求增加与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制度供给不足与加快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矛盾、农业保险业务增加与人才匮乏的矛盾、农业保险业务增加与农民逆选择增加的矛盾四个方面分析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

冯文丽(2004)认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造成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成因,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消除。在我国,这三大一般成因外,。

张跃华(2005)、,发现中国农业保占有主要地位,一般农户农业收入比例的降低,以及农村人口年龄结构等因素的变化,使农业保险对农民的福利水平提高并不占有主要地位。

吴祥佑(2005)提出,我国的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业这两个弱质产业的“弱弱结合”,两个弱质产业的结合,使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即(1)过大的人口规模放大了我国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2)过低的农产品价格和商品化程度降低了农业险的“可保性”;(3)过于追求GDP增速的旧发展观使农业保险处被忽视的地位;(4)农民收入过低,农险费率过高抑制了农业保险的需求;(5)过小的经营规模加剧了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的程度;(6)边际收益过低是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高利润险种的存在加速了农险资金的转移;(7)农业的弱势地位表现在“人大”中就是农民代表们的“声音”过小,农业保险法迟迟不能出台;

(8)政策性农业保险启动资金筹措困难;(9)农业保险的供求

具体来说,就是由PICC的各所属营业机构直接向农户或农业企业出售农业保险单。政府的支持政策主要是允许这部分业务免交营业税。(2)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共保进行带有一定营利性的经营。(3)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所进行的政策性经营。这种模式是由不同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试验的,有多种外在组织形式。(4)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非营利性经营。(5)农村保险合作社带有营利性的经营。目前理论界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整体框架持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1.“政府论”模式。即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

机构。该模式的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确定建。建立事,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同时,但必须按一(陈思迅、陈信1999)。

2.“商业论”模式,即以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

辅的多家办保险的模式。所谓“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按照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所谓“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开办政策性保险。

3.“相互和合作农业保险论”模式。该模式主张建立相

互保险和合作保险组织为主体,其他保险组织形式作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刘京生2000,王兰芳1998,李勇杰2004等)。

4.“过渡论”模式。谢家智、蒲林昌(2003)认为,根据农

业保险的特点和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推进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既非商业化农业保险的发展,也非政策性和商业性的简单混合,是指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逐渐退出,让位于私人保险,同时改变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补贴的形式和手段,以建立对私人保险诱导机制为主,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的发展模式。王和、皮立波(2004)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应实施“三阶段性”的推进战略:农业保险的发展初期可采用商业代理的方式,接着逐步过渡到国家政策扶持阶段,最终实现商业化经营。

5.“层次论”模式。作为第一层次的基础农业的保险策

曲线特殊。

归纳起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以及农业保险供需双冷既有其一般性,又有其特殊性,一般性体现在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及正外部性等方面,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业这两个弱质产业的“弱弱结合”,以及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供给不足。

略应是政府介入的政策性保险,由政府财政补贴为主,农民缴纳少量保费为辅,成立灾害补偿基金,可采用强制参加原则。第二个层次上的农业是产值较高的养殖种植业,这一层次上的保险经营可属于市场行为,经营主体应归于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户采用自愿投保原则,政府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性优惠(陈舒2004)。

6.“区域论”模式。谢家智(2003)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

四、农业保险的模式选择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中,保险公司和政府为了寻求符合农业保险特殊性且又能使农业保险摆脱亏损困境的组织经营形式和制度,先后在各地进行了多种尝试。根据庹国柱和李军(2003)所做的调查和概括,出现过或现存的组织经营模式大约有以下几种:(1)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

的实际,结合农业风险区域化的特征,阐述了区域化是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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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并进一步深入研究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区域化发展对策。

综合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现实,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多形式、多层次、有重点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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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巨灾风险管理

很多专家一致认为,巨灾风险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那么,应如何化解、分散和转移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呢?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利用再保险规避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是各国规避

会的学术讨论会会议论文,1986.

[4]李军.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发展思路[J].中国农

村经济,1996,(1).

[5]王兰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新体制[J].华东经

农业系统性风险的最普遍做法,其实质在于:系统性风险使投保人的风险组合失效,但通过保险人的投保行为,寻求投保人之外的组合就可以分散系统性风险。因此,利用投保人之外的风险组合抵消系统性风险是再保险机制的实质。李有祥、张国威(2004)认为,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体系不仅是改变我国农业保险窘况的重要举措,性循环的制度安排;,从立法、建立主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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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超过一定数量的农业巨灾时,除了通过再保险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外,也可通过成立一个机构进行巨灾分保,分担风险。例如,在全国设立一个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的成立可以考虑由国家财政支持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相互筹集等方式多方共同筹集,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业务从政策上扶持,提供再保,运用市场化的方式,分担农业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所以现在最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成立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如果不是这样,等到各个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都成立了,再来考虑这个问题,有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或许早就被巨灾”消灭”了,因为没有那家公司能有办法自身实现农业保险巨灾分保。

3.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工具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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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巨灾债券,巨灾互换,看跌巨灾股权,意外准备期票等等。其中巨灾债券,看跌巨灾股权和意外准备期票属于融资型的证券化工具;而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等属于风险转移型的证券化工具。由于巨灾风险证券化需要成熟的金融市场、灵活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完善的法制保障,目前在我国全面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并不现实。但发展巨灾债券只需要一定发展水平的资本市场,较好的监督管理,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有关的服务机构等,这些条件在短期内我国可以具备,因此我们可以以此作为我们解决农业巨灾风险的一种尝试(孙丽瑶2003,刘迪2004)。

险制度[J],上海保险,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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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责任编辑:张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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