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electric in civil

buildings

DG/TJ08-2048-2008

2008 上海

前 言

本规程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建(2004)第78号《关于下达2004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批复》的要求,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局共同编制。

根据消防部门的统计,我国发生的火灾中,因电气事故引起的火灾占一半左右。在电气火灾中,电气设备老化和过载使用是火灾的主要成因。同时,在火灾时,由于不能确保消防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延误了灭火时间,造成更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电气安全和消防电气设备的合理配置与使用,为使民用建筑物内的电气设计和使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止电气所引起的火灾,减少电气火灾所造成的危害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消防设备在火灾中仍能维持完整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4消防电源;5配电设备装置;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8消防联动控制系统;9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10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另设2个附录。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51号,邮政编码:200002,电话:63217420),供修编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

艾克利斯有限公司 珠海派诺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零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沈育祥 吴军 王晔 吕燕生 曾杰 陈众励 邵颋 姜新华

徐静 俞勤潮 缪鹏飞 李强 刘炳海 李元洲 刘淼 高春朋

张大红 俞劲松 陆五福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08年11月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在火灾中消防设备在给定时间内能维持可靠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所引起的火灾,减少在火灾中所造成的危害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建筑中电气防火设计。 1.0.3 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设计,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消防联动控制器:centralizing equipment for fire automatic control

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其他触发器件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根据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控制信号,控制各类消防设备实现相应功能的控制设备。

2.0.2消防配电(控制)箱:power distribution (control) box for fire protection

通过手动或自动的方式对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各类消防设施的进行配电或控制装置。 2.0.3 应急电源:emergency power

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电源。

2.0.4空气采样烟雾报警系统:Air Sampling Smoke Detection System

由空气采样管网、烟雾探测报警器及显示控制单元组成, 通过分布在探测区域的空气采样管网上的采样孔, 将空气样品抽吸到探测报警器内进行烟雾分析, 并显示出所保护区域的烟雾浓度、报警和故障状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采样管: Sampling Pipe

安装于探测区域内, 用于传送空气样品的管道。

2 采样点:Sampling Point

在采样管上的开孔, 用于对探测区域内的空气进行采样, 也称采样孔。

3 毛细管采样点: Capillary Sampling Point

在采样孔位置加装毛细软管以进行空气采样并输送到探测器的延伸采样点。

4探测报警器灵敏度:Sensitivity

探测报警器对烟雾浓度变化的有效反应灵敏程度。其测量单位为遮光度/米 (obs/m)。

5回风采样探测:Return Air Detection

将采样点布置在回风口气流集中处的探测方式。

6常规采样探测:Ceiling Detection

采样点的设计和布置相当于常规点型感烟探测器的探测方式。

2.0.5 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Video-based Fire Detection System

采用双波段探测器、光截面探测器、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等图像采集设备,基于高度集成的图像处理技术进行火灾探测、分析、判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分为双波段和光截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可视图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双波段探测器 Double Wave Band Fire Detector(简称为DWB)

采用红外CCD和彩色CCD传感器作为探测器件,获取监控现场的红外图像和彩色图像,通过对序列图像的亮度、颜色、纹理、运动等特性进行分析而确认火灾的感光型火灾探测器。

2 光截面探测器Light Beam Image Fire Detector(简称为LBI)

采用高强度红外发光点阵作为发射器,以高分辨率红外CCD作为接收器,通过分析发射器光斑图像的强度、形状、纹理等特征的变化来探测火灾烟雾的感烟火灾探测器。

3 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 Video Fire Detector(简称为VFD)

采用CCD摄像机作为探测器件,获取监控现场的彩色或者灰度图像,利用图像处理单元对获取图像序列的颜色、灰度、纹理、边界、运动特性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对火灾的早期探测,并按预设逻辑输出方式和图形界面方式进行报警。 2.0.6线型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Line Fiber Detection Fire Alarm System

采用分布式感温光纤或光纤光栅感温传感器等可恢复使用的温度感知设备,根据探测点的环境温度变化而进行火灾探测、分析、判断并确认火灾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分布式感温光纤火灾探测器optical fiber distributed temperature detector

将感温光纤封装在具有一定机械强度和密封性能的热敏感材料中,作为热敏元件探测环境温度并可多点、并行、网络化进行报警的感温探测器。

2 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 fiber grating temperature sensitive Detector

根据温度与光纤纤芯折射率之间的内在规律,采用光纤光栅作为感温敏感元件探测环境温度并进行报警的感温探测器。

2.0.7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

1 疏散照明 Escape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2 备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2.0.8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灯光标志。可分为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疏散导流标志。

2.0.9阻燃电线电缆 Flame retardant wires and cables

难以着火并具有阻止或延缓火焰蔓延能力的电线电缆。

2.0.10耐火电线电缆 Fire resistant wires and cables

在规定温度和时间的火焰燃烧下仍能保持线路完整性的电线电缆。

2.0.11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 Halogen free low smoke flame retardant wires and cables

材料不含卤素,燃烧时产生的烟尘较少的阻燃电线电缆。

2.0.12 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Halogen free low smoke fire resistant wires and cables

可保持线路完整性的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

2.0.13矿物绝缘电缆 Mineral insulation cables

用矿物(如氧化镁)作为绝缘材料具有不燃、无烟、无毒和耐火特性的电缆。通常由铜导体、矿物绝缘材料、铜护套构成,不含有机材料。

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2.0.15 配电箱耐火温度 Fire resistant temperature of power distribution box

带额定负载的配电箱,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断电时箱体内部的温度。 2.0.16 配电箱耐火时间 Fire resistant time of power distribution box

带额定负载的配电箱,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从受火的作用时起,断电时止的这段时间。

注:①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② Ⅰ类停车库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③ 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4 消防电源

4.1供电电源

4.1.1特级建筑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外,尚应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或第三路市电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一级建筑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级建筑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4.1.2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由二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当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或不能获得第二个电源时,应设自备应急电源。

4.1.3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由二个电源供电。

2当采用二个电源供电有困难时,可由一路10KV及以上专用回路电源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4.1.4 特级建筑应在变配电所设置消防专用配电母排。

4.1.5 特级建筑内的消防设备应由二个回路供电,其中一个回路应引自消防专用配电母排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配电回路。当正常供电回路失电时,系统应能自动切换到应急配电回路上。

4.1.6 一级、二级建筑的消防设备应由二个配电回路供电,三级建筑的消防设备可由单回路供电。

4.1.7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供电回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组成应急电源装置(如UPS、EPS等)。

4.1.8 应急电源应根据下列原则来选择:

1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可采用第二路电源、带自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或由二者组成的系统;

2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电源可采用EPS集中供电或灯具自带电池的应急电源系统。

4.1.9 当建筑内根据使用功能需要设置自备发电机时,该自备发电机可兼作建筑物内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除该自备发电机所带的非消防设备的供电。

4.2 自备发电机组

4.2.1 当市政供电不能满足使用功能需要或消防用电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机组。

4.2.2 自起动功能的自备发电机组,其启动完成到正常供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

4.2.3 自备发电机组宜靠近建筑用电负荷中心或变电所。只承担局部设施用电需要的可就近设置。

4.2.4 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为第二路电源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

2作为第三路电源时,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建筑屋顶平台、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3当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靠近疏散出口,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震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4.2.5 自备发电机组应考虑3-8h的用油量。当用油量超过1m时,应在建筑物外设置储油装置。

4.3 EPS应急电源系统

4.3.1. 下列设备可采用EPS作为应急电源。

1应急照明;

2无法取得第二路电源的消防设备。

4.3.2. E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消防设备负荷总容量的

1.3倍。

4.3.3. EPS装置在额定输出功率下放电时间不应小于1h。

4.3.4. 设置EPS装置的房间应设置通风措施,其楼板结构应满足EPS装置的负载。 3

4.4 供配电系统

4.4.1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4.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4.4.3 当建筑物的供电电源等级为一级负荷或由二个回路供电的二级负荷时,其消防设备的配电系统应满足如下规定:

1消防水泵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

2消防控制室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

3消防电梯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当消防电梯机房楼层内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他消防设备的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电源的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4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双回路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4.4.4 除住宅建筑的应急照明应符合上海市标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的

规定外,其它建筑的应急照明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疏散照明应采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或另一路电源作为备用电源;

2特级、一级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其双回路电源自切箱可采取不超过五层设置一台;

3二级、三级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可采用单回路市电供电。

5 配电设备装置

5.1 一般规定

5.1.1配电设备装置内的导体、电器及支架的选择应满足其在正常运行、短路、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

5.1.2 配电设备装置的绝缘等级应与供电系统的额定电压相匹配。

5.1.3 配电箱、柜和控制箱的金属构架及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柜、箱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导体的端子。

5.1.4配电(控制)箱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配电(控制)箱应具有国家规定认可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书及相关的型式试验报告;

2应按照配电(控制)箱所处的环境条件确定其防护等级;

3配电(控制)箱内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应与该装置的额定容量相匹配。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4配电装置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5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其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维护;

5.1.5民用建筑中电气设备线路的连接应满足下述条件:

1 电气设备线路的导线应采用铜压接端头连接,其压接部位的接缝处应焊接(如银焊等),并进行表面被覆处理(如镀锡、镀银等);

2 配电(控制)箱内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保证良好的电接触和预期的载流能力,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5.2普通配电(控制)箱

5.2.1普通配电(控制)箱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

5.2.2普通配电(控制)箱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阻燃型B级绝缘导线。

5.2.3普通配电(控制)箱内的尼龙扎带、塑料线槽等其它辅材,均应采用阻燃型材料。

5.2.4普通配电(控制)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非机房内的各类室内场所时,宜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

2设置在机房、配电间等设备专用房间内时,可采用挂壁式或立式安装方式; 3 配电(控制)箱前均应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并远离可燃、易燃物品。 5.3消防配电(控制)箱

5.3.1用于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

5.3.2设置于机房、泵房、配电间等场所的末端消防配电(控制)箱,宜采取隔热保护措施。设置于其它场所的末端消防配电(控制)箱,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的消防配电(控制)箱,应满足附录A的试验标准要求。

5.3.3消防配电(控制)箱内的元件,应满足如下要求:

1断路器、接触器、按钮、指示灯、仪表等元器件,其外壳宜采用阻燃型材料。

2箱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阻燃B级的绝缘导线。

3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的消防配电(控制)箱,其按钮、指示灯、仪表等二次线路元件,应设置在已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的内层箱体面板上。

5.3.4消防设备的配电(控制)箱,其箱面应有明显的标志。

5.3.5消防配电(控制)箱内的断路器,应只采用短路保护;用于过载保护的热继电器等其它元件,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报警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5.3.6采用双电源进线的消防设备切换箱,在其箱内进线处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耐火隔板等防火阻隔措施。

5.4其它各类电气设备

5.4.1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变压器应满足如下要求:

1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绝缘材料的变压器。

2变压器与其它配电装置设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应具有不低于IP2X防护外壳。其与门、侧墙、后壁及其它设备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中的规定。

5.4.2断路器应满足如下要求:

1高压断路器应采用真空或SF6绝缘的断路器。低压断路器的壳体应采用阻燃型材料。

2配电箱、柜内的高压断路器、低压框架式断路器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均应可靠接地。

5.4.3电容器应满足如下要求:

1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容器。

2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所有连接导体,应满足所处环境下动稳定和热稳定的要求。

3安装电容器组的框架和柜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材料制作。

4电容器组的框架和柜体,应可靠接地。

5.4.4母线槽应满足如下要求:

1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支架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2母线槽的外壳表面应覆盖阻燃、无眩目反光的涂层。母线槽内导体支撑件应采用阻燃绝缘材料,同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性能,绝缘材料的表面其温升值应不超过40K。

3 给消防设备负荷配电的母线槽应采用耐火型母线槽。

5.4.5 自动转换开关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自动转换开关的使用类别应达到AC-33B。

2 当采用PC级ATSE时,其触头额定容量不应小于回路负荷电流的125%。 3 当采用CB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应采用仅有短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的ATSE。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孔应布置在通风系统的回风格栅处,或在从探测区域回来的气流集中处;

2 采样管应安装在风机过滤网的前端;

3 每个采样孔的最大保护回风口面积不应大于0.36 m2 ;

4 单台探测报警器最大保护回风口面积不应大于45 m2 ;

5 安装于洁净空间内时,探测报警器必须能够监视到10µm的烟雾颗粒。

6.2.14当建筑设有非连续运行的通风循环系统时,除设置回风采样探测系统外,还应设计常规探测系统。

6.2.15 采样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样管最远距墙的距离不应大于采样管间距的一半;

2 采样管布置在地板下方且气流方向是由上而下时,应根据地板的高度、气流的方向和地板孔的位置调整采样管;

3 当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采样孔间距不应大于3m;

4当管道布置为毛细管采样方式时,毛细管长度最长不宜超过4m;

5 当仓库内有货架时,应在货架的内部每隔12m必须增加一层采样管网; 6每台探测报警器所连接的采样管道(不计分支管时)总长度不能超过200m,单管管道最长不应超过100m。

6.2.16 采样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样孔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采样孔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采样孔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

4 在走道的顶棚上设置采样孔时,宜居中布置采样孔。采样孔距端头墙的距离,不应大于采样孔安装间距的一半;

5 当梁凸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个采样孔;当梁凸出顶棚的高度小于600mm时,可不计梁影响;

6 对于吊顶下安装的采样管,当吊顶至地板高度小于4m时,宜贴着吊顶安装采样管。吊顶至地板高度在4m至20m之间时,采样孔与顶的距离不应大于

600mm。若该建筑有明显的热屏障现象时,亦可依屋顶结构适当调整该距离,或进行不同高度的采样;

7 每个采样孔应有明显的标识。

6.2.17 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报警系统当多台探测报警器联网运行时,至少应有一台探测报警器能够对所有其它探测报警器进行编程、复位和静音。

6.3 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 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不易安装点式探测器或高度大于12m的下列场所:

1 候车(船)厅、航站楼、展览厅;

2 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等的观众厅、会议厅、共享舞台等公众聚集场所; 3 中庭、大堂、等候厅等高大的厅堂场所;

4 历史性建筑内高度高于12m的部位。

6.3.2 双波段、光截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光截面探测器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探测区域的大小选择光截面探测器;

2 每只探测器可对应多只发射器,但最多不应超过8只;

3 光截面发射器应设置在光截面发射器的视场范围内且光路不应被遮挡; 4 光截面探测器安装位置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5 当探测区域高度大于12m时,光截面探测器宜分层布置,且每两层之间高度不应大于12m;

6 光截面探测器距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且不大于5m;

7 相邻两只光截面发射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6.3.3 双波段、光截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双波段探测器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实际探测距离选择双波段探测器;

2 根据双波段探测器的保护角度,确定双波段探测器的布置方法和安装高度;

3 探测距离较远的双波段探测器的正下方如存在探测盲区,应利用其它探

测器消除探测盲区;

4 双波段探测器安装位置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5 双波段探测器距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

6.3.4 双波段和光截面探测器宜采用壁装。

6.3.5双波段和光截面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强红外光区域,避免强光直射探测器。

6.3.6 可视图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摄像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解析度不应低于480线;

2 应具有自动白平衡、自动增益控制、自动背光补偿、自动电子快门; 3 应具有强光抑制功能;

4 探测器最低照度应根据现场情况选取,并且不应大于0.1Lx;

5 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焦距应根据工作距离和保护范围选取;

6 电源应为DC12V。

6.3.7 可视图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摄像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探测器的最大监控范围约为40m×30m;

2 探测器距地面高度应在现场所有设备、人员、运动物体及其它障碍物的高度之上,且方便安装调整。近距离处不应有物体遮挡,同时保证能够监视最容易发生火灾或存在特殊危险场所;

3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整个保护区域都在监视范围内,无监控盲区,宜成对安装;

4 探测器不应直接对准过亮(如灯光、明亮的窗口等)物体,同时也不能将探测器对准黑暗的角落;

5 现场的环境照度应高于探测器的最低工作照度,当低于最低照度时应设置补光设备。

6.3.8 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部件、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 系统的视频设备的制式应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

2 系统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与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3系统视频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

6.3.7 双波段、光截面探测器和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摄像机)输出的视频基带信号宜采用下列方式传输:

1 传输距离小于900m时,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视频基带信号的视频传输方式,同轴电缆的性能应满足相应传输距离的要求;

2 传输距离大于等于900m时,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射频调制信号的射频传输方式或光缆传输方式;

3 当有强电磁场干扰时,宜采用传输光调制信号的光缆传输方式。当有防雷要求时,应采用无金属光缆。

6.3.8 可视图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兼作该报警区域的安保系统。

6.4 线型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1 线型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下列场所:

1 建筑物内的电缆井道、电缆桥架、电缆夹层以及建筑物之间的共同沟(隧道);

2 变配电所、发电机房等强电磁场场所;

3燃油/燃气锅炉房、燃气冷冻机房、燃气调压站、燃气表计房、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

4地下长廊、地下长通道、地下停车库、隧道;

5 其它不适用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6.4.2 光纤光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1 靠近正常火源、热源的场所;

2 具有振动、冲击的场所。

6.4.3 分布式感温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区域、探测区域的划分和报警阈值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系统的报警区域长度不宜超过4000m;

2 感温光纤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应大于8m;

3应按不同探测地址的工作温度及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设置预警温度值、报警温度值。

6.4.4 分布式感温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温光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感温光纤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6m;

2 感温光纤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2m;

3 报警定位偏差不应大于2m;

4 感温光纤距离顶壁50~100mm;

5 感温光纤距离侧壁不应大于6m,且不应小于50~100mm;

6 感温光纤的安装净高不应大于8m;

7 感温光纤在电缆隧道内设置时,除采用接触电缆布置外,还应在隧道的顶部中央设置;

8 感温光纤在可燃液体和气体储罐上设置时,应螺旋设置在储罐的侧壁上,或设置在储罐顶部的侧壁上。螺旋设置时光缆之间的距离应小于3m;

6.4.5 光纤光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光纤光栅探测器(光栅片)设计应满足以下

规定:

1 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为-40℃~+95℃;

2 在电缆井道、电缆桥架、电缆夹层内设置时,光纤光栅探测器(光栅片)沿电缆走向布置。光纤光栅探测器(光栅片)间距不应大于10m,报警分区按150m划分;

3 在电缆接头和其他易发热的地方布置光纤光栅探测器(光栅片),发热区小于1m时布置一个光纤光栅探测器(光栅片),大于1m时布置两个光纤光栅探测器(光栅片);

4 电缆井道中,每个隔离层至少布置光纤光栅探测器(光栅片);

5在民用建筑中的强电磁场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时,光纤光栅探测器(光栅片)的设置要求,等同于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对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的设置要求。

6.4.6 线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温光纤或光纤光栅光缆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公路、铁路、地铁隧道内设置时,应采用安装在隧道顶部的专用吊夹,每隔1m设置一个专用吊夹;

2 在电缆夹层、桥架、竖井内设置时,宜采用接触电缆布置。当感温光纤不能安装在电缆的表面时,应安装在被测电缆的侧上方桥架上或竖井的侧壁上;

3 在供热管道上设置时,应设置在保护层与保温层之间的填充层中;

4 在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应安装在皮带输送装置左右两侧的下方,每隔1~3m设置一个光缆支架。

6.4.7 分布式感温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温光纤输出信号的传输可采用下列线路形式:

1 当采用总线方式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时,短距离传输线路应采用具有抗干扰的通信电缆,长距离传输线路或需避免强电磁场干扰时,应采用光缆。

2 当采用输入模块方式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时,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

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0.1 下列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本规程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

2 电影院、剧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娱乐场所。

7.0.2 除7.0.1条规定的场所外,其余二级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0.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建筑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可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 当建筑内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在消防控制室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

3 当建筑内设有电能管理系统时,可将电能管理系统检测的剩余电流信号,传输至消防控制室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7.0.4 电气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下述位置:

1 高层建筑中的各楼层照明、电力和空调总配电箱。如有多个防火分区,则宜在每个防火分区的照明、电力和空调总配电箱。

2 多层建筑中的低压进线总开关配电箱。

3 对于放射式供电回路,应设置在上级配电箱内。

7.0.5 一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区域不宜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7.0.6设置在特级建筑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除剩余电流探测外,还应具有温度探测的功能。

7.0.7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剩余电流报警整定值应能躲开正常的泄漏电流,系统宜能根据正常的泄漏电流自动设定报警整定值,整定值最高不宜超过500mA。 7.0.8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温度报警值不应超过140℃。

8、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8.1一般规定

8.1.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应将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火灾报警控制器;

2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电梯回降的控制装置;

7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

9火灾应急照明的控制装置;

10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的控制装置。

8.1.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2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区域控制、集中反馈相结合的方式。

8.1.3下列消防设备宜采用一点报警联动的方式启动:

1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补风风机、排烟口、电动排烟阀、电动送风阀、电动排烟窗;

2消防电梯;

3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

4消防安全疏散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8.1.4 灭火系统的消防设备联动控制系统应符合本市和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5008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等规范的规定。

8.1.5 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相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疏散照明和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2系统功能

8.2.1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具有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和查询功能、电源功能等功能。

8.2.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动,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2 除自动控制外,应能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控制状态不应受复位操作的影响;在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 在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启动信号;在受控设备动作10s内应收到反馈信号;

4 除消防水泵外的其它消防设备可采用总线方式联动

5 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其他信号传输给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时应有光指示。

8.2.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任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2 故障信号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但故障未排除时手动复位后消防联动控制器仍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有故障发生时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信号,其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8.2.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自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自动检查本机的功能,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其受控设备均不应动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自检功能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正常工作。

8.2.5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信息显示和查询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时间顺序显示信息;

2启动(反馈)信息和报警信息显示应优先于故障、屏蔽信息显示。

8.2.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电源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分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两部分,其间应有转换装置;

2消防联动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应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应等效负载。

8.3消防设备联动

8.3.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泵启停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火栓按钮、报警阀的压力开关应能直接启动消防泵;

2 通过就地控制柜应手动控制消防泵的启停;

3 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通过消防控制中心自动或手动控制消防泵。

8.3.2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按管网压力的升降启停稳压泵和启动消防泵,但不得自动关停消防泵;消防泵的启停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管网压力下降至“设计压力”时,应启动稳压泵;

2 当管网压力上升至“设计压力+调节压力”时,应停止稳压泵。“调节压力”值不应小于0.05MPa;。

3 当管网压力下降至“设计压力-调节压力”时,应启动消防泵,同时停止稳压泵;

4 通过消防控制中心的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泵;

5 就地控制柜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泵、稳压泵的启停。

8.3.3 设局部稳压设施应按管网压力的升降启停和启动稳压泵,稳压泵的启停应满足下列要求,整个消防给水系统还应符合8.3.1条的相关要求:

1 当管网压力下降至“设计压力”时,应启动稳压泵;

2当管网压力上升至“设计压力+调节压力”时,应停止稳压泵。“调节压力”值不应小于0.05MPa;

3 通过就地控制柜应能手动控制稳压泵的启停。

8.3.4防排烟设备的联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探测报警后,应打开该防烟分区的排烟口、电动排烟窗、补风口,同时启动排烟口、补风口所对应的排烟风机、排烟阀门及送风机。

2 走道的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报警后或无走道的大空间场所的火灾探测器

探测火灾报警后,应打开该防火分区内所有着火层的防烟前室的正压送风口,同时启动送风口所对应的正压送风机,启动相应疏散楼梯间的正压风机。

3 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探测报警后,应降下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

8.3.5电梯的联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走道的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报警后或无走道的大空间场所的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报警后,该防火分区内所有电梯应迫降至首层。

2 消防电梯首层应设有就地控制消防电梯迫降的装置。

8.3.6 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联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常开防火门任一侧5m范围内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应自动关闭;

2在防火卷帘任一侧5m范围内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该卷帘应动作,在防火分区内有二点火灾探测器报警后该防火分区的所有防火卷帘应动作;

3 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卷帘下降到底,闭合时间不应大于2min;

4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当感烟探测器报警后,卷帘应下降至距地(楼)面1.8m;当感温探测器报警后,卷帘应在2min内下降到底;

5 防火卷帘的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 防火门、防火卷帘的关闭、电动开关的释放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8.3.7应平时管理需要需常闭的但人员紧急疏散时需作为安全出口的电动安全门,其联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器探测报警后,应释放防火分区内的电动安全门; 2 电动安全门的释放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8.3.8设置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在防火分区内有一点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应联动该防火分区内的消防应急广播。在防火分区内有二点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应按下列要求联动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1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 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或一层内有多个防火分区的二层及以上的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8.3.9设置区域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设置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宜设置火灾警报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的联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区域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设置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宜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在火灾报警区域内,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安装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安装位置,宜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3火灾警报装置在火灾确认后,应由消防控制室按疏散顺序统一向相关防火分区域发出警报。

4 同时设置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装置时,两套装置交替切入,先鸣警报8~16s,间隔2~3s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再间隔2~3s依次循环。可在疏散期间根据需要手动停止。

9应急照明与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9.1 应急照明

9.1.1 应急照明应包括:

1 当建筑物内受到火灾,能使人员从室内安全撤离至室外而设置的疏散照明;

2 当建筑物内正常照明失效时,为继续工作而设的备用照明;

3 当建筑物内正常照明突然中断时,为确保人员安全而设置的安全照明。

9.1.2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下列场所应设疏散照明,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低

10lx:

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超过20m的内走道;

4 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的客房。

9.1.3下列部位或场所宜设置疏散照明:

1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数不少于5人的房间;

2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

9.1.4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下列场所应设备用照明,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变配电间、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

2通信机房、计算机房、BAS控制中心、安防控制室。

3避难层、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

4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

5在正常照明失效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

9.1.5 当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中断时,其与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应满足以下

要求:

1带有台阶、坡道和自动扶梯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照明不应大于0.25s,其他场所的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

2在金融、商业交易场所的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在其它场所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

3 有特除要求的场所应根据其允许的断电时间来调整转换时间。

9.1.6在火灾时,疏散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备用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120min。

9.1.7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2

3

4 疏散照明在灾害发生时均应长明; 备用照明在平时可采用就地或时间(程序)控制; 住宅的疏散照明可采用声控等节能技术; 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及其它负载;

5

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9.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9.2.1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应设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

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3 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

9.2.2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1 公共出口、消防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

2 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或室内最远点至房间门距离超过15m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的房间门口;

3 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出口处。

9.2.3下列部位应设疏散方向指示标志: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3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以及疏散方向向上的楼梯间;

4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距离超过15m的通道;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9.2.4下列场所宜设置具有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导流标志,对于建筑环境复杂的楼层,可使用能根据现场情况动态调整疏散指引方向的疏散导流标志。设有疏散导流标志的场所可不设置疏散方向指示标志。

1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2观众厅、展览厅和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商场、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通道。

9.2.5 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疏散导流标志均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规定, 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m2,但任何小区域内的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且不应小于15cd/m2。

9.2.6 安全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门框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

2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

9.2.7 疏散走(通)道上设置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m;

2 当设置在墙面上时,直行走道其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型走道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3 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0m。

9.2.8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场所内设置悬挂的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疏散通道方向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2 当商场净空高度大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0.8m,短边不应小于0.25m;

3 当商场净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0.6m,短边不应小于0.2m;

9.2.9疏散走(通)道上设置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地面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 设置在墙面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m;

3 矩形疏散导流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0.08m,长度不宜小于0.3m;园型疏散导流标志的直径不宜小于0.12m;

4 疏散导流标志安装间距不宜大于2.5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9.2.10 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应安装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面墙上;楼梯间内直接通往地下层时,应在首层或地面层设置明显指示出口的安全出口标志。

9.2.11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疏散导流标志的灯具安装在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

2 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

3 灯具最高点突出地面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突出地面不应大于1mm;

9.2.12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疏散导流标志的灯具安装在墙面上时,灯具突出墙面不宜超过20mm;

9.2.13 蓄光型疏散标志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25lx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40lx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除在三级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可采用蓄光型疏散标志外,其他建筑内的蓄光型疏散标志可设置在2个疏散方向指示标志之间,作为辅助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隔措施。

10.4.2电线电缆敷设在有防火封堵或分隔措施的通道中,应考虑防火封堵或分隔措施对电缆载流量的影响。

10.4.3电力电线电缆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考虑散热,不宜在耐火金属线槽内敷设。

10.4.4电力电线电缆与非电力电线电缆宜分开敷设,如确需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敷设时,宜采取隔离措施。

10.4.5阻燃电线电缆和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可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敷设。 10.4.6引至消防设备的二路电源线路可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敷设。

10.4.7敷设在同一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当其非金属材料容量大于14L/m时,宜采用隔离措施。

10.4.8电缆在垂直井道内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梯架敷设。

10.4.9电线电缆在吊顶或地板内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或金属托盘敷设。

10.4.10电线明敷时,在特级、一级场所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在二级场所宜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10.4.11电线暗敷时,宜采用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敷设,并应敷设在不燃体结构内。消防设备线路暗敷时尚应满足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10.4.12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

10.4.13电缆在下列情况下的敷设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1.电缆在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

2.电缆沿竖井垂直敷设穿越楼板处;

3.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间的隔墙处;

4.穿越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处;

5.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处;

6.至建筑物入口处,或至配电间、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

7.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

10.4.14电缆防火封堵根据各不同情况可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防火帽等方式和方法。

10.4.15电缆防火封堵的构成方式和方法,应满足按等效工程条件下标准试验的耐火极限。

附录A

消防配电箱耐火试验方法

A.0.1消防配电箱耐火时间不应少于45min。

A.0.2 燃烧室应满足配电箱尺寸、升温条件以及便于配电箱安装与检测、观察的要求。整个实验空间尺寸为4m(长)×3m(宽)×3m(高)。在燃烧室的一侧壁面应设置观察门。门的高度在1.4m左右。

A.0.3燃烧室内的温度应保持在200℃-400℃之间。

A.0.4燃烧室的火源功率选择1MW或燃烧室内的最高稳定温度应达到300℃。

A.0.5耐火性能试验应采用明火加热。火源应具有较好的稳定性、重复性、可控性、洁净性,宜采用甲醇(工业酒精)作为燃料。燃料燃烧时间应至少保持60min。

A.0.6盛放燃料的燃烧盘可采用铁质材料,单盘的尺寸为0.841m×0.595m,面积为0.5m2。此时甲醇单位面积的火源功率约为0.7MW/m2,每次试验采用3个燃烧盘。每个燃料盘应放在较大的水浴盘中冷却,保持底部温度的恒定。

A.0.7配电箱应靠近门对面的侧墙壁中间放置其高度应能保证高于门的高度配电箱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m。

A.0.8燃烧室温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丝径应为0.75-1.00mm的K型热电偶,其热端伸出套管的长度不应少于25mm。

2热电偶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累计使用20h后,应对热电偶进行校验,符合其精度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

3试验过程中,热电偶在燃烧室内应分别水平和竖直布置两组。水平布置热电偶主要测量距离顶棚5cm处的顶部烟气温度,热电偶总数不少于10个,热电偶间距在10cm-20cm之间;设置在燃烧一侧墙壁的中间位置,最上部的热电偶距离顶棚5cm,往下每隔0.2m设置一个热电偶,热电偶总数不少于10个。

A.0.9配电箱外壳向火面和侧面温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丝径应为0.5 mm的K型热电偶,其热端应与直径为12 mm、厚度为0.2 mm的圆形铜片的圆心焊接。铜片应用长、宽均为30 mm、厚度为2.0土0.5

mm的石棉衬垫或类似材料覆盖。石棉衬垫或类似材料可用耐热胶粘贴在配电箱表面上,但铜片与配电箱表面之间不应有任何残留胶浆。

2在正对火源的配电箱外表面上应该根据箱体尺寸均匀布设热电偶,不能少于2个,且最上部的热电偶不宜在最上部的开关器件之下。热电偶间隔尺寸不宜大于20cm

。在侧对火源的其中一个面上可设置至少1个热电偶,位置宜与正面上的顶部热电偶相齐。

A.0.10配电箱内表面温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与被测温度范围相适应的热电偶。应把热电偶安装在配电箱内部选定的部位,但不能因此影响配电箱电气性能。热电偶的热端应保证有50mm以上的一段处于等温区内。

2

1

10

3

4

11

2 配

电箱内外表面的热电偶布置示意图如图1。

图1 配电箱内外表面热电偶测量布置示意图

A.0.11电器元件表面温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丝径为0.5 mm的热电偶,其热端应与直径为12 mm、厚度为0.2 mm的圆形铜片的圆心焊接。用耐热胶粘贴在需要测量温升的电器元件表面上。

2 电器元件中的主开关、配送开关、导线表面、中间接头等部位都应分别至少设置1个热电偶。设置示意图如图2所示。

图2 配电箱内部电器元件热电偶测量布置示意图

A.0.12热电偶产生的电信号可经温度变送器或直接送到记录仪或计算机,试验过程中,各点的温度实时测量曲线应能随时显示。

A.0.13对于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配电箱的试验载荷,应按有关设计单位正式提供的技术依据来确定并在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A.0.14在负载的线路上应安装电流和电压检测仪器,可以随时检测电流、电压的变化,且该电信号也能进入到计算机内实时显示并记录。

A.0.15试验过程中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则表明配电箱达到耐火极限:

1 配电箱内部平均温升超过170℃

2 在试验过程中电流、电压值发生明显脉动,或开关跳闸

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B.0.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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