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

吴爱英

《 人民日报 》( 2012年10月24日 21 版)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期英美等国家,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对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国家基本法律中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以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为中心任务,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目前,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09.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60.9万人,已解除矫正人员中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1%,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后,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努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充分认识重要性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需求,也符合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国际趋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深刻认识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做好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刑罚执行制度是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制度,同时实行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形势下惩罚和预防犯罪要求变化,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刑罚执行制度,建立完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原有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有效整合刑罚执行资源、科学有效地执行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基本刑事司法政策。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的具体体现,是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可从宽处理的犯罪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把那些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不收监关押的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管改造,符合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庭的关爱,对于降低惩罚犯罪的社会成本、激励罪犯改过自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正确方向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局的高度,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按照社区矫正的内在规律推进各项工作,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坚持党的领导。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基本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重要规定,牢牢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优越性。坚持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

从国情出发。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法律传统等密切相关。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我国监外执行制度的做法经验,发扬我国刑事监外执行工作专群结合的传统。坚持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阶段我国社会转型期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心理、文化传统和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社区建设、社会资源、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力量的现实,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和承受力。积极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有益做法,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服从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原则。社区矫正肩负着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责任,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推进,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把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好、教育好、改造好,使其不再危害社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把握基本属性。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一样,在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必须由专门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专门的执行工作机构,建设专职执法队伍,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在接收宣告、监管审批、奖励惩处、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牢牢把握社区矫正的非监禁特征,在监管程度、工作力量、工作方法、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等方面,采取与监狱监禁刑罚执行不同的方式,切实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

做好各项工作

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任务。

严格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在开放的社区中,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必须加强管理,严格督促社区矫正人员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应严格落实报告制度,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社会活动等情况;加强检查考核,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重点抓好教育矫正。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应发挥教育矫正的攻心治本作用,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的转变,不断提高矫正质量;加强思想道德、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认罪悔罪,自觉遵纪守法;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坚持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需要的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不断增强教育矫正效果;探索建立矫正质量评估机制,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切实做好帮扶工作。开展适应性帮扶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促进他们自觉接受教育矫正和顺利融入社会的重要措施。应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和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为有效开展帮扶提供政策保障;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努力形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社会合力。

完善工作体系。健全完善与非监禁刑罚执行相适应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统一文书格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并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责任务,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水平。

加强保障能力建设。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为社区矫正人员统一开展法制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认知教育,对有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技能培训、过渡性安置。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

(作者为司法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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