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

一、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

1、为严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增强其责任意识,确保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执业人员。

3、鉴定受理。鉴定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可受理。若鉴定承办人私自受理或受理后未按规定登记、收费的,由机构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对鉴定承办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4、鉴定过程中,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第一鉴定人即为本鉴定事项的承办人。承办人在接受或指定受理后,应根据鉴定事项需要,收集和审查有关鉴定的相关材料。对于需调查或复查核实的,报告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负责人安排调查和复查。承办人写出鉴定书后,交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发。若因鉴定人主观或过失行为,导致鉴定资料收集不全或因收集的资料不实而作出错误鉴定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5、鉴定书的出具。鉴定书经复核人复核并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方能交由打字员进行打印,校对由承办人完成。若因承办人校对错误或私自篡改复核人意见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责任。鉴定书出具时印章加盖和装订工作由鉴定所工作人员完成。

6、对需回避的鉴定案件,鉴定人员应主动自行回避。对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决定承办人是否回避;若确因承办人应回避而不回避或承办人不提出回避申请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7、若因承办人在承办鉴定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贿或变相索取钱物、接受当事人吃请,无论鉴定结果正确与否,一旦经鉴定机构查证属实,除全额追偿索取钱物、赔偿损失外,同时予以辞职或解聘。

8、关于鉴定错误与否的认定,从受理的程序、鉴定实施、鉴定结论出具等方面综合认定,由鉴定机构集体研究后作出认定。必要时,可申请周口市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召集有关专家审查认定。

9、对鉴定承办人的责任追究,同时上报市司法局。

二、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鉴定过程内部审批制度

1、在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1)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

(2)需延长鉴定期限的;

(3)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申请会鉴的。

2、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必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理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5、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消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6、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签字、本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生效。

三、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档案的借阅、复制制度

1、本鉴定机构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簿。凡借阅、抄录、复制鉴定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档案管理员报请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

律师请求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需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手续不全不予接待。

借阅司法鉴定档案须在本机构档案室进行。

3、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鉴定讨论记录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部门和单位使用;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4、对借阅、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办公室要及时收回,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鉴定机构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

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四、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印章管理制度

1、为严格印章管理,加强印章使用的规范性,防止用印漏洞,制定本制度。

2、本机构使用的印章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

3、本机构的公章、司法鉴定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臵于牢固的保险柜内或者抽屉之内。管理人员对于自己保管的印章,未经机构负责人同意不得转交他人保管。

5、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用于出具各类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须盖司法鉴定业务专用章,须履行登记手续,并经机构负责人批准。

6、财务专用章(包括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7、不得使用公章印盖空白信纸、介绍信等。

8、 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臵恰当,字体端正,图形清晰。

五、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1、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本机构应当安排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参与质证。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原则上由当案的第一鉴定人出庭,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二鉴定人出庭,或两个鉴定人同时出庭。

3、鉴定人出庭费依据有关规定收取。

4、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5、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6、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7、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与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并做好出庭记录。

六、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财务管理制度

1、本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2、本机构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或随意转移、挪用。

3、本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鉴定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2)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3)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4)交纳规费;

(5)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4、本机构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票据,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5、本机构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费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本机构的持续发展:

(1)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2)风险基金;

(3)教育培训基金;

(4)发展基金。

七、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收费管理制度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一般性司法鉴定案例本机构严格按照《河南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延续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和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4]1357号)中规定的项目的标准收费。

3、复杂、疑难、重大案例本机构将与委托方协议收取鉴定费用。

4、本机构积极参与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活动。对当事人家属特别困难者,则委托方提起,当事方提供当地乡(镇)及以上机关出具的困难证明,本机构将根据其委托的鉴定事项给予相应的费用减免。

5、根据业务范围,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如下:

6、需要到当事人家中或出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活体检验者,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倍收取鉴定费用。

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特定本制度。

2、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内容,由本机构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和业务工作的需要,按季度安排布臵,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

3、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包括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1)培训形式包括:

a、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

b、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

(2)自学形式包括:

a、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b、接受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的学历教育或其他教育形式;

c、参加行业培训。

4、本机构根据学习计划的进度安排,提前准备有关资料分发各鉴定人及工作人员,并根据集中授课的时间安排,提前通知授课人员备课和认真组织课堂授课,确保培训质量。

5、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利用工作间隙时间自学,但学习内容应当与计划相一致。每周四下午15:00-17:00时,为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无特殊情况,各鉴定人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

6、本机构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人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保证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7、司法鉴定人的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组织考核,自学情况由本机构组织考核,并将其成绩列入人事考核档案,为奖惩、晋升、任免的参考。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每周星期一上午为本机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2、政治学习由机构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主持,学习内容主要为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专题教育。

3、业务学习,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安排学习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最新业务动态、业务研究、业务疑难点讨论。

4、集体学习要按时到会,记学习笔记、写学习心得,发表意见,参加研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

十、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会议制度

1、本机构实施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内部重大事务。

2、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机构负责人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司法鉴定人提议召开。

3、会议由机构负责人或机构业务负责人主持。

4、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司法鉴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由参加会议的人数三分之二通过方能有效。

5、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①制定、修改章程;

②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③制定管理制度;

④选举、罢免机构负责人;

⑤审议工作制度;

⑥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⑦审议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和错鉴的追偿责任;

⑧决定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⑨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6、会议闭会期间,日常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重大事务性问题,由机构负责人或机构业务负责人召集鉴定人参加的事务会议讨论决定,事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十一、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机构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2、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

3、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管理专门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项工作进行的一系列规范活动,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4、本机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员,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

5、司法鉴定档案名称、目录、备查表应使用碳素笔填写。

6、本机构承办人收到委托鉴定书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

7、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8、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鉴定执业范围分卷立项。

9、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10、案卷材料排列因序: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4)司法鉴定委托书;

(5)合同评审记录;

(6)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7)司法鉴定协议书;

(8)外部信息采用确认表;

(9)鉴定资料移交流传接(收)登记表;

(10)司法鉴定鉴定资料内部流转增减单;

(11)拟定司法鉴定实施方案;

(12)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

(13)主要证据听证记录;

(14)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15)专家会鉴意见;

(16)听证结果确认表;

(17)延长鉴定时限审批表;

(18)鉴定文书底稿;

(19)鉴定文书签发单;

(20)鉴定文书正本;

(21)收费凭据底页;

(22)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底页;

(23)司法鉴定委托材料退领单;

(24)送达回证;

(25)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26)司法鉴定案件结案审批表;

(27)司法鉴定案卷交接卷记录;

(28)司法鉴定质量督查表;

(29)卷内备考表;

(30)案卷封底。

11、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12、案卷采用专门档案盒保存。

13、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类档案,应当以卷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和保管期限排列,编制案卷序号。

14、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标明档号,在备查表中注明与其他案卷材料的关系。

15、司法鉴定档案根据需要保管期限为:长期类。

十二、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值班制度

1、本机构鉴定工作人员实行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要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当事人,认真负责地回答咨询,态度诚恳,热情服务,按受理案件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3、值班人员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向有关司法鉴定人通报,妥善处理,不得推诿。

4、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办公室设施摆放整齐,办公环境干净整洁。

5、值班人员负责接收传递业务,对重要公文,鉴定材料和相关物品要及时转交归档,防止延误或丢失。

6、值班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礼品或利益。

7、值班人员在岗时,要认真完成本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和任务。

十三、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为了更好的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使本鉴定所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相关文件,制定以下岗位职责:

1、鉴定所法定代表人(主任)岗位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鉴定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1)负责本鉴定所的鉴定、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本鉴定所鉴定、建设、管理等工作制度,并就本所的发展规模、专业方向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研究改进鉴定工作,交流鉴定工作经验;

(3)督促鉴定人落实鉴定任务,保质保量完成鉴定任务;

(4)鉴定或决定鉴定书意见书的签发和处理;

(5)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6)召集和主持司法鉴定人会议;

(7)代表本机构与聘用或解聘人员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

(8)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年度考核。

2、司法鉴定人职责:

(1)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纪律,遵守本所章程;

(2)本所司法鉴定人不得在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中兼职,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3)接受当事人咨询或接受案件时,不得无故推诿;按时、按质、按所标准书写、签发鉴定书。

(4)按规定接案,认真负责地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及时写出鉴定书,并经复核校对无误后,按时签发;

(5)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不得伪(变)造证据,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明示或暗示当事人送钱物。

3、司法鉴定所授权签字人(报告签发人)

(1)具有本机构第一鉴定人(主鉴人)的岗位任职资格;

(2)本专业技术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不在时代表司法鉴定机构批准签发报告。

4、复核人

(1)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得司法鉴定人的岗位任职资格;

(2)精通本专业鉴定/检验工作;

(3)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复核。

5、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

(1) 负责管理本所的技术运作及与技术有关资源;

(2) 审批鉴定/检验方法、技术规范、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

(3)负责组织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4) 审核签发鉴定/检验报告;

(5) 组织解决鉴定/检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6、质量负责人:

(1) 组织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维持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 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检查和考核管理体系要求的执行情况;

(3) 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控制,并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4) 组织处理质量投/申诉及质量事故;

(5) 参与管理评审,负责编制管理评审计划和评审报告并组织实施;

(6) 批准管理性质量记录格式。

7、办公室主任:

(1) 负责本所文件的起草、收文发文及会议的组织;

(2) 对外联络、对内协调等行政管理;

(3) 文件、业务档案的管理以及鉴定意见发送。

(4) 负责科研、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

(5) 负责图书、杂志等科技情报信息的管理;

(6) 收集并负责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资料等技术文件管理;

(7) 对外合作与交流。

(8) 协助所领导配备适宜的人力资源;

(9) 配合各部门制定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10) 人员技术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

(11)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12) 本所的安全保卫。

(13) 负责本所财务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14) 仪器设备管理和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督;

(15) 外部服务及供应品的采购及管理;

(16) 负责车辆保障、环境维护、三废处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8、专业室负责人:

(1) 全面负责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 掌握国内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制定本专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3) 提出仪器设备的购臵、更新、改造有检修、降级和报废的计划;

(4) 制定本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5) 组织编制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6) 负责对本专业的鉴定质量投诉、鉴定质量事故、不符合项的调查分析,提出纠正措施并组织实施。

9、质量监督员:

(1) 对本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培人员、签约人员)从事鉴定/检验工作、能力验证工作质量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标准或规范的要求等进行有效监督;

(2) 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检验结果进行复检,或要求有关人员重新鉴定/检验;

(3) 及时向所反馈检查监督的有关情况。

10、内审员:

(1) 接受质量负责人的委派,实施内部审核;

(2) 负责编制《内部审核检查表》;

(3) 纠正措施进行审核和跟踪验证;

(4) 编制内部审核意见。

11、设备管理员:

(1) 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建档;

(2) 建立计量器具及仪器设备的台账、编制周期检定或校验计划并组织

实施;

(3) 负责计量及仪器设备的标志化管理;

(4) 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和维修保养状况;

(5) 办理仪器设备的维修、停用、报废手续。

12、标准化管理员:

(1) 负责收集、管理相关现行技术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验室技术规范等技术参考资料);

(2) 维护本所相关鉴定/检验工作所依据的标准、方法现行有效。

十四、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鉴定人执业承诺书

做为一名合法的司法鉴定人,将根据法律赋于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正确行使司法鉴定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认真对待每一例鉴定,认真审查,认真检验,客观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

3、严格执行鉴定回避制度;

4、为被鉴定人保密,尊重被鉴定人的权利;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遵守法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客观准确,杜绝人情鉴定、面子鉴定、压力鉴定等违法行为;

6、遵守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按照要求出具鉴定文书;

7、依法按时出庭;

8、按时参加鉴定所安排的各种业务培训讲座。

承诺人签名:

二0一六年一月一 日

十五、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本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本机构负责人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

4、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本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本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本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十六、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

一、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三、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四、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五、不泄露国家机密、委托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坏、丢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鉴定资料及材料。

六、依法履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回避条件和程序自行回避,按时完成鉴定事项,按时出庭作证。

十七、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投诉须知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全省法律服务机构的行风建设,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投诉须知》。

一、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称谓

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在上述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人员分别称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

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

(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担任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或在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等其他法律事务中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面向乡镇和城市社区的便民性、低收费的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代理刑事诉讼事务。

(四)司法鉴定:根据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五)法律援助: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或法律规定的特殊诉讼当事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三、委托人的基本权益

(一)知情权。委托人有权获知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资信、委托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收费计算方法及依据等。

(二)索取权。委托人有权索取并自行保存收费正规票据、案件进展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三)监督权。委托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职责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四)投诉权。委托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及对收费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不满意的,可以向该法律服务机构、当地行业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投诉。

四、委托法律服务应注意的事项

(一)查看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具有法定资格,防止上当受骗。当您想获取法律服务的时候,一定要首先确认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具有省司法厅加盖印章的法定资格,防止上当受骗。如,在聘请律师时应到律师事务所办公所在地办理手续,注意查看是否悬挂河南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注意查看律师执业证是否经过年度注册并在有效期内,您还可以登录河南律师网站(www.hnlawyer.org)或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了解拟聘请律师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有无受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二)要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合同),防止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私自收案。除当面口头咨询、一次性代写法律文书外,您一定要与法律服务机构而不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委托权限、收费标准、支付时限、争议解决途径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议(合同)应加盖法律服务机构公章。

(三)所有费用均应由法律服务机构的财务部门收取,防止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私自收费。有关法律法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法律服务工

作者应当依照规定和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不能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索要的不合理收费,委托人有权拒付并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检举。

五、投诉要求

您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没有按委托协议(合同)履行义务,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对投诉的内容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为及时反馈投诉处理信息,保障投诉人的权利,投诉应注明: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被投诉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称和姓名;

(三)投诉请求;

(四)投诉事实及理由;

(五)相关证据材料,如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授权委托书、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票据、能够证明投诉事实的其他资料等。本机构电话:0394-3201020

十八、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服务承诺书

本机构及所有司法鉴定人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

1、本机构将根据法律赋于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法受理鉴定委托,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2、严格按照鉴定程序、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实施鉴定活动。认真对待每一例鉴定,认真审查、认真检验,客观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

3、严格执行鉴定回避制度,为被鉴定人保密,尊重被鉴定人的权利,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遵守法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客观准确,杜绝人情鉴定、面子鉴定、压力鉴定等违法行为。

5、遵守时限,在协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按照要求出具规范的鉴定文书。

6、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7、清正廉洁开展业务,拒绝吃请受贿,抵制虚假鉴定。

8、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诚实守信,文明礼貌,服务热情。

十九、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司法鉴定的重大情况,积极稳妥的处置司法鉴定重大事项,防范执业风险,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河南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司法鉴定机构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特定重大事项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所称的司法鉴定重大事项:

(一)、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鉴定案件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

(二)涉及党政机关、军事机关的鉴定案件;

(三)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企业改制、非法集资等造成或可能造成集体上访的鉴定案件;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鉴定案件;

(五)涉及危害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的鉴定案件;

(六)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知名民族宗教人士,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其他国际因素的鉴定案件;

(七)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威胁、人身攻击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事件;

(八)司法鉴定人受到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

(九)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的情况;

(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被指控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十一)司法鉴定所或司法鉴定人受当地党委、政府、政法委指派,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司法鉴定情况;

(十二)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代表是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司法鉴定所应当确定专人承担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司法鉴定所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司法行政机关即时层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同时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采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报告,必要时可派员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司法鉴定所事后应及时补报。司法鉴定所对重大事项应报而不报或瞒报、漏报、谎报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拟处理意见。重大事项报告书应有司法鉴定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第六条 司法鉴定所应当保守重大事项报告涉及的秘密。

第七条 司法鉴定所对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置列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因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项延误报告,或者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引发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外部信息管理制度

1、外部信息的使用应当根据程序进行核查、验证;

2、因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外聘专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司法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外聘专家意见及签名应当存入同一鉴定业务档案,存档备查。

二十一、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的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

1、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所属业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

2、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

(1)、受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司法鉴定各项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送鉴材料不全、无法补充鉴定材料、不合理鉴定要求、技术条件不足或其它无法完成正常鉴定的),办公室主任应写明拒绝受案原因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回复委托单位。

(2)、受理案件时应告知委托单位及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依法中止、退鉴的情况,并声明常规鉴定时限及延期鉴定的条件。

(3)、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对专家鉴定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受案时应事先询问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或辅助检查机构。

(4)、在受理、审查、登记送检材料时,不得轻易委托非鉴定人员办理,严格登记送鉴材料的交接记录,以确保鉴定材料的客观准确性。

(5)、鉴定室每一名成员都有义务为所鉴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6)、对于送检文证材料客观性不确切的,应要求委托人对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签名担保,必要时亲自复查,复查过程以委托人陪同为宜。如遇有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拒绝鉴定或在办案人及当事人共同对送鉴材料签名担保后,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

(7)、对符合受案条件,但存在部分不合理鉴定要求的,由办案委托人删除并签名,并要求委托办案人标明鉴定适用标准。

(8)、办公室在接到委托后,七日之内决定案件是否受理,鉴定时限自鉴定材料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如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机构办公室沟通,请示机构相关领导。总之,在鉴定受理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好鉴定警示、声明、提示等事项。(依据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三)、办公室在接到收费通知后,正式启动鉴定程序:

1、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各鉴定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

2、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继续完成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机构,申请依法终止鉴定,不允许私自委托其它鉴定机构代为鉴定。申请终止鉴定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鉴定时限的2/3期限内提出,遇到特殊情况的,申请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一般鉴定时限的4/5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上报机构领导。

3、司法鉴定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需要补充的意见,或发现有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鉴定结论不确切,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单位,申请撤销原鉴定,或进行补充鉴定。

4、对于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结论以2/3以上鉴定人意见为准,并在原始讨论记录上标明鉴定人不同意见。

(四)、对于各项目部需要特殊鉴定程序的,应形成书面材料报机构办公室备案。 各司法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积累经验,严格遵守以上操作规程,遇有规定以外的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制定处理预案上报机构以备制度完善与调整。

(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程序流程图:

委托受理司法鉴定程序

接受公、检、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他组织等委托

(个别无争议性案件,可遵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受理个人委托,建议通过律师事务所

来完成)

办公室接待、统一受案:了解简要案情

呈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指派司法鉴定人审核送检材料

同意立案后,由机构办公室统一办理收取鉴定费,受案登记委托鉴定书,受案时间以鉴定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机构要求接案项目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以规范形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等文书正副本。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办案人说明理由,协商延长期。

托办案机关(办案人)处。

(二)、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规范化管理,保证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执行诚信承诺制度,特拟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下:

1、由机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负责鉴定技术质量的第一层监督与管理,监督考核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考核,年终负责进行业务总结并报机构领导。

2、由机构负责人适时对每个案例进行全程监督、测评,完成第二层质量控制与监督。

3、接受机构上级行政机构的检验、审核,如有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派专人核实整改意见落实执行情况,填写考核表备案。完成第三层质量技术监督与控制。

4、由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全方位的年度鉴定工作质量检查、汇总、评估与测评,查找质量控制薄弱点,最大限度地降低错鉴率,坚决杜绝伪鉴现象,并负责实行年度奖惩措施。

5、对于忽视鉴定质量的鉴定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机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于违法违纪人员,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6、各鉴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质量管理制度、接受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的监督、考核与测评,对违规作弊行为,机构将给予从重处罚。

7、每一名鉴定人员都应牢记“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永恒的生命”,都有责任为提高机构鉴定质量管理水平而谋划。

8、对于鉴定质量成果、监督考核连续两次以上不达合格标准的鉴定人员,实施暂停业务、限期整改,必要时给予解聘或上报申请注销执业资质等处罚。

(三)、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的保密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

第3条 保密范围:

(1) 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

(2) 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3) 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4) 本鉴定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5) 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6) 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4条 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5条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的秘密,由电脑操作人员负责保密。

第6条 保管措施:

(1) 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资料,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文件资料应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7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第8条 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

第9条 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

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10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并赔偿经济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定机构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11条 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机构司法鉴定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为了做到鉴定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本机构根据国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有关回避制度条款之规定及相关精神,特制定针对本机构司法鉴定工作的回避管理制度,望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对于拒不执行本规定的,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必要时本机构保留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权。

1、本机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鉴定人员独立开展鉴定工作。

2、机构鉴定辅助人员,应恪尽职守,同样遵守司法鉴定人员应遵守的回避制度,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方法影响鉴定人员科学、公正、独立地进行司法鉴定工作。

3、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4、司法鉴定人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向办案(委托)人、涉案当事人或家属明示是否需要回避及需要回避的人员姓名,并在受理案件协议书上签字、署名及印指纹,以确保受理案件程序的严肃性。

5、对不能遵守以上回避制度的人员,视其情节及所引发的不良后果,机构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取消其工作资质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第1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作本规范。

第2条 司法鉴定文书是本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3条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补充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补充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需要针对需要补充鉴定的问题出具的补充意见书。

第4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5条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第6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项目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扉页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7条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1)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2)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3)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4)鉴定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5)鉴定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6)鉴定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7)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8)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9)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10)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8条 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

第9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1)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2)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3)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

(4)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第10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和要求:

(1)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2)在正文每页注明本页是第几页;

(3)不得有涂改。

第11条 司法鉴定文书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

第12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二十二、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案件内部讨论和复核制度

为规范本所司法鉴定业务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司法鉴定程序》等规定,结合

本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对于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问题的鉴定或者有争议案件的鉴定,应当组织鉴定人研究讨论,并做好书面记录。

(一)、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执业业务规范指南的有关规定,严格制订本所具体业务规范工作。

(二)、本所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宗旨,切实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对一切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严格制订司法鉴定业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使所有检验、鉴定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制订各具体检验、鉴定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检验、鉴定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四)、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责任制度。检验、鉴定一般至少由2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参加。司法鉴定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对其鉴定结论(或意见)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复核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其承担鉴定的复核责任;签发人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是指定代行其签发职责的人员。由鉴定机构内部鉴定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鉴定人的,或在复核鉴定、重新鉴定中与原鉴定结论(或意见)不同的,须交由鉴定机构内部主管业务的负责人签发。签发人承担鉴定文书行政签发责任。

(五)、遇到疑难案例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由鉴定机构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提出会鉴要求,并由鉴定机构内部专家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

(六)、对于疑难、复杂、由争议案件的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要以鉴定人提出综合分析意见、然后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部门内部会鉴,讨论内容要记录

在案。如果不能得出比较统一的意见的话,须提请鉴定机构内部专家鉴定委员会组织外单位专家会鉴。

(七)、实行专家聘请制度。对于复杂的、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专门性问题的检验、鉴定。如果受主观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独立作出鉴定的,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外单位有关专家协助鉴定,外聘专家实行一案一聘制度。专家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鉴定人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但鉴定人有采纳与否的决定权。专家意见应详细记录在案,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

二十三、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本所的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基础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本所在人力资源方面的基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

(三)、本制度共分十五章,包括总则,招聘,试用与转正,培训,考核,调动,干部任免,员工行为准则和规范,岗位职责、薪酬及福利,考勤,通勤,通讯,奖罚,申述和附则。

第二章 招聘

(四)、招聘的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

2、 择优录用,唯才是举,宁缺毋滥。

3、 规范化、程序化。

4、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五)、人员需求确认

1、 各部门根据本所年度工作规划,确定本部门人员编制,增补人员。

2、 根据本所战略规划,经总经理批准进行的人才储备。

3、 因人员离职、调岗而增补人员。

4、 因部门工作量的增加,现有人员不能完成,确需增加人员。

(六)、招聘程序

1、 用人部门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主管副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七)、招聘的组织

1、 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包括:

(1) 整理招聘广告内容,报常务副总批准。

(2) 回答应聘人员的电话提问,包括本所地址、来本所的路线、工作时间、岗位职责等,

但不包括工资待遇。

(3) 组织应聘人员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4) 提出面试计划,包括主试人员、面试时间、地点等,并具此组织实施。

(5) 通知应聘人员参加面试。

(6) 通知录用人员按指定时间报到。

第三章 试用与转正

(八)、新员工上岗前三天为见习培训期。培训时间及内容如下:

1、 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入职教育,时间为一天,内容包括:

A. 介绍本所企业文化、发展历史及现状。

B. 本所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C. 本所工作环境。

D. 到各部门、工地参观。

2、 由用人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两天,内容如下:

A. 部门内部情况及人员介绍。

B. 岗位工作内容及职责讲解。

C. 部门规章制度学习。

3、 由用人部门进行岗位适应性培训,培训时间为两个月,内容为工作内容、性质、职责、

权限、利益、规范。

(九)、员工在三天见习期间如自动离职或被辞退,本所将不承担工资。三天期满在相互认可的前提下,持《培训反馈单》(见附件三)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工资从到岗之日起计算。人力资源部负责书面通知结算中心,无人力资源部的书面通知,结算中心不得发放工资。

(十)、新到岗员工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按下列程序办理:

1、 本人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工作总结和转正申请(见附件三),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

具体的评价性意见后送交人力资源部。 无具体的评价性意见,人力资源部有权拒收。

2、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中层以上干部转正时应为常务副总)会同部门主管领导与转正申

请人谈话。谈话以部门主管领导为主,指出其优缺点,提出希望和建议。

3、 人力资源部、常务副总经理先后签字。

4、 报总经理批准。

5、 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转正通知单》(见附件四),通知财务和转正本人。

(十一)、员工转正时间可提前或延期。

1、 员工提前转正必须由主管副总提出,常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且必须对本所有突

出贡献或是专家型人才。

2、 员工延期转正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主管副总批准。员工延期转正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二

个月,若超过二个月仍不能转正,则予以辞退。

3、 凡提前或延期转正,提出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章 培训

(十二)、本所的培训分为见习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在岗培训、脱岗培训、集中培训、制度学习、转岗培训。

1、 见习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指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

2、 在岗培训:指不脱产培训。主要是针对员工的某个知识、技能薄弱点,由其主管领导

提出要求,员工个人购买相应的书籍,自学提高。

3、 脱岗培训:指为获取专业资格证书而必须参加的由政府举办的培训。

4、 集中培训:指脱产内部培训。主要为提高大多数员工,尤其是干部的工作技能而举办

的专题性培训。

5、 制度学习:指为使本所新制度贯彻落实而举办的培训。

6、 转岗培训:指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后进行的培训。

(十三)、培训的责任、分工

1、 见习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相应的部门负责人负责,常务副总经理监督。

2、 本所所有员工每年必须参加在岗培训。在岗培训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力资源部监

督检查。每年员工必须写出在岗培训的总结,并针对所学习内容结合本所、本岗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经主管领导、主管副总审阅并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汇总。人力资源部总体汇总后,写出在岗培训分析报告,报常务副总、总经理。每年年初由人力资源部以文件的形式组织实施。

3、 脱岗培训由参加培训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人力资源部备案。

4、 集中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由本所总经理提出或由人力资源部提

出建议,常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必要时也应进行集中培训。对参加培训人员的要求,在每次培训前提出。

5、 制度学习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力资源部监督。

6、 转岗培训由相应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力资源部监督,培训内容同新员工的岗前培训。 (十四)、培训的原则

1、 必须有明确的培训目的和培训内容。

2、 培训要有效果,既要提高被培训者的素质和能力,又要对其本岗位的工作有推动作用,

达到学有所用的目的。

第五章 调动

(十五)、员工工作调动应填写工作变动通知单(见附页五)

(十六)、调动人工作交接并移交部门资料后,调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签字并负责。调入部门对调动者进行转岗培训后,调入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签字并负责,然后由人力资源部、常务副总、总经理分别签字。

(十七)、《工作变动通知单》由人力资源部发出。工作变动前后的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的签字由调动者本人办理,然后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常务副总、总经理的签字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十八)、《工作变动通知单》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复印件送结算中心备案。

(十九)、本所干部实行层层聘任制,上级聘任下级,总经理批准。

(二十)对干部实行考核,凡考核不及格的予以降职,全部及格则在考核成绩为良以下的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制。

第六章 员工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十一)、员工行为准则

1、 忠实于本所,严守本所机密,始终把本所的利益放在首位。

2、 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3、 遵守社会公德,不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4、 注意交流、沟通,不激化矛盾,认真化解矛盾,

5、 勤于工作,积极进取,努力学习,勇于闯新。

6、 深入工作实际,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

7、 工作中要做到日理日清、日清日高。

8、 从点滴之处节约成本。

(二十二)、员工行为规范

1、本所员工内部不允许谈恋爱,如经发现本所只留一人,两人可自行斟酌。

2、本所全体员工着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平整,禁止穿拖鞋上班。

3、全体员工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内着装本所统一工装,周六、周日需要换洗可以不着工装,如不需换洗周六、周日上班的也必须着工装。

4、全体员工必须保持衣冠、头发整洁,禁止穿短裤或运动服。男士发长不盖耳、遮眉,不准留胡须并刮干净;女士头发必须梳理伏贴,不可蓬乱,烫怪发型,发色以深色为主。

5、女士可施淡妆,打扮适度,禁止穿超短裙或吊带装,不可浓妆艳抹。

6、注意保持个人卫生,无汗味、异味。班前、班中不得饮酒。

7、全体员工应以饱满的情绪进入工作状态,不得面带倦容。

8、在客人面前不得修指甲、剔牙、掏耳朵、打饱嗝、伸懒腰、哼小调、化妆等。

9、本所员工应遵守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究语言文明,不得说脏话、粗话。

10、对待客人态度要自然、大方、热情、稳重、有礼,不以肤色、种族、信仰、服饰取人。

11、会见客人时,应主动握手,在与客人握手时,应面带笑容,姿势端正,用力适度,

不能用左手。

12、在与客人谈话时,注意坐、立姿势端正,讲究礼貌,用心聆听,讲话声音适度、有分寸,语气温和、不大声喧哗。对客人询问做到有问必答,不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待客。

13、员工在本所内部接听电话时,应说:“您好,诚发展”,语气要温和大方。

14、各部门员工应团结友爱、互相协作,严禁拆台、斗嘴和背后谈一些不利本所和员工团结的事情。

15、办公场所工作时间禁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本所形象及言行的活动。

16、办公桌上各种物品摆放应规范整齐,注意维护办公场所卫生。

17、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应到指定地点吸烟。

18、办公时间禁止上网聊天及打游戏,严禁电话聊天。

19、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应在完成后及时汇报,若在当天没有完成,应汇报任务的进度情况。

20、凡在工作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应立即汇报。

凡违反员工行为规范者,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当月累计二次罚款50元,当月累计三次者劝退。部门内当月累计三次则对部门负责人扣罚工资额的5%。

第七章 岗位职责、薪酬及福利

(二十三)、员工一经正式入职,必须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按照所在部门的岗位职责范围要求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到勤奋、敬业、忠诚。

(二十四)、本所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员工入职后执行以岗定薪的工资制度。具体标准在聘用时和工作调动时确定。

(二十五)、员工在下列天数内,可享受有薪假期。

(1)每周一天休息 (2)法定假日 (3)婚假三天

(4)丧假三天及路程假

第八章 考勤

(二十六)、本所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考勤内容包括四个方面: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和旷工。其中,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上班者即为旷工;旷工不到半天者按半天处理,不到一天者按一天处理。各种考勤与员工的总收入挂钩。员工缺勤按缺勤事由扣发相应的工资。 (二十七)、本所上班时间,早上8:00—12:00,下午14:30—18:00。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即为迟到,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特殊情况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并填写《未打卡说明》于当日报到人事部。 (二十八)、本所实行每周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由各部门负责人合理安排员工轮流休息和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进行。员工因病需要到医院就诊,应事先请病假(急诊除外)。看病后凭诊断证明休假,看病时间不足半天(以就诊病例或医疗手册为准)的按出勤计算其余按事假处理。员工因病休假的,以医院开出的休假条的时间及日期为依据,无病例证明的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二十九)、本所总部员工无论请事假或是病假都要到人力资源部填写请假单,并由部门经理报副总经理签字,最后将请假单送到人事部留存并考勤。本所员工请事假或是病假到相关考勤负责人处填写请假单,最后将考勤报到人力资源部。如遇急事、急病或在外地等特殊原因也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请假,但事后必须立即补假条,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十)、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及其他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可给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属死亡,需本人前去料理丧事时,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三十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制度汇编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的;

3、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24、投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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