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全国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打印重点必过笔记

2014年全国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打印重点必过笔记

第一篇 银行知识与业务

第1章 中国银行业概况

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1)大事记

(2)职能演变过程

(3)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4、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5、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7、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8、监督管理黄金市场;9、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10、经理国库;11、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2、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3、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2、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大事记

(2)监管范围

第二条规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对在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规定。

(3)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3、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4、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9、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1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11、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1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1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14、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15、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16、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7、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4)监管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5)监管目标(4个)

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三是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四是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6)监管标准(6条)

一是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

二是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三是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四是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五是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六是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7)监管措施(5个)

一是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二是非现场监管;

三是现场检查;

四是监管谈话;

五是信息披露监管。

(8)背景知识——“一行三会”

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

(1)成立:2000年成立,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队,主管单位为银监会。

(2)协会宗旨: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3)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截止07年1月共70家,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准会员(截止07年1月共37家,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银行业协会)组成。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截止07年4月,协会共设有5个专业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

2、大型商业银行:

工、农、中、建、交被称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

(1)工商银行

(2)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5)交通银行

3、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

(1)股份制商业银行

截止07年4月1日,包括12家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意义: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大大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另一方面,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整体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在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是很多重大措施的“试验田”,大大推动了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2)城市商业银行

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难、结算难、借贷难”的矛盾。

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二是跨区经营,三是联合重组。

4、农村金融机构

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附注: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的区别?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外资银行

(1)定义——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以下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2)大事记

(3)经营范围

7、非银行金融机构

*背景知识:

第2章 银行经营环境

一、经济环境

银行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发展中的投融资需求和服务性需求。经济环境构成银行运行的基础条件和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决定和影响银行经营状况。

1、宏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和前景等方面。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

(2)经济周期

又称经济循环或商业循环,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

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经济波动的周期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一般来说,如果经济处于繁荣时期,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就会比较好,如果经济处于严重的衰退之中,银行业整体上也难以保持健康。

2、经济结构——从不同角度考察的国民经济构成

(1)构成: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产品结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技术结构、消费结构等。

(2)对商业银行的直接、间接影响

经济结构会通过影响一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增长质量和可持续性来影响商业银行; 经济结构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主体对商业银行服务的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

(3)产业结构

国民经济可分为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采矿、制造、建筑、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第三产业(其他行业)。由于我国经济中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较低,从而限制了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4)消费与投资的比例

在中国,推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是投资,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对象是企业。我国许多商业银行提出向零售方向发展的经营战略,但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实现的速度将取决于我国从总体上启动和提升国内个人消费需求的程度。

3、经济全球化

经济的全球化及由此导致的金融全球化,必然引起为经济发展服务的银行的全球化,并由此对银行带来巨大影响。

二、金融环境

1、金融市场

(1)功能:货币资金融通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经济调节功能、定价功能

(2)种类

(3)我国的金融市场

(4)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影响

2、金融工具

(1)概念:金融工具是用来证明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条约。

(2)分类

3、货币政策

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及利率等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背景知识:财政政策(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以及相应措施。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可运用的工具主要有税收、政府支出和政府债券,其中政府支出包括公共支出和政府投资两部分

第3章 银行主要业务

一、存款业务

1、相关存款政策

2、个人存款(储蓄存款)业务

注:逾期支取利息以原存款本金为计息基数;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以活期计息。

3、对公存款(单位存款)业务

4、外币存款业务

(1)外币存款业务币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元、加拿大元、瑞士法朗、新加坡元9种。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等资金清算支付)、资本项目账户、外汇储蓄账户。

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现汇买入价比现钞买入价要高(现钞管理成本高),现汇卖出价与现钞卖出价通常合并为一个,因为银行卖出时都是现汇,客户可以支付一定的汇兑手续后以现钞的形式取出。

(2)分类

二、贷款业务

1、大事记

2、业务分类

注:中长期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也可采用按期(月、季、半年、一年)结算利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实践中按季结算利息、分期偿还本金(等额或不等额)的做法较为普遍。有些项目银行会给予贷款客户一定的宽限期,即在贷款初期(前1-2年)只需偿还每期利息、不用偿还本金。客户在出现还款困难时可向银行申请展期(一般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累计不得超过3年)。

附注: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的区别:

1、最根本的不同在于福费廷一般只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经有关银行承兑或保付后办理;保理则适用于非证业务。

2、福费廷通常可按承兑付款金额,扣除融资利息后,全额得到融资;一般银行在办理保理时通常按应收帐款的80%融资。

3、在操作过程中,办理福费廷的银行一般应对承兑银行进行评估,对其风险情况形成代理行额度,在承兑行有额度且额度足够的情况下,才接受出口商办理福费廷的申请,否则只能将寻求将该笔福费廷转卖给其他银行,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卖不出去的情况,导致福费廷业务无法进行;保理则需要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评估,依赖于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评估,得出一个风险担保额度,并对初步评估的额度及相关保理费用通过出口保理商通过出口商,如出口商认为可行正式确认后,即可开始在出货后办理保理如果进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资信情况不佳,对其评估的额度太低或根本不愿进行保理,则保理无法进行。

4、除非出现出口商的欺诈行为,否则福费廷项下承兑行必须到期付款,票据的买入行也不能向出口商追索,且一般认为为维护票据的无因性及可流通性特点,即使出现出口商的欺诈行为,承兑行亦应在先向买入福费廷项下票据的银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保理项下,由于保理商受让的债权应是无瑕疵的,即使出口商并非有意欺诈,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约行为,甚至是由于在以往业务中存在纠纷,进口商提出索赔或其它异议,则保理业务中中止,且保理商有权要求出口商进行债权的反转让。

5、在出现纠纷的时候,福费廷项下承兑行亦应在先向买入福费廷项下票据的银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单纯在福费廷项下的纠纷集中在银行与银行间,票据业务关系较为明确;保理项下则较复杂,常因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作不佳而出现纠纷,进出口双方可以自行谈判、仲裁或诉讼,新在基础上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确认过错方,保理商再根据新的结果来判断是否继续进行保理。由于保理项下在出现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时,常要依赖于进口保理商的催讨及交涉,其业务能力及投入程度有时并不理想,福费廷更安全些,但遗憾的是很多情况下贸易是以非证形式进行的。

三、其他银行业务

1、资金业务:是银行除贷款外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渠道,用于投资交易以获得投资回报。最主要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还有交易对手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银行从业人员的操作风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包括两部分:资本利得(买入和卖出所投资产的价格差额)和现金分配(债券利息、股票或基金的红利),可以据此计算出持有期收益率=(卖出价格—买入价格+现金分配)/买入价格*100%。

注: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计;剩余期限在3-4年的,以80%计;剩余期限在2-3年的,以60%计;剩余期限在1-2年的,以40%计;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20%计。 次级债务发行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为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 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 次级债相对于上市银行前期喜欢发的可转债来说,后者属于股权融资,而前者属于债权融资。次级债到期不会转成股票,也就是说不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而是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从而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发行可转债没什么风险可言,到期后转成股票,不用还本,还会增加每股净资产;而次级债到期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净资产也不会增加,因此银行通过次级债融资就必须要考虑还本付息的压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相反,对于投资人来说,购买可转债的风险当然要比次级债大得多,次级债主要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

2、票据业务: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进行的票据发行(包括票据签发、承兑等票据一级市场业务)、票据交易(包括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票据二级市场业务)及其延伸业务(票据延伸业务包括票据咨询、鉴证、保管等票据市场派生业务)。是商行满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和自身实施流动性管理、创造效益工具。

附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是银行在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付款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短期债务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多产生于国际贸易,一般由进口商国内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预先授权。银行承兑的作用在于为汇票成为流通性票据提供信用保证。汇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双名票据,经银行作为第三者承兑后则成为三名票据。承兑银行成为主债务人,而付款人则成为第二债务人。实际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对银行开列的远期支票。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 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购货人因资金短缺或资金管理需要,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同意并由其承诺当购货人存款资金不足时,由其垫付一定的款项给销货人。购、销双方事先必须约定好付款日期,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填明汇票到期日,由销货人持汇票于汇票到期日向其开户银行收取货款。客户适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有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款项结算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特点:无金额起点限制、银行是主债务人、客户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支用票款、在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只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同城与异地均可使用。相关服务:承兑(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承兑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贴现(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较高,一般商业银行均提供的贴现业务,主要贴现对象就是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收取票款。银行在扣除

一定的贴息后,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质押(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但质押贷款的期限多是短期,一般期限不得长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委托收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持票人可持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付款人收取票项)、付款(承兑银行到期无条件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并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挂失(持票人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的,可向承兑银行申请挂失)。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时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时向银行尤其是承兑银行要求贴现取得现款。银行贴进票据后,可以申请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向其它银行转贴现,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卖给证券交易商,再由其转卖给其它各类投资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重要投资者是外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期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价格:申请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承兑手续费。客户流程:提出申请(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银行承兑(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交纳手续费(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领取汇票(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流通使用(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债权人;收款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请求付款(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3、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它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中间业务也叫收费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银行在其间扮演的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提供有偿服务。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

注: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壹、贰或貳、叁、肆、伍、陆或陸、柒、捌、玖、拾、佰、仟、万或萬、亿或億、元或圆或圓、角、分、零、整或正), 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元”之后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数字应紧接着“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及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4、银行卡业务:银行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5、代理业务

6、托管业务

附注: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

7、担保业务

附注:保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商业往来中,将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该注意降低自身风险。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关系: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1. 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业务中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函按索偿条件分:

(一)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s)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1、见索即付保函的历史及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第二,见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2、见索即付保函的特征:(1)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2)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3、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责任。(1)银行仅负有对保函规定的单证在表面上进行谨慎审查的义务。根据国际商会1992年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1995年签订的《联合国独立性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保证人虽不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但保证人首先应尽合理的谨慎,对单证在表面上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如

单证是否齐全,只要所提交的单证经合理谨慎、审查符合保函规定的表面要求,保证人就应付款,即便单证的内容是虚假的,形式是伪造的,保证人也不承担过错责任,即被保证人不得以此作为向保证人补偿的抗辩理由。(2)银行对受益人的赔偿请求负有通知义务。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赔时,保证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悉数传递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据基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对受益人的索偿提出抗辩。如果保证人怠于通知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保证人应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无权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此外,除非保证人能十分确定地证明受益人的索偿具有欺诈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没有违约而恶意提出索偿,否则保证人对受益人索偿的任何拖延都构成对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违约。4、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追偿权问题。(1)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形成的追偿权。首先,委托人向担保行出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记载二项重要内容:一是委托担保行出具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二是承诺一旦担保人依据保函承担付款责任,委托人应无条件立即予以补偿。其次,担保行还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财产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函,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可对委托人行使追偿权。若以财产为反担保物,则可以从该担保物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则可向反担保人追偿。(2)根据代位求偿权而形成的追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保证人根据保函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后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础合同对委托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代位求偿权除基础合同权利外,还包括受益人所拥有的各种担保物权或对同意为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追偿权,如在委托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和由第三人以保证或其它担保方式提供的各种担保权益。5、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国际融资、国际商务的担保等业务,其法律特征为在见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责任顺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规定,一般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代位求偿权。(二)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有条件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可见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附属的付款责任。又称从属性保函。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的问题: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2)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3)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4)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国内的银行做国内业务时大多采用的是从属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从属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点外,怎样在索赔条款中设立条件更成为保函内容的重点。在实际操作中,有条件的索赔条款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一、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由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或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赔成立,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二、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同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或能够证明委托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银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担不利责任。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 发运货物的提单副本、第三家检验机构的商检证明或检验报告、合同双方之间的往来函电、项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证明或签字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等。三、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或确认,银行才能受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作用大为减少,保函的银行信誉转化为普通的商业信誉,对受益人的保护不利,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四、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

的索赔请求,必须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担保银行仅凭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来实施付款或免于付款责任。担保银行于签发保函时往往无法知道申请人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案件中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实际赔偿责任,甚至还不能肯定委托人是否必须作出这样的支付,因此,保函项下是否发生赔付,以及实际上应赔付多大的金额等,都要根据法院的有关判决来确定,而绝不能仅仅依据受益人的单方索赔予以支付。以上这四种类型的索赔条款,是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办理从属性保函业务时经常采用,或希望采用的表述,它有利于防范受益人的无理索赔。所以,对避免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维护担保银行本身的对外形象和声誉也大有益处。

8、承诺业务——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分类如下)等。

9、咨询顾问业务

10、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涉及信托、基金、证券、保险等领域,需要运用境内外资金资本市场工具,是商业银行吸引高端客户和增加非利息收入的利润增长点。

个人理财工具:包括银行产品、证券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和其他产品。

11、电子银行业务——泛指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4章 银行管理

一、银行风险管理

1、银行风险的种类

银行风险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受损失的可能性。

2、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银行风险管理指在银行经营过程中,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以确保银行经营安全,进而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取尽可能大收益的行为总和。

3、银行全面风险管理——银行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银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其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如下:

4、银行风险管理组织

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银行里,其风险管理组织是一个上下贯通、横向密切相连的网络,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构成。

5、银行风险管理流程

二、银行资本管理

1、银行资本的构成与作用

会计资本≥经济资本。由于经济资本是银行实际承担风险的最直接反映,监管当局也将监管资本的计算依据建立在银行的实际风险状况之上,尽管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很难一致,但监管资本有逐渐向经济资本靠拢的趋势。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资本监管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1974年底成立,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04年6月正式发表,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仍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但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

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②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为保证最低资本要求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在监管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③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其运作机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的利益驱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在不同程度和方面关心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风险状况),为维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失而采取措施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第二支柱的补充。

(3)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

三、银行绩效评价

1、银行绩效评价与银行经营目标

(1)银行绩效评价的概念和目的

银行绩效评价是银行股东、监管当局和内部经营管理者了解银行目前状况,判断银行未来发展方向,并据以作出决策、采取相应措施的重要工具。

银行绩效评价的目标不仅仅是了解银行目前的状况,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银行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使银行持续获得成功。银行绩效评价是实现银行经营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

银行绩效评价的方法是先将经营目标分层次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评价指标,然后对各项业务活动结果进行度量,确认偏差、分析原因、予以矫正。

(2)银行经营的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

(3)银行经营的“三性”的平衡: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平衡。“三性”平衡的目标也被称为银行的经营原则。

“三性“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效益性与流动性、效益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效益性与流动性、效益性与安全性之间是对立的,但流动性与安全性之间通常是一致的(安全性高的资产因被普遍接受而具有高流动性,流动性高的资产因可随时转换为现金而较安全)。但安全性和流动性并不总是一致的(如股票的流动性高,但由于价格的波动性高导致安全性低)。不过,安全性和流动性一般不存在对立性(即一项资产的高安全性不会直接导致其低流动性,一项安全性高的资产流动性很低不是因为其安全性高,而是有别的原因)。

“三性”之间又是一致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是效益性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效益性是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终目标和重要保证。银行只有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盈利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在经营策略上,银行首先不是追求盈利而是先保证资金的流动和安全,在此前提下,再去追求尽可能多的盈利。另一方面,银行利润能够帮助银行充实资本、增强实力,从而能够增强客户对银行的信心,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为银行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提供重要保证。如果银行不能保证盈利,其安全性和流动性本身就失去了意义,因为股东不赚钱就会撤回投资、关闭银行。

2、银行财务报表

(1))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

(2)银行财务报表及其结构

(3)反映银行经营绩效的主要财务指标

注:常用的企业财务指标

四、银行金融创新 1、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

(1)2006年12月11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正式施行。

(2)定义——银行金融创新是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银行金融创新的内容

3、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4、客户利益保护

强调客户利益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发展、尤其是创新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第5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为多头监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

监管,还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则还要接受是地方政府的监管。 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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