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结合本案的证据,向法庭陈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蒙城县岳坊医院擅自聘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医疗行为,毫无疑问属于非法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医生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被告必须对死者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中葛维亚是死者的主治医师,在病历和用药处方上均以主治医师的身份签字,但是其却不具有医师资格,也不具备执业证书,被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葛维亚具有合法的行医资格。被告是医疗机构,葛维亚是其聘用的人员,葛维亚是否具备行医资格,被告完全清楚,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若认为原告陈述葛维亚无证的事实有误,那么被告就应当对葛维亚具有合法行医资格进行举证,而我们现在并未看到被告拿出的可以证明葛维亚具有合法资质的任何证据。非法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六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的非法行医侵权行为,请求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 、被告蒙城县岳坊医院明知葛维亚无行医资格证,仍聘用其为本院医务人员,具有过错毋庸置疑。医疗单位擅自聘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非法行医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明令禁止并坚决予以取缔的行为。被告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单位,却无视法纪,不顾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不仅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然违反,更是对患者人身安全生命利益的漠视。其不仅应当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某种程度上说,作为医疗单位其还可能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原告将视情况在必要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本案中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难以认定。

被告在开庭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单位最终不予受理,但这并不能得出本案的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就无法得出的结论,也丝毫不妨碍法庭对本案的事实及责任进行正确的认定。其实鉴定单位不对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鉴定是行业的惯例,无证行医本来就是不容辩驳的过错,这也正说明了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自身的行为没有过错,那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对非法行医行为完全否定,一旦在非法行医中出现人身损害后果,

只要非法行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关系,就足以认定它们的因果关系。再看《侵权责任法》对此有明文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肯定违反了诊疗规范的规定,我们都知道具备合法行医资格是医疗行为最为基本的要件。对此法律规定是直接推定过错的存在,也就是同时推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是抽象的事物间的联系,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只能通过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来进行认定。如果法律已经推定了过错,却还要求原告再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那推定过错的意义何在?如果认为法律仅仅推定过错的存在,因果关系还要去另行证明的话,则完全是对法律意旨的误读和曲解,是对基本法理的荒唐歪曲。所谓推定过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是一种归责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一种举证责任上的倒置,换言之,如果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行医行为,具备合法的资质,那么证明医院有无过错和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责任当然是由原告来承担;而如果像本案中是一种非法行医的行为,则此时举证的义务反转,应当由被告来证明自身无过错,证明自身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不应当由原告来举证证明被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简言之,也就是说只有当被告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时才能够免除责任,这是被告免责的唯一情形,否则法庭就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并判决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责任实行的是完全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对其过错的推定完全

可以直接认定,无需相关鉴定结论的支持,这也表明了我国立法对非法行医行为更为严厉的否定态度。只有从国家对待非法行医完全否定着力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获得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的层面上去理解,才能正确领会法律作出诸如此类规定的立法精神。

再退一步说,皖南医学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上已经明确了死者患有脂肪心,可在诱因作用下突发急性心衰。反观被告提供的病历则显示,被告在对死者进行入院检查时,死者的各项检查结果,尤其是心脏器官的检查均显示为健康,这一点我们尤其提醒法庭予以注意。被告连死者患有脂肪心都没能诊断出来,其诊疗水平和医疗技术可见一斑。我们可以做个假设,如果在死者入院时,被告已经诊断出死者患有脂肪心,通常情况下就应当考虑到脂肪心可能引发的医学后果,从而拿出具有针对性的诊疗方案。脂肪心不是致命的病症,如果被告能够认真负责的对死者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就完全可以避免死者死亡后果的出现。并且,被告对死者的抢救也显然不够及时,试问如果这些都不是被告有过错,那什么样的过错才叫过错。至于被告声称曾要求死者转院治疗,而死者因自身经济状况拒绝,则完全不是事实。既无死者本人的签字确认,也无死者亲属的签字确认,仅凭被告自己在病历上的一段文字记录,根本不足以采信。

死者确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肇事者也向原告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但这属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范畴。交通事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死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才会住院,一个各方面身体机能都很正常半

点毛病没有的人会去住院吗?死者因为什么住院跟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又有什么联系呢?死者事实上遭受了两次侵权,交通事故侵犯了其身体权,被告则侵犯了其生命权。从死者的住院病历可以看出,死者在入院时并无生命危险,生命体征一直都很正常,是在住院长达数日后才突发死亡,在这期间,死者一直处于被告的所辖区域内,在被告的看护下,被告理所当然应当以医疗单位对病人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对死者进行全方位的治疗和看护,并时刻准备好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然而我们看到的是,被告不仅是在死者初入院时就诊断错误,在死者住院期间也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在死者突发症状时更是表现得手足无措,采取的急救方法不起任何作用,被告自身在医疗方面的过错显而易见。本案是非法行医侵权责任纠纷,被告应承担自身因为非法行医行为的赔偿责任。原告提请法庭注意,这不是共同侵权,不存在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交通事故没有造成死者死亡,死者也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后受伤过重失血过多一直在被告处进行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这就是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无论肇事者向原告赔偿多少,都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关,被告也不能因为别的肇事者给付了原告一定的赔偿而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性质不是医疗事故,也不是通常的医疗过错侵权行为,而是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行医侵权行为,故依法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葛维亚根本不具备合法的行医资格,不能视为医务人员,行为不能视为合法医疗行为,而是非法行医行为,所以本案不是医疗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因此,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均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计算。

尽管本案中葛维亚并非合法的医务人员,但其经被告聘用,其行为应当是职务行为,因实施职务行为产生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

正是由于本案的特殊性,非法行医本身就已经是无可争议的严重过错,本案无需考虑医疗行为和患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根本不存在合法的免责事由。

四、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就诊人失去了生命,给就诊人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生活困难,给就诊人的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被告应当给予原告以公正合理的赔偿。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有证据支持,并且具备法律依据。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先哲有道:“人的生命比整个世界更重。”死者生前是整个家庭的顶梁柱,家人的生活都靠他在外打工来维持。他的母亲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全靠死者生前赡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法庭支持。 同时死者

的亲属因死者突然离世,遭受到的巨大精神痛苦不言而喻,生活上也因为失去经济来源而陷于困顿,原告基于此请求被告按安徽省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恳请法庭予以支持。

五,本案中原告的各项诉请赔偿标准均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死者确实是农村户籍,但为了能够增加收入,改善全家人的生活,死者很早就一直在外辛苦打工,赚钱也多为补贴家用。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死者生前的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工作证明、近一年的工资单和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死者在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已经在城镇连续工作居住满一年。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行部分政府职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管理担负责任,其出具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由于现实的原因,原告无从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毕竟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很多企业,尤其是人员流动性较强的企业处于降低成本的考虑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但原告认为,劳动合同只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原告同样可以通过提交其他证据达到证明目的。根据《安徽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本着更有力的保护受害人的原则,对本案公正判决,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良心是社会良心的底线,原告在此恳请法庭尊重事实,恪守法律,不辱法官的使命,不违公理正义,公平公正的对本案进行裁处,做出正确的判决,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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