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协议书

广告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意愿,就甲方在乙方“华视传媒户外数字电视广告联播网”媒体投放广告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投放

1. 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执行媒体:

执行媒体为乙方的“华视传媒户外数字电视广告联播网”。具体广告投放约定(内容、时间、长度、频次、时段等)详见附件《广告投放排期表》。 3. 投放广告内容: 4. 投放城市: 5. 价格优惠:

按照乙方2008年5月1日颁布执行的《华视数字移动电视中国广告联播网价格表》,甲方在本协议期内可享受 折的价格优惠。 6. 投放金额:

甲方在乙方投放广告的刊例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折后广告实际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人民币 元整。 7. 付款方式:

(1) 遵循“先付款后播出”的原则, 甲方在广告实际播出前的 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前) 支付广告实际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整。剩余的广告播出款项于 年 月 日前 付清。 (2) 支付方式:电汇。

(3)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部分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 二. 广告发布

1. 广告内容的约定:

(1)针对本协议中所产生或确定的所有权利及义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包括但

不仅限于“委

托经营管理”、“转让”、“转租”或“转承包”等形式)将权利及义务赋予任何第三方; (2)甲方在乙方媒体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保证广告内容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准则,也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甲方违反此保证,致使乙方蒙受任何损失,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足额赔偿。

(3)甲方是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的拥有者,并具备以下有效文件:营业执照、经营/生产/广告等各种批准件,并在广告上显示规定字号。如广告内容经乙方审查后认为不合格但甲方仍坚持播出的,如因广告内容违法、违规、侵权或任何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因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等商品违反国家有关政令而产生的纠纷),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概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广告审核的约定:

(1)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做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由此导致广告延误播出,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对延迟期间的播出部分不再另行安排补播。

(2)如广告内容经乙方审查后认为不合格后而甲方仍坚持播出的, 在广告播出过程中如发

现广告内容有不妥之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广告内容或者补充相关证件。如甲方不能进行内容修改或提供相关证件,乙方有权中止播出,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中止期间的播出部分不再另行安排补播。 3. 播出时间的约定:

(1)甲方在乙方“华视传媒户外数字电视广告联播网”预发布广告计划, 须于播出前的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广告更改或撤销需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应在广告播出日之前向甲方提供“广告投放排期表”以示确认,以避免错漏播情况发生;

(3)甲方发布广告的最小时间单位原则上为一个月。 4、播出素材的约定:

甲方的广告播出素材为模拟BETACAM 带(要求:SONY BETACAM SP),DVD 视频文件(要求:720*576像素,PAL 制,VOB ,MPG 等文件格式),需在播出前七个工作日内送达乙方指定地址,如因延误或错误送达导致广告延误播出,责任由甲方承担,由此导致广告延迟播出的部分,乙方不再另行安排补播。 5. 播出误差的约定:

1、 乙方如有任何播出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后另行安排。

2、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播出错误,乙方应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原则对甲方给予补偿。

甲方对乙方的实际播出如有异议,应就存在异议的广告播出后二周内书面提出并与乙方核对,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广告播出无误。

3、在协议期内,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播出当地所属媒体的真实数据(如终端数量、终端类型、公交线路、广告播出时段等) ,并按月为甲方提供广告播出证明。 三、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

信息(以下简

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

要求归还对方,

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四、不可抗力:

因政府政策原因、自然灾害原因、或因重大新闻转播、现场直播、临时性节目调整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影响甲方广告正常播出时,乙方应尽早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甲方,对受影响未能如期播出的广告,乙方应另行安排时间播出。 五、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以善意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 2、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当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其

现行的仲裁规则仲

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使用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应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4、双方均同意,如有纠纷发生而不能协商解决,则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所有以本合

同为基础签订

的具体广告发布合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论具体合同内容在广告发布位置、时间、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均应当合并仲裁解决。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

存在的通知的7

个工作日之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更正之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

本合同。

3、除前款规定外,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自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 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4、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

务。 七、其它规定:

1、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任者和各方所允许的受让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转

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违反法律或其他原因而完全或部分无效,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

但本合同的

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八、附件

1. 《广告投放排期表》

2. 《华视传媒户外数字电视广告联播网刊例表》2008年5月版。

(此页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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