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致轻伤判处管制3个月

案情简介:一起因邻里之间纠纷发生扭打致轻伤案件,作为辩护律师,经法庭辩护,并积极促成调解(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500元)最终判处管制三个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本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x能够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者不以犯罪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1、依据被告人xxx的供述和其他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蓄谋已久的,而是偶然的,是邻里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的。因此被告人此次犯罪行为是偶然的,比起惯犯而言主观恶性是很小的。被告人是在和被害人争吵过程中,受被害人打骂,一时激愤,造成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没有直接伤害的故意。

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从被害人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虽然正拿着铁锨在干活,但她既没有使用工具也没有打击被害人要害,更没有连续侵害被害人,却一直躲让、防卫。这些都说明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轻微的。

3、从结果来看,被害人在受伤两天后才就到医院看病,说明了伤害后果是很轻微的。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给被害人的精神上及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是没有给被害人造成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

第二,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充分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多次表示歉意,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直接损失。希望法庭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不以犯罪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被告人是偶犯、也是初犯

被告人犯此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激愤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再三深表悔过,决心改正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在该案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

第四、正确区分责任,客观评判,注重社会效果,不能简单以伤害程度作为唯一依据,以防有悖于我国刑法之立法本意。

可以看出,该案是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致,是邻里之间因民事琐事引起双方口角,致使矛盾激化,被告在情绪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造成对方轻伤害的偶发事件。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处理该案件时,重视邻里之间这种特殊、长久、和谐关系,着手从根本上排解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标本兼治,讲究社会效果,坚持 “矛盾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多做矛盾的转化工作,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化干戈为玉帛。在被告人充分悔改、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不以犯罪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率和悔罪表示,没有采取恶劣手段,没有形成严重后果,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上述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能够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者不以犯罪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高xx 律师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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